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集中审单后企业申报填制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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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集中审单后企业申报填制要求作者:通关处 发布时间:2012-07-12 一、报检数据基本填制要求 (一)报检日期: 填写报检单发送日期。当前日期-7或+1的期限内(审单系统通过规则审核,对超出此期限的报检日期自动退单)。 (二)报检类别: 入境申请出具证书的应以一般报检方式报检(入境验证除外)。 报检类别以入境流向报检的,目的机构必须填写非施检机构的流向目的机构。 出境一般按“一般报检”报检;凭异地“换证凭单”正本在口岸申请换发通关单的,按“核查货证”报检。 (三)入境收货人/出境发货人: 出境发货人/入境收货人:必填项。输入收/发货人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的代码,输入的名称须与备案登记的

2、中文名称及合同中的买方一致)。收发货人(中、英文)名称不可出现“”。 因特殊原因不能备案登记的收货人(如使馆、科研单位和个人等),经批准可使用本局特殊单位代码。个人携带物报检时,可填写为特殊报检单位代码。 (四)报检货物项目数: 每份报检单报检货物不超20项。 (五)集装箱号: 多个集装箱号码之间用半角逗号分隔,不能出现回车。 (六)贸易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入境贸易方式 出口退运货物入境报检的,贸易方式必须选“退运”。“退运货物”与“是否退运”标记应一致。 2.出境贸易方式 援外物资:贸易方式为无偿援助的,在特殊要求栏加注“援外物资”。 (七)用途: 必须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3、不能为空。 (八)资质或审批: 根据规定需随附许可/审批文件的,“随附单据”栏需点选“许可/审批文件”;在“许可证/审批号”选择相应的许可证/审批号,并填写编号。(如动植物产品、入境验证商品、电池等) (九)验证条件(入境食品): “预包装食品”应在“验证条件栏”选择 “1(目录内/预包装)”。“非预包装食品”或“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应选择“2(目录外/非预包装)”。 (十)“废旧物品”: 入境旧品报检时货物中文品名须含有“旧”或“*成新”字样,并且“废旧物品”栏须选择为“旧品”。 (十一)产地: 出境报检货物产地需填写具体到区县级行政区名称,如“370205 青岛市四方区”。 (十二)

4、目的地: 入境报检货物目的地一般应具体到区县级行政区名称。如“370205 青岛市四方区”。 (十三) CIQ代码: 报检时为必填项,需填写货物HS编码对应的CIQ代码(根据电子监管要求填写)。 (十四)生产单位: 出境报检时要求正确填写生产单位备案登记号和生产单位名称;市场采购货物/个人携带物报检时生产单位代码可填写为相应报检受理机构的特殊报检单位代码。 (十五)申请证单: 申请单证种类未在“申请单证”一栏列明的,应选择“其他单证”,并在特殊要求栏注明具体单证种类。如出口装运前检验在“申请证单”选择“其他证书”,在特殊要求栏注明“申请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不申请所需单证的,在特殊条款栏注明“

5、不/无申请单证”或“不/无通关单”。 (十六)数重量录入: 报检单的货物的数量和重量必须都要正确填写。 (十七)其它录入要求 入境启运口岸填写实际启运口岸代码。不能为空。 报检员、联系人、联系电话,存放地点不能为空。 二、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直通放行货物: 申请省际直通放行的货物,应在“特殊要求”栏注明“直通放行”字样,并注明报关关区名称(4个中文字)和关区代码(4位数字)。 (二)植物及其产品: 凡进口经加热或加压等深加工程序制作的木制品货物,如木门、木窗、木镜框、画框、木质工具、木质家具、胶合板等,应在“特殊要求”栏加注“深加工”。 纳入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货物,

6、中文品名须含“非转基因”或“转基因”字样,并在“特殊要求”栏加注“附转基因相关文件”。 出境水果来自注册登记果园、包装厂的,需在“特殊要求”栏加注“果园注册号”或“包装厂注册号”。 (三)食品/化妆品: 国家质检总局与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7年第70号列入法检目录的124种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和原料产品在出入境报检时,如果是食用或饲用的,应在“用途”栏选择“食用”、“饲用”或“食品添加剂”,否则必须在“特殊要求”栏注明“仅工业用”。 (四)机电产品: 入境成套设备报检时,须在货物中文品名或“特殊要求”栏加注“成套设备”。 出口退货、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维修复进口、国内结转等四种特殊贸易方式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应在“特殊要求”栏注明。 入境验证商品报检时,随附“CCC证书”或“免办证明”的,应在“随附单据”栏点选“许可/审批文件”,规范填写“许可证/审批号”栏相关内容,应在“特殊要求”栏注明“CCC入境验证商品”。 (五)特殊物品 特殊要求栏加注填写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编号。 三、包装报检的有关填制要求 出口危包性能报检时,须输入包装生产单位的质量许可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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