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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监督委员会征询村民意见和建议制度村民监督委员会征询村民意见和建议制度 第一条 监委会征询村民意见和建议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对于日常村务事项,每季度征询村民一次村民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村级重大事项的,随时征询村民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监委会征询村民意见和建议实行监委会成员联系户代表制度。根据村上实际,每个监委会成员联系若干户代表。 第三条 监委会征询村民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进行。每次征询意见和建议时,要填写征询意见卡,并加盖监委会印章后发放户代表,由村民自己填写,也可由村民指定他人代填意见卡,可以实名,也可以匿名。 第四条 监委会对村委会接到监委会书面建议书后的整改过程进行监督。对被采纳的及时反馈给村民;对因客观原因不能采纳或推后采纳的,要给村民做好解释工作;对无正当理由30内不予采纳的,监委会要对村委会予以督促,督促仍无结果的,应向村党组织或乡镇纪委反映。 第五条 监委会每次征询意见和建议完结后,召开监委会议,对意见和建议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填写书面建议书,并加盖监委会印章,经监委会主任签字后提交村委会。 第六条 监委会征询群众意见和建议实行“一事一结”。每次从发放征询意见和建议卡到村委会整改完结,要整理形成档案及资料,以备查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