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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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法知识,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年月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胡锦涛主席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立法背景,一是职业病病人数量大。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50多万例,近年新发病例数仍呈上升趋势。由于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专家估计我国每年实际发生的职业病要大于报告数量。二

2、是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尘肺病是我国最主要的职业病,约占职业病病人总数的80%,近年平均每年报告新发病例1万多例。三是职业病危害范围广。煤炭、冶金、化工、建材、汽车制造、医药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病危害。四是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尘肺病等慢性职业病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愈,伤残率高,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五是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一次性造成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患病,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5,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用人单位责任不落实。一些用人单位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没有采取有

3、效的综合治理措施,违法行为大量存在。二是政府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关系,职业病防治未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监管机构不健全,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够,没有形成合力。部分地方和部门监管措施不到位,执法不够严格,对违法行为处理不力。三是防治工作基础比较薄弱。许多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工艺落后,设施、设备简陋,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低,投入不足。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够完善,信息网络不健全,职业病预防、控制技术急需提高,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应急救援能力有待加强。,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业生产装备水平不高和工艺技术相对落

4、后的状况将长期存在,在煤炭、冶金、化工等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行业,改善工作环境需要一个过程。在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大量农民进城就业,他们流动性大,健康保护意识不强,职业病防护技能缺乏,加大了职业病防治监管的难度。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职业病不断出现,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遵守“三级预防”的原则,开展综合治理。,三级预防措施,一级预防:从根本上使劳动者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指对新建项目职业危害的控制;对现在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要进行改善,减少危害和污染,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级预防:即早期发现职业危害特点和职业病症。对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

5、所实行健康监护,早期发现、早期鉴别、早期诊断;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经常进行检查、检测,使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标准。,三级预防:即对已经患职业病的员工,应尽快做出正确诊断。对确诊者,要保障病人享受职业病有关待遇,及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处理。,用人单位,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健康权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新修改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加强了各级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监管体制得以理顺:“防”主要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治”涉及到体检、诊断和治疗,主要由卫生部门来承担;“保”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更加强调预

6、防为主 增加了工会组织监督企业防治职业病的规定 大力维护职业病患者权益 可以申请民政部门的医疗和生活救助,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相关概念,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责任,树立正确的职业安全卫生理念,前期预控制措施,生产过程中的预防控制要求,掌握正确的防护措施,职业性有害因素,职业病,一、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概念,(一)职业性有害因素与职业性病损,(二)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病,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来源 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因素称为职业危害因素。由职业性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称为职业病。职业危害因素按来源

7、分为三类: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生产过程有关的原材料、工业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传染性因素等。包括化学因素,如粉尘、各种毒物;物理因素,如高温、低温、高气压、低气压、噪声、振动、高频、微波、红外线、紫外线、激光、放射线等;某些生物性致病因素。2)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制度与劳动组织不合理均可造成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如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精神或视力过度紧张等。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长时间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3)作业环境造成职业病危害因素:不良气象条件、厂房狭小、车间位置不合理、照明不良等一般卫生条件和卫生技术措施不良相关的

8、有害因素:如车间矮小狭窄,采光照明不足,通风不良,烈日下室外作业,有毒作业与无毒作业安排在一个车间内等。,二、职业危害因素分类,职业性危害因素,按其性质可分为: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三类:(一)化学因素:生产过程中使用和接触到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及这些物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废渣等都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也称为工业毒物。毒物以粉尘、烟尘(燃料燃烧产生的一种固体颗粒气溶胶)、雾气(常所说的烟雾是烟和雾同时构成的固、液混合态气溶胶,如硫酸烟雾、光化学烟雾等;)、蒸气或气体的形态遍布于生产作业场所的不同地点和空间,接触毒物可对人产生刺激或使人产生过敏反应,还可能引起中毒。(1)工业毒物

9、:如铅、苯、汞、锰、一氧化碳;在焊接过程中,可能产生锰烟、锰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臭氧等化学因素。(2)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石棉尘、有机性粉尘。在锅炉生产车间,煤燃烧过程中可能产生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煤尘等化学因素。,(二)物理因素:是生产环境的主要构成要素。不良的物理因素,或异常的气象条件如高温、低温、噪声、振动、高低气压、非电离辐射(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激光等)与电离辐射(如x射线、7射线)等,这些都可以对人产生危害。(1)异常气候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2)异常气压:高气压、低气压;(3)电离辐射:如X射线、射线;(4)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红外

10、、激光等(5)噪声、振动;,(三)生物因素: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及在作业环境中都可存在某些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如炭疽杆菌(皮肤炭疽 最常见,多发生于屠宰、制革或毛刷工人及饲养员。)、病毒、霉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真菌等。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还有与劳动过程有关的劳动生理、劳动心理方面的因素,以及与环境有关的环境因素。,16,职业病分类及目录 10大类115种(1987年11月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定为九大类99种)新推荐的职业病分类及目录2013年1月调整的主要内容(一)职业病分类调整调整后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

11、0大类,其中3类分类名称做了调整。一是既考虑尘肺病在我国职业病防治中的地位,也考虑呼吸系统疾病的完整性,将原尘肺改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是考虑分类体系的一致性,将原职业中毒和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分别修改为职业性化学中毒和职业性传染病。(二)具体病种调整根据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调整后的目录包括130种职业病(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职业病17种,删除职业病1种,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整合,另外有16种病种名称进行了调整。,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一)法律责任,(二)前期预控制措施,(三)生产过程中的预防控制要求,健康保障义务 保险义务 卫生防护义务 职业危害检测义务

12、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健康监护义务 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业病防治义务,职业卫生管理义务 报告义务 减少危害义务 不转移危害义务 培训教育义务 事故处理义务 举证义务,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新规定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规章制度建设、作业环境管理、劳动者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材料和设备管理等方面,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1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2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建设。3加强用人单位作业环境管理。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5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6严格职业健康监护工作7完

13、善职业卫生警示告知制度。8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19,第一章 总则(共7条,重点解读第3条-第7条)第一章第3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这一条主要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第一章第4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1)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第一章第5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

14、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一章第6条 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第一章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22,新规定规定用人单位除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外,还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

15、业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的规定,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2)完善职业卫生警示告知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包括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图形标识分为禁止标识、

16、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2、常用的指令标识,1、常用的警告标识,注意防尘,当心中毒,注意高温,当心电离辐射,戴防尘口罩,戴防毒面具,戴护耳器,注意通风,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高毒物品告知卡,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高毒物品告知卡样式,(九)第二章第16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7、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个人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而随身穿戴和配备的各种物品的总称。按照防护部位,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分为头部防护用品、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眼面部防护用品、听觉器官防护用品、手部防护用品、足部防护用品、躯干防护用品、护肤用品、防坠落用品九大类。,呼吸护具类,28,噪声个人防护 对石英砂生产加工企业,护耳器的使用对于降低噪声危害有重要作用.但只能作为一种临时措施。更有效地控制噪声,还要依靠其他更适宜的减少噪声暴露的方法。耳套和耳塞是护耳器的常见形式。,具体细化明确3点要求:1.用人单位应当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2.不得发放

18、钱物替代发放用品;3.不得使用价低质次的防护用品。,价低质次的防护用品,发放钱物替代发放用品,不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30,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职能机构及人员配备、层层落实责任职业危害登记申报制度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工作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健康监护档案,3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

19、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同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若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提示: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费用,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

20、为诊断鉴定提供资料。,3)严格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三、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一)树立正确的职业安全卫生理念,(二)劳动者要掌握正确的防护措施,劳动者在职业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

21、)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 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 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产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劳动者的义务:(一)自觉学习职业卫生知识的义务;(二)自律遵规的义务: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用品;(三)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义务,(一)树立正确的职业安全卫生理念,1、从我做起,主动参与岗前培训;2、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等于珍惜生命、保护健康;3、培养良

22、好的操作行为,杜绝不安全的操作行为;4、整理、整顿、清扫、清洁(4S),创建清洁工作场所;5、熟知并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警示标识;6、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时预防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的有效手段;7、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8、主动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9、对待事故,沉着冷静。,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常识,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危险有害因素,会损害职工的健康。长期以来,人们汲取了各类职业病的教训和经科学试验,在劳动中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十分必要的。,(一)头部防护用品:主要有安全帽,它能使冲击力分散,使高空坠落物向外侧偏离;,(二)呼吸器官防护用品:主要有防尘、防毒用的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

23、;,(五)手和臂防护用品:主要有防护手套,如耐酸(碱)手套、焊工手套、橡胶耐油手套、防X射线手套等;,(四)听力防护用品:主要是耳塞或耳罩;,(三)眼(面部)防护用品:主要有护目镜和面罩;,(六)足部防护用品:主要是安全鞋,如胶面防砸安全靴、绝缘鞋、焊接防护鞋等;,(七)躯干防护用品:主要有防护服,如灭火人员应穿阻燃服,从事酸(碱)作业人员应穿防酸(碱)工伤服,易爆、易燃场所穿防静电产生的工作服等;,(八)高处坠落防护 用品: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等;,(九)皮肤防护用品:主要有各种类型的劳动护肤用品。,第五级训练,保养&更换&报废,个人防护装备(用品)程序培训,保养原则合理使用自己的PPE,做到经常清洁和维护;未清洁过的PPE,不转借他人,以利清洁卫生;使用前检查一下自己PPE是否存在缺陷或不洁;合理存放/摆放PPE,不随手摆放。更换原则 失效、缺损、不合格的PPE应及时申请更换;穿戴的PPE作业时带来负面风险时。报废原则 失效、不合格的PPE应及时报废;不可将有缺损的PPE转送他人。,第五级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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