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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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我市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与运行,促进高层次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对我市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是指依托于我市企业,由院士牵头组建的产学研合作机构。该机构的建立由市科技局和市科协联合组建的市级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三条 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 (一) 根据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对某一行业或产业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发展战略提出建议; (二) 根据我市主导产业、特色产

2、业、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研究解决我市企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并组织联合攻关; (三) 为企业引进、聚集、输送高素质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并组织专题讲座和专业技术培训,培养企业创新人才; (四) 引进院士及其团队的技术成果,加快在企业中的转化,着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第四条 申请建立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注册在我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 与院士(专家)已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三) 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有明确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研发项目; (四) 企业必须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研发平台,以保证企业有相应的研发队伍配合

3、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开展科技攻关工作; (五) 提供院士(专家)工作站必要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并配置可满足相关科研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 (六) 企业有足够的研发资金投入,以保证院士及其科研团队项目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市属企业可向市科技局或市科协提出申请,县(市、区)属企业由县(市、区) 科技局或科协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科技局或市科协,并提交扬州市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市级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并以文件的形式予以批复。 第六条 企业负责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确定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的原则与院士及其

4、团队签订合作协议;企业负责站内研发人员工作期间的行政、工资和组织等关系的管理,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和有效的保障措施,为研发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七条 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定期对站内研发人员的工作绩效做出评估,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市级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办公室报告研发项目工作进度和评估结果。 第八条 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建立富有活力的科研项目内部管理机制。 第九条 优先推荐市级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省级企业院士工作站,以及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市级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扬州市及县(市、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支持。 第十条 市级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办公室每年对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成其整改。因故中止合作或未能按合作协议完成相关项目的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市级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变更、撤销须经市级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办公室批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级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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