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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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昭通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法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昭政发2007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贸易为主,与农民有机结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能够带动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昭通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第三条 对农业产

2、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标准及申报序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一)有一定规模和效益,并能辐射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企业。1、企业组织形式。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2、企业规模。加工、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

3、上,固定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种植、养殖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对从事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新兴产业开发的企业,规模标准可适当降低。3、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以上。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实现年税金20万元以上(含已减免税金),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给农民打白条。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企业要遵守国家的法

4、律法规,诚信经营。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有一定规模且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并以预付定金、提供服务、最低保护价或优惠价、利润二次分配等形式,确保农民利益)。从事种植、养殖企业,带动农户300户以上,促进农民增收50万元以上;从事加工、运销的企业,带动农户500户以上,促进农民增收100万元以上。7、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体现地方资源特色,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拥有自主商标和品牌,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市场营销畅通,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且较稳定,产销率达到90%以上。 (二)有的龙头企业虽然目前的规模不是很大,但发展潜力较大,属于扶优做大的企

5、业,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纳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加以扶持:1、能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其主要农产品具有产品特色(特别是属于市委、市政府确立的八大产业),并能迅速做大做强的企业。2、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扶持发展能力,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薪技术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或是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示范企业。3、主营产品外向度高,市场前景好,外贸流通口10万美元以上,外贸生产、加工出口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第六条 申报程序。1、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

6、出申请,并由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2、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征求发改委、经贸、财政、科技、招商、扶贫、税务、质监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报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3、市所属企业可以按照以上1、2款申报程序申报,也可以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由部门按照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第三章 龙头企业的认定第七条 审查。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区)推荐上报和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的的企业进行审查,把基

7、本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提交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第八条 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程序进行。评委由市政府组织、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乡镇企业局、市科技局、市技术监督局、市扶贫办、市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昭通分行等部门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委到会人员占应到会人员2/3以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按得票数高低评定。第九条 认定。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经农业产业化市级评审领导组认定后,由市农业产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昭通报等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一周后发文公布。第四章 运行监测第十条 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

8、进可出。第十一条 建立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第十二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平价制度,具体办法是: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次年1月底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的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材料包括: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的财务情况、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始后的第三个年份。2、市级材料汇总与核查。次年2月,各监测企业

9、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3、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并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5、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第十三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第十四条 在不属监测评价的年份,各地的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将所辖市级重

10、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按有关报表制度统计汇总,于次年的1月底之前报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第十六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第十七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更名材料,由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由办公室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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