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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管理制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一、总 则 随着我社发展的需要和出版社规模的逐渐扩大,我社每年都有新招聘进来的年轻编辑,其中一部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解决个人住房问题,为解决这部分编辑过渡住宿问题和我社多余房屋的对外租赁问题特制订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 由社综合办公室进行租赁合同的审核,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主 任:负责全面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副主任: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直接管理工作; 成 员:负责房屋租赁日常管理工作; 三、管理条例 、对本单位职工的房屋租赁管理 1、申请租用宿舍的个人必须是我社的正式职工; 2、申请人必须按照下列程序申请租赁 申请人到后勤服务中心房屋租赁
2、管理员处领取房屋租赁审批登记表; 由向本人所属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由人事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由后勤服务中心核批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才可租用指定住房; 后勤服务中心房屋租赁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作住房安排,经申请人认可,管理员会同申请人查验房内设备设施,水、电表初始数据并经申请人签字后,管理员将房屋钥匙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即成为合法的房屋租赁人; 申请表格及住房安排登记,按标准表格填写;(表格见后附:房屋租赁审批登记表) 3、租赁期间,租赁人有义务保护房屋内设备、设施的完整,如有损坏,由 租赁人照价赔偿; 4、租赁人租住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由其自身负责; 5、租金按月收取,租金构成如下: 房屋月租金额=
3、房屋建筑面积 水电费按每月实时发生费用记取; 6、支付方式: 后勤服务中心管理员每季度按时抄报水电表数据、计算费用及房屋租金,造表报社计财处,由计财处从各租赁人的工资中扣除; 7、退房手续: 租赁人退房时,租赁人需会同后勤服务中心管理员对室内设备、设施进行清点,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结清租金及损坏物品赔偿金并将房屋钥匙退还管理员后,房屋租赁关系正常终止。 8、严禁租赁人将其租住的房屋转租、借用他人,否则:房屋基本租金按20元/月平方米收取,报社财务处从租赁人工资中按月扣出。 9、本条例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对外单位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 1、 后勤服务中心与房屋承租人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
4、 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当事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的号码或者名称及地址; 房屋所有权证号、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 房屋用途; 租赁期限; 租金、物业、供热、水、电、气等费用数额及交付方式; 房屋维修责任; 装修的约定; 转租的约定; 解除合同的条件; 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2、 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件、流动人口无暂住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依
5、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 3、房屋承租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及环境保护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不得利用居住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或者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主动向承租房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交验婚育证明; 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 非本市户籍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4、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 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擅自
6、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结构的; 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的; 违反约定逾期一个月不交租金的; 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 因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5、租赁合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设施; 租赁房屋用途; 租赁期限; 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房屋维修的约定; 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的; 当事人协商一致,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
7、人合法利益的; 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可变更或解除的。 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7、其他租赁规定 承租人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以外的装潢、装修,影响房屋结构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不得影响城市建设、妨碍公共利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经批准。 租赁期间,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承租人需要承租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由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并重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转租人与受转租人违反租赁
8、合同的,对出租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设施出现破损而影响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损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接通知后不及时维修房屋的,承租人可报请主管机关即时进行核查,经同意后可自行维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 租赁期届满,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 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并有权拒绝交付超过约定数额的租金。 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承租房屋的使用权的,不免除其交付租金的义务。 租赁期满,承租人应按期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租赁房屋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