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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 编号: 重要提示 请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使用黑体字标明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质权人予以说明。 出质人: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质权人: 地址: 联系电话: 1 / 10 鉴于:质权人与于签订了编号为 的最高额借款合同,为保证主合同项下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自愿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 为此,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质押担保债权 1.1出质人质押担保的债权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债务人在质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关于质押担保债权的
2、具体内容根据主合同约定。 1.2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债权本金余额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确定。 第二条 担保范围 2.1 出质人质押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元。 2.2出质人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条第2.1款约定的债权本金、该本金产生的利息、手续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出质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 2.3为避免歧义,本条第2.1款约定的出质人所担保的本金最高限额是指债务人在质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额度,该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等仍属出质人所担保之范围,而不论该本金余额与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
3、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等之和是否超过出质人所担保的本金最高限额,也不论除本金之外的其他债务发生时间是否处于主合同约定的期间之外。 第三条 质押股权 3.1本合同项下质押股权为出质人持有 公司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质押股权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股权质押清单为准,该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2经双方协议,质押股权价值为人民币元。 2 / 10 3.3质押股权派生的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 3.4 本合同对质押股权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该股权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质押股权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该股权的净价值为准。 第四条 质押登记 4
4、.1出质人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须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到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出质人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质,须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上述质押证明文件由质权人保管。 4.2质押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 出质人陈述与保证 5.1出质人具备签署本合同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出质人已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
5、不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行为。出质人对本合同项下质押股权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5.3质押股权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不存在任何争议、其他抵押或质押、诉讼、被异议、被查封、被冻结、被监管以及限制转让及其他任何瑕疵等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若存在上述情形,保证在签署本合同前即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质权人。 5.4出质人的股权质押行为已经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获得公司和/或其他有权机构同意、批准,并在本合同签署后立即将质押事项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 5.5出质人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5.6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3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