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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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农村建设与管理办法新农村建设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新农村建设项目与管理,强化环境卫生管理职能,提升品位,推进农村建设,打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和谐乡村,结合实际,特制定新农村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凡在本区域内工作、生活以及从事商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乡*是新农村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城建办、爱卫办具体负责,各村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 新农村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段负责、专门人员管理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并负有

2、维护的义务,对损害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第五条 各单位和各村屯都应普及环境卫生知识,提高他们爱护环境的意识,珍惜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成果,形成参与新农村建设与爱里的浓厚氛围。 第六条 乡*对在新农村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卫生维护管理 第七条 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 各包片领导为环境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村支部书记、村长为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各包片干部为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包片领导负责本辖区内所有街巷路段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做到每月至少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结果情况报送书

3、记、乡长。 包片干部在所包的街巷路段内做到不间断的检查,确保环境卫生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下岗再就业人员负责主街环境卫生管理与公共设施的管护。其职责是:主要街道的清扫保洁、生活、生产、建筑垃圾的清运处理,对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管护,按有关政策的规定实行有偿服务,向服务对象征收相关费用。 保洁员上岗时间为6:0019:00,所清扫的路段每天早7:00之前必须清扫完毕,实行全天侯保洁,不得有任何积存垃圾。 区域内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自行负责,沿街个体经营业户实行以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管护为主要的“门前三包”切实履行“三包”责任。 村委会及办公场所四周干净整洁,有专人负责清扫,无卫生死角,备品摆放整齐。

4、 村入口、主干道、路面边沟保持整洁,无祼露生活垃圾,无乱堆柴草、砖瓦、砂砾,路边沟排水畅通。 居民家庭的环境卫生由自己负责,保持室内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整齐,冬季积雪要及时清扫清运定点堆放,柴草垛统一堆放在划定的堆放区内。 第八条 所有单位、家庭和个人,倾倒垃圾必须入卫生箱,不得随便乱倒,垃圾箱四周清洁中,垃圾及时清运处理。 第九条 沿街内的个体经营者不得将经营和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包装、瓜皮果壳等随地乱放、乱堆、乱扔,门前不要随意堆放物品杂物等。 第十条 个体出租车辆必须按指示位置停放,杜决堵街占道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 从事车辆清洗和修理 、废品收购以及水产品经营等易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活动

5、,应当采取防止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保持经营场所与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二条 家禽家畜实行圈养,不得散放,影响环境卫生,畜禽粪便不得随意堆放,要及时清运。 第十三条 在道路、公共区域等露天场所禁止屠宰家禽、家畜等动物。 第十四条 主街两侧住户在冬季要完成除雪任务,拉秸杆车辆要把秸杆捆绑好防止散落,影响环境卫生。 第三章 设施的建设、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卫生清运负责人应正确使用环卫设施,并妥善加以保护管理,对基础设施损坏情况及时报告乡*,以便得到及时维修。 第十六条 要维护好道路围栏、路灯、卫生箱等公共设施的管护,禁止路灯杆上张贴小广告,绿化树带内禁止种植作物,禁止在绿化树、路灯上私拉乱接绳

6、索等晾衣服、杂物等,围栏禁止随意切割、挪动,要保持常年整洁中防止生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乡*在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不良行为; 进入现场开展检查,查阅有关工作开展落实情况的资料; 第十八条 乡*建立举报受理和处理制度,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进行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在新农村与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村屯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乡*可根据情节给予整改、警告、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凡在各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区域,追究包片领导、单位和村屯主要

7、负责人、包片干部责任,并扣发相应的工资; 违反卫生秩序,乱倒垃圾,乱倒污水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罚款; 在公路两侧乱堆、乱放、乱倒生产经营的废弃物、残缺物、包装物等,影响环境卫生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罚款; 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将生活生产经营的垃圾物和废弃物倾倒到街道上的,限期整改,对个体工商业户有两次以上此行为的,限期停业整顿; 未经批准饲养的家禽、家畜私自上道,并造成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责令限期处理,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 盗窃、破坏公共设施,以及阻碍新农村建设与管理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未经批准拆除公共设施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由*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负担,处以造价的2倍以上罚款; 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乡*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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