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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 施 指 南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编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目 录1、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主要内容解读- 12、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 113、2014年1季度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15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 165、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176、关于撤销-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187、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198、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229、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2410、建设
2、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公示表-251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监督流程- 2712、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管理的通知-2813、相关文件(1)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 34(2)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建维20121号- 39(3)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合维办20116号- 45(4)印发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合建 2012101号- 47(5)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筑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3、合建建管 201223号- 52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主要内容解读概 述: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维权维稳的政策,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预防和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新矛盾、新问题也接踵而至,原有的制度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维权工作的需要。尤为突出的是:少数建设单位因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挪用工程资金无序扩张,造成无法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部分施工企业盲目垫资、低价无序参与市场竞争,因经济纠纷有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实际承包人挪用工资性工程款或卷款潜逃,因资金得不到保障(
4、农民工保障金额度远远低于工资拖欠额度),成为维权工作的顽疾,也是群体性讨薪事件的直接原因。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实施专用账户管理,能有效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遏制建筑企业恶意低价竞标降低人工费行为,能有效解决工资款来源和防止施工企业占用、挪用工资款问题,也能方便各级建管部门实施动态监管,对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十分必要。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共十七条,分别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 、资金约定 、资金使用、资金公示、监管等方面予以规范,详细条款解读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涉及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人均应在我市市域范
5、围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适用范围,执行时间 本意见第一条规定了“农民工工资专户”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即:实施时间和范围为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庐阳、瑶海、蜀山、包河、新站、高新,经开、滨湖、政务、巢湖、巢湖经开区、肥东、肥西、长丰、庐江)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在我市市域范围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涉及招标工程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涉及非招标工程的,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招标、合同签订时的工资专户管理本意见第二条从法律(合同法、招投标法)角度规范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招、投
6、标及合同签订时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方面的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在工程项目中实施。即:招标工程应将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规定纳入到招标文件内容,非招标工程应将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规定列入合同约定。(三)招标工程投标报价中的工资性工程款,非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其计价标准不得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最低标准。最低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6.1.3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为保证工资性工程款满足农民工工资发放金额需要,避免发包人由于资金问题为了达到少支付工程进度款目的,故意压低工资
7、性工程款金额;杜绝投标人为争夺工程项目盲目低价,在工程投标时,恶意降低工资性工程款。本意见第三条规定了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价款的工程成本组成部分,其金额计算不能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类型、同时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最低标准。(四)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7.2.1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 预付工程款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本意见第四条规定了工资性
8、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结算依据。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下列方式计算:1、工资性工程款: 建筑面积乘相应的人工费最低标准 工程造价乘相应的人工费最低标准2、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款除合同工期(月);3、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由承包人申报,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五)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实名登记、专款专用、共同监管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
9、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筑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在肥(含四县一市)所有在建工地的务工人员均是实名登记对象,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制度的意见的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管理”,本意见第五条规定: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务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承包人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卡中。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承包人应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其发放形式可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使用由发包人、承包人、开户银行共同监督。BT项目(全垫资工程)由承包人代替发
10、包人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承包人须按“工资专户管理意见”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按时足额将工程项目中工资性工程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户”。部分垫资的工程,发包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专户”责任转移至总承包人,发包人须按“工资专户管理意见”要求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六)工程发包人须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专户。工程开工建设前,工程发包人须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并作为监理人下达开工令的必备条件之一。工程开工建设后,工程发包人须于每月25日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其每月最低支付额,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工程承包人申报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11、审核后予以确定。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支付根据合同法,依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工程款中所含的人工费是承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保障。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和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以及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中的人工费(即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也应预先支付。从
12、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的内容来看,合同中一般会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造价(投资)管理有所约定。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本意见第六条规定了发包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并且在工程开工前预先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是监理人下达开工令必备条件之一。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应在每月25日前支付,最低支付金额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核定。(七)工程总承包人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25日前将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经工作组审核确认后,次月10日前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
13、卡上。实名登记、工资清单审核、支付工资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和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一、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各在建工程项目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项目范围为单位,成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组长单位由业主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牵头”,本意见第七条规定务工人员须实名登记信息,工资发放清单由该项目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确认,次月10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发包人按本意见要求按时足额支付了工资性工程款,但由于种种原因,工资专户中的资金满足不了工资发
14、放需求,总承包人应将缺少的资金及时足额划转至工资专户。(八)工程总承包人须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进行公示。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总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确认后,可会同工程发包人办理专户撤销手续,专户余额由银行划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总承包人账户。专户公示、撤销根据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一、明确责任 农民工维权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和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二、维权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在建项目的农民工维权工作,确保本项目工程款按
15、合同约定支付到位,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民工投诉问题及时受理,快速解决,确保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本意见第八条规定工程承包人负责工资专户信息在施工现场公示,账户撤销须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生方可实施,其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总承包人账户。(九)工程监理人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工程总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工程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工程总承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工程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监理人
16、监管专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了监理规划应包括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合同与信息管理,组织协调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内容。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造价组成部分,监理对此部分资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4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应源头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用工行为,监督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劳务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监督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报告制度”,本意见第九条规定了监理人对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总承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负有督促和向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报告职责。(十)工资专户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
17、构应建立项目专户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催报、收集和汇总专户信息,监督检查在建项目专户设立、资金缴存、资金支付和公示、专户信息报送等情况。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办公室负责督查。维权机构职责根据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本意见第十条规定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在工资专户管理具体工作职责,即:建立项目专户管理台账,落实专人负责催报、收集、汇总专户信息。定期联合对在建项目专户设立、资金缴存、资金支付及公示、专户信息报送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级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办公室
18、负有督查职责。(十一)工程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合肥建设网予以曝光。连续出现两次的,责令项目停工整改,直至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位。(十二)工程总承包人未设立工资专户、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以及未按时报送专户信息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报送虚假工资支付清单和专户信息的,责令其停工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全市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十三)工程监理人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和未按时核
19、定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全市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处罚根据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本意见第十一、十二、十三条明确了发包人、总承包人、监理人三方责任主体违反“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规定的相应处罚。发包人违反本“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规定,被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的, 其工期应予以延长,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总承包人违反本“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规定,被行业主管部门责令
20、停工的,其工期不予延长,停工造成的损失由总承包人承担。(十四)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公示(至少保存两年备查),一份连同专户资金拨付、支付及余额信息等由工程总承包人一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专户信息上报根据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一、明确责任 农民工维权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本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总承包人负有对工资专户资金拨付、支付及余额等信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上报职责。(十五)工程发包人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
21、金托管协议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等相关材料。建立专户、签订协议时间本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须在工程施工许可、合同备案前办理完毕,并在工程发包人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合同备案时出具。若总承包人在施工合同备案时未确定劳务工程的承包人,可在监理人下达开工令时,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十六)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十七)本意见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执行时间、解释部门本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文件的执行时间和解释部门。附: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月工资性
22、工程进度款案例某工程项目四幢18层住宅楼,工程建筑面积33643,合同价5416.523万元 ,工期260天。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最低人工费标准为289元/1、其工资性工程款应为:33643289=9722827元=972.2827万元2、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应为:26030=8.66月9月97228279=1080314元=108.0314万元3、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应为:第一个月至第三个月 承包人申报,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减工资性工程预付款(108.0314万元)除三(分三个月扣回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详见一览表)第四月至工程竣工:承包人申报,监理工程师或
23、造价工程师审核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详见一览表) 工资性工程款支付一览表付款次数付款时间付款依据应付工资性工程款(万元)扣预付款(万元)实付工资性工程款(万元)实付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第一次开工前合同价中工资性工程款108.03108.031.99第二次开工后第一个月承包人申报,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70.2236.0134.210.63第三次开工后第二个月86.4336.0150.410.93第四次开工后第三个月140.4436.01104.431.93第五次开工后第四个月172.85172.853.19第六次开工后第五个月145.84145.842
24、.69第七次开工后第六个月124.24124.242.29第八次开工后第七个月91.8391.831.70第九次开工后第八个月81.0281.021.50第十次工程竣工78.8678.861.46合计991.7318.31注:应付工资性工程款中已含工程施工中,因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增加的造价中的工资性工程款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合造价201316 号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355号)精神,针对建筑市场劳务
25、工资价格变化趋势,结合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方式,发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现就发布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人工费最低计算标准原则上每季度发布。遇人工费调整和劳务工资价格波动异常时,适当增加发布次数。 二、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作为工程造价中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计算依据,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下列方法计算:1、工资性工程款: 建筑面积乘相应的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工程造价乘相应的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2、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款除合同工期(月)。3、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承包人
26、申报的已完工程核定的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三、招标工程,发包人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本通知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汇总表(附件1)和单项工程工资性工程款计价表(附件2),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布,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工资性工程款不得低于招标文件公布的建设项目工资性工程款汇总表相关金额。四、非招标工程,承包人应按本通知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汇总表和单项工程工资性工程款计价表报发包人审核。五、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汇总表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是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支付主要依据。六、本通知2014年1月1日执行。特此通知2013年12月19日抄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安徽省
27、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抄送:巢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附件1: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汇总表项目名称:项目造价:合同工期:序号单项工程名称金额(元)其中 (元)预付款合计编制人(章): 审核人(章): 日期:附件2:单项工程工资性工程款计价表工程名称:工程造价:合同工期:序号项 目 名 称公 式金额(元)单项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其中:预付款编制人(章): 审核人(章): 日期:2014年1季度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项目名称计算基础单位最低标准房屋民用建筑多层建筑面积元200小高层230高层260超高层280厂房单层140多层220装饰装饰100外幕墙招标控制价(不含预留金
28、)或预算价%10市政道路12桥梁(高架)10园林绿化15景观10注: 1、多层为:3-6层,小高层为:7-11层,高层为:12-30层,超高层为:30层以上; 2、单层厂房以钢结构厂房为主,若混凝土结构,按民用建筑多层标准计算。3、装饰工程为二次装修或单独承包的工程。4、本标准未包含的工程项目,由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工程竣工,无拖欠工资公示后,发包人和总承包人方可撤销工资账户账户余额划转至合同约定账户总承包人公示工资性工程款支付和工资发放信息并按属地原则,总承包人报备相关资料总承包人提供工资清单总承包人委托银行发放工资项目农民工维权小组审
29、核发包人按月支付工资性进度款监理人按月核定工资工程进度款总承包人按月申报工资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拨付工资性预付款,监理人批准开工办理合同备案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设立工资专用账户签订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施工合同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兹有_单位于_年_月_日在_行开立 _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企业代码为_,账号为_。特此证明。 _ 行 年 月 日关于撤销 _ 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_银行:现同意-(账号-)的工资专用账户予以撤销,账户内的剩余资金划拨至_ 账户,账号为_ ,请贵行办理相关手续。特此致函。 _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建设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年 月
30、 日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参考文本)甲方(发 包 人): 乙方(总承包人): 丙方(银 行): 工程项目。根据全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要求,为保证项目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章 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及管理第一条 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立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 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
31、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第四条 协议期限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开具的“关于撤销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每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支付清单。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第六条 受托资金存入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
32、方(或乙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10日前,乙方负责将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不超过10个工作
33、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第五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则该协议终止。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第十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挪用、套用资金的,按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
34、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 其他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三方商业秘密的资料。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协议签订日期:
35、 年 月 日(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参考文本)甲方:(总承包人) 乙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项目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和关于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一、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或施工质量缺陷等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
36、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甲方每月劳务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及考勤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劳务公司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2、乙方要对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3、甲方委派劳资专管员 每天进行农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乙方劳务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授权 、 为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其签字。出勤统计单未会签的,视为当日无农民工出勤。四、违约责任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
37、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工资、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由甲方先行支付所欠工人工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按 倍向乙方收回,从剩余劳务工程款中直接扣除。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 年
38、 月 日 )序号姓名性别工种所在班组当月支付金额累计支付金额备注班组(工长)签字:劳务企业:(签章)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企业)(签章)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签章)第 页,共 页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 公 示 表(第一部分)-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 年 月 日序号姓名性别工种所在班组工资金额本人签名联系方式备注第 页,共 页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公 示 表 (第二部分)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所属区域工程类型建设规模 平米合同造价 万元项目地址合同工期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电话监理企业项目总监及电话本项目专户资金到账情况(统计年份: 年,货币单位:万元)月份123456789101112拨付状态本项目专户资金拨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