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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检察官的职业素质是加强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基本内容标签:来源专业化建设是走向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这是近几年来司法界形成的共识,检察机关也不例外。但如何加强检察人员的专业化建设,由于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因此一个时期以来,主诉检察官和主办检察官、公诉人和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职业化建设等工作一度成为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的代名词,这实践上是简单地把部分检察工作的专门化作为专业化建设来看待。司法的本质是理性的判断。检察机关的专业化建设,归根结底是检察官的职业素质建设,可以说,职业素质就是职业的精神和灵魂,这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根本所在。检察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应当包括受到专业的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具有特殊的
2、检察工作职业思维和技能这些基本素质。一般来讲,检察官的职业素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检察官的职业道德。立法是公正的尺度,审判是公正的艺术,而检察官则是公正的守护者和实现者。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的目的是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对于检察官而言,职业的特殊要求需要检察官首要的品质是公正和公平,这既是执法的技术要求,也是一种道德要求。鉴于检察人员可能发生偏离公正执法对于法律监督权威的损害远远大于执法技术上的失误,因此维护公平正义首先应被视为一种对检察人员职业道德品质方面的要求。同时,由于检察人员的活动依法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法律对其身份具有保障权,执法的公正
3、与否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其“良心”保证的。因此,相对于外在的监督与制约,职业道德和检察职业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保障机制,在这方面最基本的要求用一句通俗的话讲就是“依法办事”,要培养检察人员对于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和尊崇感,不受任何外在的压力和干扰左右的、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严格遵守。公正和正义的检察职业道德,不能仅仅停留在抽象理念的层次和或者沦为空洞的口号,而应当具有现实可行性,形成具体的行为规范,建立起内部的监督和自律机制,并能在检察人员违反这些道德规范的时候,有效地发动责任追究和制裁机制,这种机制的完善程度决定着检察人员的逐步成熟和社会威望,这也是从内部控制检察官偏离公正的最重要的防线。二是检察
4、人员的职业技能。包括法律的逻辑思维与推理能力、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与解释能力、法律意识、掌握证据的和事实的能力、思辨、辩论和撰写理论调研和法律文书的能力等等。这方面的职业素质决定着法律监督各项活动的实体和程序过程及其结果的质量与效率,直接关乎着检察机关的外在形象也即执法水平。这些职业素质不同于文化素养,并非能够通过书本和一朝一夕即可掌握的,它的掌握和提高主要依赖于实践经验的长期积累和长时间的磨练,因此高素质的检察人员其职历的长短和年龄本身就成为其素质的一个显著标志,这也说明一个成熟的检察官的成长之所以需要较长时间的原因所在。这就需要我们在遴选和培养检察官时必须充分考虑检察人员的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
5、注重对检察官多个岗位的使用和锻炼,应当看到多种业务经历对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的形成具有的实践意义,也更加有利于检察官职业素质的形成和完善。三是检察官的学养。这几年随着各种学历教育和培训,包括新录用人员的更新换代,检察队伍的知识层次和学历结构有了根本的变化,但知识仅是理解的基础,并不一定转化为能力和智慧。需要指出的是,一个人的学问及养成,并不仅仅意味着学历,甚至主要不是指学历,因为一个检察官的学养不仅包括法律方面的素养,即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指他们在处理法律监督事务中所必需的社会常识,即对社会生活、生活价值和生活利益等的深刻理解和感悟,尤其对于基础的检察官而言,一定的生活经验和人
6、生阅历还意味着对当地社会及其一般行为规范和价值观的了解,这些都是处理法律监督事务所必需的。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就必须注重学养,还在于:社会公正不单单是法律的范畴,同时也是哲学伦理学的范畴;一名成熟的检察官必须认识到,公正并非法律应当保护和促进的唯一价值,公正本身是个需要多元价值体系维护的世界。检察官在维护社会公正时,有时需要在现实社会价值体系中做出选择与平衡,要在法律公正和社会公正之间实现一个功利性的最佳结合,通俗地讲,我们在法律监督活动中要遵循严格依法办事,但还要将三个有利于融会贯通。事实上,这是一个具有十分深刻内涵的法哲学命题,包含着丰富的理性、经验、政治性、历史性
7、和现实性的要求。要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与选择,则是一名检察官最难以逾越的坎,也是一个检察官努力的最佳境界。法律监督者仅有公正的愿望是绝对不够的,必须掌握公正的学问,称职的检察官必须集公正的意识、品质和深厚的法学和社会知识修养于一身。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迅速发展决定了检察业务涉足的领域越来越多。交换的标准与分配的比例,刑法的适用和补偿的确定等,相当一部分要通过监督活动去确认和实现,而由于社会总是在发展,社会生活总是具体的、复杂的,法律是先定的概括的,人的认识是多样的、受局限的,而审查和判断又必须是明确的、肯定的。因而检察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既全面掌握相关的知识,同时又必须兼顾相关的价值。比如,是
8、首先考虑社会秩序安定的需要,还是社会公正的需要,抑或是社会效益的效益?在这三者之间协调,既要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突出某种价值,又要不忽视或损伤另外的价值,因此就所需的相关知识而言,从价值选择平衡上就决定了一个优秀的检察官应当是伦理学家、政治学家;任何一部法律都涉及众多技术问题,如概念的理解、原则的贯通、条款的应用、法律文书中对法律和事实的说理和阐述,那么优秀的检察官又必须是逻辑学家、语言学家;法律监督活动也并不是简单的找法过程和制作下达法律文书的过程,它同时是向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宣传法律和法制的活动,因此优秀的检察官又必须是心理学家和循循善诱、因势利导的法律宣传家。检察官的学识还要求他们具有高
9、度的社会责任感,在社会的发展中保持审慎稳健的而非激进的立场和态度,才能起到平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说,高素质检察官的培养与其他纯技术的专家产生有所不同,其能力并不是与学历的高低成正比的。一个所谓的法制社会可以在数年内建立起庞大的法典和法律规范体系,却很难一蹴而就地造就出一个成熟的执法群体,包括一个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成熟的检察官群体。检察人员的职业素质即其健康的职业道德、成熟的职业技能和丰富的职业学养,是如同法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一样,检察官也是在长期的法律实践活动中逐渐成长的,其职业素质的内涵也才能逐渐形成和完备。然而,在我国法律的构建和社会转型期的政治经济条件下
10、,检察人员职业素质的形成和成长往往滞后于法律制度,并可能出现与社会脱节的现象。这不仅表现在检察官的数量上,更重要的是表现在检察人员的素质上:比如部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机制的欠缺,专业技能的相对低下,教育培训制度的不健全等等。或许我们可以在短时间内增加检察人员的人数,营造出一片法制的繁荣,但却无法真正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尤其是建立在检察官高素质基础上的独立执法与自治的机制和内在的凝聚力。在此,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检察人员职业素质的提高必须与社会的经济文化协调发展。不可否认的是,近几年来检察机关的人才存在着严重的水土流失,有的地方甚至难以为继。但无论怎样,提高现有人员的职业素质应当成为
11、当务之急。我们应当尽量避免降低检察人员的录用门槛而导致人数增加而素质降低,要看到我们的社会目前还处在转型期,在社会矛盾、冲突和纠纷大量增加的情况下,不能过分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要承认法律监督在调节社会利益和定分止争方面的有限性。如果片面强调法律监督的作用,往往会使检察机关负担过重。在社会可持续发展中,检察人员的数量,特别是检察官的人数的增加应该是相对缓慢的、有节制的,这样才能在逐步提高其职业素质的前提下,逐步地提高检察人员的经济待遇,也从而使检察官的成长能够获得较为充分的时间。检察官的教育,特别是学历水平应当与社会整体的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多数发达国家,尽管大学教育已经普及,但司法考
12、试的教育体系也无非是大学毕业司法考试职业培训,我们不能把职业素质的培训教育等同于学历教育,或者让学历教育代替职业素质教育。这不仅可能会造成重学历、轻经验的畸形结果和教育资源的浪费,而且还可能因在职检察官疲于提高学历,而使办案力量受到削弱。检察人员职业素质教育的模式和途径应当与国情相适应。当代世界法律人员的素质教育主要分为两种基本模式,一是在大学教育体系之外,由专门的司法培训机构承担职业培训,其重点在于实务知识的传授和长时间的实习,并在就职后以逐级升迁和继续教育保证检察官的素质水准,比如欧洲大陆国家和日本;在美国职业素质教育则是由法学院来承担,并通过从律师中选任检察官的制度作为检察官经验积累的途
13、径。他们所强调的都是从事特定专业职务之前的职业培训以及实践经验的积累。专业培训不能由学历代替,检察官不能从大学中直接产生,关乎职业素质的继续教育,则与学历教育完全无关。我国的大学法律教育与欧洲大陆国家基本一致,所提供的是基础性的法律学科的系统教育,而应该意义上的法学法学是不受实定法的束缚,并可以是批判性的,这与以严格遵守现行法为宗旨的法律职业培训在内容和方式上都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学历教育的功能不是、也承担不了职业培训的任务。我们的检察官从学校毕业后,品质的磨砺、技能的训练、学养的丰富,相当多的成分取决于其个人的价值取向和探索,所缺少的是在经过司法考试后进行职业素质培训的环节。相当多的检察人员仍然把学历教育当做提高自身素质的唯一途径,但这既未解决检察官的职业培训问题,也无助于现有的检察官素质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