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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封扣押的区别1、 没收与查封、扣押及先行登记保存的区别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混淆使用“没收”、“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这三个概念的现象时常发生,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就地保存就是查封,异地保存就是扣押;有的执法人员认为没收与查封扣押完全是一回事,可以等同使用。之所以会产生这种错误认识,究其原因主要是执法人员对这三个概念的内涵和性质没有弄清楚,因而在适用上产生了困惑。下面,笔者就这三个概念的区别做一简要分析。 三者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没收是指在行政相对人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将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没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可以
2、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等获得的利益;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者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以及第八十条等条款针对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以及违法购进药品设置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没收违法购进药品”的处罚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罚则部分,基本上每个条款都设定了“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的处罚规定。 查封、扣押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涉嫌违法产品采取的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社会危害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
3、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的;凡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管理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权限的,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4、。另外,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管部门的“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职权。该条虽然对查封、扣押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一定的扩大,但也明确要求针对的是产品质量上可能存在缺陷或者不合格。 先行登记保存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该证据进行登记,并保存于一定地点,任何人不得予以销毁或者转移的一种重要的证据保全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一般情况下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用就地保存的方式
5、,只有对特殊物品或就地保存有困难的,才可以指定他人或有保管条件的场所进行保管,以避免保存不当而导致所保存物品丧失证据作用。 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三者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 没收是行政处罚措施的一种,是行政机关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进而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这一目的,而给予违法者的一种财产处罚。查封、扣押是行政强制措
6、施的一种,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而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种证据保全手段,它仅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环节。 二、实施的条件不同 没收的实施条件为只要是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即可收归国家所有。查封、扣押的实施条件是必须在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具体到药品监管领域,主要适用于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和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先行登记保存的实施条件是只要在相关
7、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都可以实施,具有强制性。 三、法律后果不同 没收和查封、扣押均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一经发出,不管其最后导致什么后果,行政相对人均可由此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而先行登记保存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不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由此种行为直接提出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等。 四、适用条件不同 没收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只能在行政处罚阶段以处罚决定的形式作出,其处罚对象是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查封、扣押是在调查取证阶段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其强制对象也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而先行登
8、记保存则是在证据可能永远不复存在,或者虽然事实上存在但以后难以再取得此证据时使用。其实施对象为证据而并非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一切财物。 五、时限不同 没收主要指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收归国有,因此可以当场没收,也可以依据一定的法律形式没收,故无统一的时间限制。而查封扣押的物品及有关材料,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立即解除。对需要检验的物品,应明确检验期限并告知当事人,有关物品继续查封或扣押,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中规定,“对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其中虽未明确规定时限,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加以确定。先行登记保存则是一种取证行为,不属于行政措施,故七天内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即解除;但对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和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产品及相关材料,应进一步取证并作出查封或扣押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