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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论读后感*论读后感 书籍简介 *论是作者约翰洛克最为著名的著作,全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是针对保皇派罗伯特费尔默爵士“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观点的反驳。下篇则是作者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论、政治社会和*的组建等方面正面阐述*理论。作者约翰洛克是第一位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哲学家。其政治思想影响深远,特别是对于“天赋人权”学说的创见,成为英美国家法治学说的渊源。 个人感受 最初是在图书馆看到*论这本书。,全书分为上下两篇。但还是看得饶有兴趣。较之下篇,我更喜欢上篇,上篇主要是洛克驳斥罗伯特费尔默爵士的“君权神授”,类似于辩论赛中反驳对方观点,语言辛辣有趣,论点缜密,论据充足。费尔默爵士以圣经为基础
2、展开的论点,被洛克完美地同样使用圣经批得体无完肤,漏洞百出,可谓以彼之道还施彼身,看完让人大呼过瘾。下篇内容,对于法学学生来说其实更为重要,洛克用一种百科全书式的方法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形成中各种形形色色的问题,内容居然还包含了征服和篡权。下篇中可以找到很多和法理课相对应的内容,比如“天赋人权”、契约式*、人的自然状态、特权以及雏形版的“三权分立”。虽然没有了上篇的风趣,但却让我系统地了解了到底是个什么东西。五一期间,再读*论,这次是中文版,虽语言上少了几分趣味,但对全书的认识又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当然,这本好书只读两遍就如同暴殄天物,但无奈时间有限。在此将自己浅读所想记下,以便与日后所想有所对比
3、。 通过与同学交流和查找资料,发现很多人都是直接从下篇开始看,网上所查资料也大多围绕下篇展开,对上篇基本是一笔带过。原因大多一样,因为上篇都是以圣经内容展开,而国内大众对于此书知之甚少。但我认为*论一书的成功正是建立在圣经之上,洛克对于下篇分析的*可以说也与基督教义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阅读上篇之前,只要有意识地去看一下圣经的相关内容,就能对其中内容有深刻了解,且就算抛开关于这部分内容,就上篇本身,其中对“天赋人权”的精妙论断也是比比皆是。比如开篇洛克即严词抨击那种为奴隶制度和压迫制度辩护的论调: “奴隶制是一种可恶而悲惨的人类状态,它同我们民族的宽宏性格与英勇气概那样直接相反,以致难以想象好
4、象他们立意要对一切*宣战,并企图要颠覆人类社会的根基似的。” 上篇中也提出了一些很有前瞻性的观点,同样值得广大法学学子关注。例如在讨论父权的时候,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母权”,洛克很有先见之明地指出,男女在法律地位上和自然权利上是绝对平等的。他从夫妻关系和男女结合的角度做了非常精彩的描述,他说道男女结合之所以比一般动物要长久是因为女子的生育周期长,而生出来的孩子需要很多年才能长大成人,这就意味着父亲和母亲有必要结成长期的稳定的关系,来抚养子女,以繁衍后代,在这样的过程中才产生了所谓的爱情,单纯的交配是没有爱情可言的,这种最原初的状态经过进化之后就成为今天这种形态了。男女平等的观点如今是普世接受的,
5、但在洛克那个年代这绝对是空前的。再如洛克针对“父亲因为生育孩子所以对他们有着绝对的权力”时,说到父母享有的只是子女尚未成人阶段对其的监护权以及教育权等其他权力,是一种代理的权力,等到孩子能够明白事理时,这样的权力就自动消失。这不就是当今多数国家父母监管权的原始版本么? 法治*构建与人民 洛克对于*构成的理论体系在今天看来还是比较粗糙的,但我们不能再要求更多了,一位三百年前的学者能提出这些论断已经是惊世骇俗了。但就阅读期间,本人也遇到一些问题,特就在此进行分析。 下篇中的第八章主要围绕着政治社会而展开。从自然法中人们拥有的权利中分离出裁判和处罚他人危害自身的权力交由社会,由此缔结*。认定法律的制
6、定以保护财产为基础,从这可以体现出资产阶级对于资本积累的原始要求。在公众意志里面,洛克提出政治社会可依照大多数人一直而进行运作,“任何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必须行动一致,这就有必要使整体的行动以较大的力量的意向为转移。”并且要求*的组织是以“公众福利”作为目的。*在缔结中要求人民把自由和财产并入国家,享用财产的时候就被认为是默认同意该*的契约。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人民存在于社会中被认为是对契约的认可。 但是洛克提出政治社会可依照大多数人意志而进行运作,可是如果这个大多数人是愚昧无知的,那么如何保证这样一个政治社会不会同样出现腐败和专断? 就算大多数人明白事理,崇尚美德,那么依照大多数人一直运作究竟该任
7、何具体行为?如果人民组织一个委托的裁判机关?而又如何去保证这个裁判机关充分表达了人民意见而非专断?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也面临同样的问题,他的提议就是全世界都应该实行城邦制国家,每一个国家的人口都控制到一个较为合理的数量,这个数量将适合能够所有人齐聚一堂来决断国家事务。但这种做法过于理想化,与现实中是难以实现的。况且就算如此,那也还是无法避免第一个疑问中的现象。我认为,如果一个国家中大多数人处在愚昧无知、浑浑噩噩的状态下,腐败与专断是无可避免的。那么问题就在于如何使得大多数人不是愚昧无知的。 在分析之前,我必须得定义一下愚昧无知,它不是智力上的问题,而应该是人类在自身权利受到损害而不知维护的状
8、态。在这个问题上,洛克、卢梭都没有给出这个答案,但我认为这并不是伟人思想的漏洞。理由可能有两种:一是洛克的*机制的一个假设在于构成这个社会的人民心智都是基本完备的,而这种假设在书中也有迹可循。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人遵守自然法,得自由而不放任。但自然状态中,有少数人不遵守自然法而直接诉诸暴力,导致战争状态的出现。人们便决定放弃执行权和处罚权,以同意或默认的方式交给社会,于是国家诞生。人类在自愿同意的情况下放弃自己的权力来组建*,他们势必会关注自己的权利,自然不会出现愚昧无知的状态。第二种理由也是我认为比较可能的理由,那就是洛克所处的社会即英国当时已然是一个法治的国家,虽然
9、君权神授的理念依然存在,但民众普遍对皇室宽容,但对*却要求苛刻,法制意识强烈,洛克根本不需要对这个问题过多考虑。从这个角度也可以看出,一个怀有法治思想的民族从迷信的君权神授到自由的天赋人权的转变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并且也可以对中国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很好的建议。 *论与中国法制建设 *论成书于英国宗教斗争激烈的年代,洛克在书中对圣经的引用可谓贯穿始终。无神论者可能会对*论的行为风格不太适应,但圣经可以说是西方文化的经典,引经据典作为自己理论基础是普遍的做法,同样,我国的传统学界有以四书五经作为理论基础的漫长历史。圣经是当时社会的最高权威、是最广泛的共识、话语基础,精英和民众都对之相当敬服、
10、熟稔,所以以此为立足点来展开批判,能够得到最广泛的认同、最深层的传播。 讨论法治思想对于法治社会建设的作用,为何在此提起宗教?我想说宗教在这本书中恰恰是最震撼我的一点:原来宗教可以不迷性。书中的上帝与人权完全没有冲突,却有着相得益彰的作用,洛克的书中反复提及上帝,但这个上帝虽是一个高于人间一切的存在,但它不是一个作威作福的上帝,而是一个创造人类,善道人类过上幸福生活的上帝,并赋予他们以理性使之有好好活的可能。而反观我们中国,中国主流是无神论,绝大部分人都不相信有上帝的存在,但却都习惯性地希望有一个伟大的类似于神一样的人物来领导人们前进。这个人物只要能够在大局上维持众生的安定生活就可以理所当然地
11、拥有独裁的权力,民众就可以成为他的脚下石。英国人有上帝,却在追求幸福上勇往直前;中国人没有上帝,却习惯将自己的权力拱手相让。这种观念造成了中国人在自身权利上的愚昧无知,也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如今我国*如此不民主的现状。一个不相信有神存在的民族居然比一个有宗教信仰的民族更加迷信,这真是一个莫大的讽刺。说到这个问题并不是要宣扬基督教,也不是要断言中国人这种思想来自于宗教这么一个在中国不怎么有市场的因素,只是提供一个考虑问题的视角,仅此而已。构建西方法治是由很多无形的人文因素做积淀的,包括宗教。法治依靠这些因素鼓励人们去捍卫自己的权利,而不仅仅靠一堆干巴巴的法条。天赋人权是刻在骨子里的,而不是写在纸上
12、的。 如今的“法治”的*拼命地学习西方法律,但就其法律底下的人文因素却弃之门外,拿个空架子套在专制的皮肉上,宣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造。当然我不是要宣扬弃掉中国人的特性,去脱胎换骨当外国人,要学习西方,确实需要进行中国改造,不是为了保护社会主义,而是要传承中国的传统。自古以来,如同圣经一样教导人们去追求幸福的观念在中国也是存在的,并且与很多有价值的学说一样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只是当代人都把它们扔掉了,留下的都是些渣滓。 然而我们不能将中国现在的状况全部怪罪于*,*毕竟也是来源于我们。既然构成一个*的人民都习惯于漠视自己的权利,那么*践踏人民的权利也就不足为怪了。所以说,要建立民主法治的社会,为民众灌输法治思想是头等大事,这种灌输不应是流于表面,而是要刻骨铭心。 2015法升本:宋森 20150208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