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后轻刑之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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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捕后轻刑之惑捕后轻刑是指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决定或者批准逮捕之后,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单处附加刑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该词语不属于法理学专有名词,而是司法实践中评价逮捕案件质量的名词,其反映出的量化数据为批捕考核提供了重要的考评标准。该问题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比较严重,这说明预判逮捕案件处罚力度、审查批捕案件质量的工作没做好,居高不下的捕后轻刑率是困扰检察机关侦查、侦监部门的课题。 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了逮捕的条件:1.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能防止社会危害的再发生,有逮捕

2、必要。由此可知,对于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才能够执行逮捕强制措施,不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而捕后轻判决尤其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与逮捕条件产生了矛盾与分歧。认真总结捕后轻刑现象,深刻剖析产生原因,探寻解决之道,已是检察机关必须重视的难题。 何为捕后轻刑案件? 捕后轻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被判处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或者拘役,很少被判处除缓刑、拘役以外的其他轻刑。这归因于我国刑罚体系的内部设定,我国刑法对于判处单处附加刑作了具体、苛刻、明确的限制条件,免于刑事处罚的限制条件更严格,不具备相关条件不得任意判决,管制刑罚需要多家司

3、法机关配合协作,执行程序繁琐,实践中应用不方便。 捕后轻刑涉案罪名非常集中,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交通肇事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为主。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批捕后,一审判决作出前被告人与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达成了和解谅解协议,比如轻伤害、交通肇事案件中,犯罪情节不严重且对受害方积极赔偿,取得对方谅解。二是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犯罪情节达不到判重刑罚的条件,比如毒品类犯罪中毒品数量较少,盗窃类犯罪中盗窃数额刚满足犯罪要求。 批捕理由千篇一律为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害性,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其他的批捕理由,如曾经故意犯罪,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违反其他强制措施的,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提到。

4、犯罪嫌疑人构成方面,外来人员所占比率远高于本地人员。部分外来人员由于没有固定居所、够资格的保证人或者身无分文,无法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只能逮捕。加之,办案人员思想观念保守,责任担当意识不强,最终只能逮捕。 捕后为何轻刑率高? 逮捕要求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轻刑罚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二者有重叠部分。完全杜绝捕后轻刑现象的发生有违法理,是不正确、不可取的做法,但较高的捕后轻刑率必然伴随着宽严相济、缓刑适用政策落实不到位,甚至包含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因素,也是不正常的司法现象。 首先是办案人员执法理念滞后,传统执法观念根深蒂固,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潮流。认为逮捕是确保刑事诉讼安全、

5、平稳、顺利进行,也是解决上访问题、民事纠纷执行问题的重要手段,是刑罚之外的一种惩罚手段,而忽略了其保护性职能。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只注重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秩序,不重视人权的保护,忽略了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司法部门过分重视相互配合、同心协力保证刑事诉讼而忽视了相互限制、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认为只要构成犯罪就应逮捕的思想还未彻底根除,宽严相济、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没有完全落实。检察人员没有深刻领悟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精神,对于“有无逮捕必要”的审查不够全面、细致。 其次是办案人员缺乏担当意识,把控刑事诉讼风险方面较为保守,对于可捕可放的案件,往往倾向前者。根据当前法律法规以及预防

6、惩治机制,办案人员无法判断未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妨害刑事诉讼的可能性,考虑不予逮捕后可能引发当事人外逃、毁灭证据等诸多风险,自身存在四种畏惧思想:畏惧因诉讼不能顺利进行被指责打击犯罪力度不够;畏惧领导单位、监督机关的质询和侦查机关的不理解、不配合;畏惧公众质疑案件掺杂徇私舞弊之嫌;畏惧引发上访问题而影响维稳大局。 第三是公众对于批捕工作理解不到位,对于批捕的性质、作用以及使用条件存在误解。部分群众不知道批准逮捕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发生社会危害,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以为是宣告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重要形式,是刑罚的提前适用。一些矛盾尖锐、积怨已久但情节较轻、应当判处轻刑的案件,为了社会稳定而牺牲法律

7、效果,作出逮捕决定。 第四是否批准逮捕经过的程序、上级的重视程度以及考评内容有所不同。案件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程序复杂,需要层层把关,逐级备案,年底还需复查案件,考核标准比较苛刻。相反,批准逮捕案件程序简易,考评机构、监督机构对于逮捕案件质量、审查工作不做严格要求,如此一来,无形中给办案人员造成了能捕就不放的思想压力。 最后,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不够完善,其他强制措施的保障机制不健全。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及相应后果,监视居住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形成完备、健全的工作体系。社区矫正、帮教措施的立法以及相关配套司法解释滞后,无法做到司法资源多方无缝衔接。 如何减少捕后轻刑案件? 司

8、法实践中,少量捕后轻刑案件存在,不宜认定适用逮捕强制措施运用不当,但一直保持较高的捕后轻刑率,日益增加的案件数量已是批捕机关面临的棘手难题。须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既要打击犯罪又需保障人权,真正将批捕当成一种强制措施而非惩罚手段。 降低真正捕后轻刑率,首先要转变法制理念,正确理解法理内涵。具体来讲,就是要正确理解批捕的性质,目的以及作用,谨慎行使逮捕批准权力。逮捕是最严重的强制措施,是最后防线,办案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1.理性对待批捕案件的考评考核,批捕机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照事实,依照法律审查批捕案件,不应过分顾及侦查机关情面以及考评名次而影响批准逮捕的适用;2.辩

9、证参考法院判决结果,逮捕适用标准与判决标准不一致,法院判决不是评价逮捕质量的唯一标准,正确看待审判结果有助于提升办案人员预判刑罚结果以及法律行使能力;3.冷静面对公众压力,对于群众的“逮捕相当于处罚,放人意味着无罪”错误观点应妥善纠正。转变思想不在一朝一夕,通过做好本职工作来推动我国普法教育工作,终会让群众正确理解司法知识。 其次是认真仔细审查适用逮捕案件的各种情节。一是加强各种量刑情节的审查力度,充分考虑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从重的量刑情节。二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调查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品质以及主观恶性程度,综合评价其社会危害性,准确预测再犯罪的可能性。三是结合实际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准确把握非逮捕强制措施的可靠可行性。四是考虑受害方的态度与诉求,避免引发新的不稳定事件。 第三要运用好侦查监督与审判监督职能。与侦查机关保持密切联系,统一思想认识,步调协调一致,对于情节轻微的行为犯或者刚超过入罪要求的数额犯,综合其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社会效果,督促侦查机关尽量使用非羁押诉讼。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联系,对量刑明显畸轻的逮捕案件严格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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