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纪执法机关协同配合办案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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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纪执法机关协同配合办案的实施意见XX县执纪执法机关协同配合办案的 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XX县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审计局、安全局等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协作与配合,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形成办案整体合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共同推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关于纪律检查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互相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实行联合办案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执政兴国第一要务,按照“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按照各自职

2、责权限和办案程序,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办案”的工作机制,为促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有力保证。 第二条 成立XX县联合办案协调小组。由县委常委、纪委书记任组长,县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任副组长,财政局局长、审计局局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为成员,县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日常事务。 第三条 协调小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地区反腐败工作部署,研究办案工作方式方法,指导协调查处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和在本市范围内影响较大、1 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大要案。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

3、的原则,做到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互通信息、优势互补,积极组织协调案件查处力度,提高办案效率。 第五条 建立办案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由县纪委办公室负责召集,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通报各成员单位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工作情况,交流信息;分析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重大案件的查处和加强协作的有效途径与思路。 第六条 实行案源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各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应相互通报,实现信息共享;若发现应由其他成员单位办理或处理的案件和事项,应主动通报和移送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和移送案件,必须

4、提供有关材料,办理正式交接手续。 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工作中,发现需由公安、检察机关依法查处的违法犯罪案件,或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立案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法院对犯罪的共产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判决后,应将判决书副本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2 检察院对违法犯罪的共产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不起诉的决定副本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法院在办理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共产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有违反党纪政纪错误的,应将情况通报和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财政、审计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单位违规违纪或共产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应

5、及时通报和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在接到相关单位的案件材料或建议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对应立案调查的,应及时立案,并通知原移送单位;经过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将材料退回原移送单位。 第八条 地区纪委在查办复杂重大案件中,需要由我县有关执纪执法机关协助配合的,由联合办案协调小组协调,有关执纪执法机关应积极配合。 各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和执纪执法过程中,需提请其他成员单位协助配合的,其他成员单位应在权限范围内予以积极协助配合。需要提请地区有关执纪执法机关协助配合的,由联合办案协调小组负责协调。 第九条 地区纪委在对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3 查核实和立案

6、调查中,需要我县执纪执法机关协助配合的,由联合办案协调小组协调,并办理相关手续。特殊情况下,可先由相关执纪执法机关积极协助配合,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 县纪委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涉嫌犯罪,需要有关执纪执法机关提前介入的,由县纪委函告有关执纪执法机关,有关执纪执法机关应提前介入。 第十一条 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且复杂疑难的案件,经协调小组决议,可确定一个部门为主进行调查,其他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公、检、法等机关查处的共产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法犯罪案件,在依法处理前,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的,可以提前介入,公

7、、检、法等机关应积极配合与支持,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联合办案中涉及的违纪违法金额,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追缴,平均分配给联合办案单位。对单独查办的案件,在案件材料移送前,涉及的违纪违法金额,由原查处单位追缴;在案件材料移送后,涉及的违纪违法金额,由被受理机关追缴。各成员单位追缴的违纪违法金额,结案后必须及时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联合办案和协同办案,其办案人员的差旅费4 及其他费用,由办案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严肃联合办案纪律,参与办案单位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增强协作配合意识,及时互通信息、相互支持、优势互补。对联合办案中,办案人员不服从安排、工作不负责任、不按程序办事、不遵守办案纪律、影响办案工作的,要追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县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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