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煤供货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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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煤供货合同范本 合同范本 煤 炭 销 售 合 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出卖人: 签约时间: 年月日 买受人: 第一条 收货人名称、发到站、煤种品种、基质基价、数量: 第二条 交(提)货方式: 出卖人矿场车板交货。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货以后的风险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委托出卖人的铁路运杂费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条 质量和数量的验收标准及方法: 1、商品煤的质量、数量以出卖人的化验和计量结果或铁路货物运单(铁路货票)为计价和结算依据。 2、买受人对收到的商品煤进行复验时,依照煤炭送货办法、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标准GB/T186662002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进行,

2、对质量、数量有异议,应在?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合格。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的质、数量异议通知后,?日内应作出回复,否则视为不合格。 3、买受人在商品煤交货以前可派人参与或监督出卖人的采、制、化和计量工作,出卖人在商品煤交货以后可派人参与或监督买受人的采、制、化和计量。 第四条 商品煤价格的计算及执行期限: 1、本合同商品煤以第一条中所列发热量值和价格为基准质量和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热值(Qnet.ar)每增减 ? MJ/kg(100Kcal/kg), 对应基价增(减) ? 元/吨; 2、本合同以第一条所列发热量值和价格为基准质量和基准价格的价格执行期为xxxx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至第

3、四季度的基准质量和基准价格由买卖双方再行商定。 第五条 货款、运杂费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期限: 1、货款、运杂费均以银行汇票、汇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时,按票面金额再加收利息(或将未到期的承兑贴现利息计入煤价)进行结算; 2、对国家分配计划量,在每月的铁路核准计划量下达后一周内,年定货量在 ? 万吨以上(含 ? 万吨)的买受人,应当全额预付运杂费和 ? 货款;年定货量在 ? 万吨以下的买受人应当全额预付运杂费和货款;3、对市场交易量,买受人在每月提报计划前应当全额预付运杂费和货款。 4、出卖人从定货之日起?日内结清货款。 第六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

4、纠纷,买卖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完毕自动终止。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第九条 其它事项: 在合同生效后,遇到特殊情况,买卖双方如需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必须在30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有关手续,出卖人在组织货源困难时,征得买受人同意可进行品种、质级间调整,调整后按实发品种、质级价格进行结算,出卖人在申报批准铁路计划时遇有国家、部、委或铁路局政策性停办时,买受人充分理解,双方协商另定顺延期限,双

5、方未尽事宜,另行商定。 出卖人: 买受人: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纳税人登记号: 邮政编号: 邮政编码: 2篇二:煤炭购销合同范本 煤炭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需方): 乙方 (供方): 供需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供需双方购销烟煤事宜,达成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交货时间及数量 交货时间式量原煤产地 自签定合同之日起 天供货完毕 二、交货地点:甲方货场 三、煤炭运输时间:按甲方要求时间运输。 四、质量要求(

6、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化验数据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Qnet.ar5000KcalKg 2、挥发扮: Vad 22一28 3、全水份:Mt8 4、含硫量: stad07 5、焦渣特性: 25 6、灰份: Aad30 7、粒度:精度小于3mm占30以下,大于3mm占70以上 8、灰熔点:ST1250 五、价格及金额乙方煤炭达到第四条要求, 在5000KcalKg的基础t,定价为 元吨(按l票结算)。高于5000KcalKg的价格见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 六、煤炭检验 1、煤炭检验数据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2、煤炭到货后,须先经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或车内)取样化验。如达到第

7、四条质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进煤200-300吨进行试烧。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如不适合甲方炉型则中止该批合同,己方损失自负。 3、乙方批量供煤过程 (1)汽车运输甲方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2)火车运输到站后甲方负责到火车站取样化验,确定是否接收,运输中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4、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热电燃气总公司入场煤炭取样会签单。 5、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

8、部分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奖罚措施1、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 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台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于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在49015000KCalKg之间,扣减 元吨,在48014900KCalKg,扣减 元吨,低于480KCalKg拒收,甲方终止合同,已入库部分按热值与吨煤产气量理论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

9、低位发热值5000KCalKg- 5500KCalKg内,每增加100KCalKg,价格上调 元/吨,在5500KCalKg-580KCalKg内,发热量每增加100KCalKg,价格上调 元吨,大于5800KCalKg不再上调价格。 6、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元吨 7、挥发份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元吨。 8灰份在指标要求范围内上升2%,价格下调 元吨 八、数量计量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备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九、付款方式及时间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具发票,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十、合同附

10、件: 供方、需方的有效资质证照扫描件。 十一、解决争议: 在本合同下发生的争议,供需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裁决,提起诉讼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其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合同经双方盖章后正式生效。电子签署合同同样有效。 十三、违约责任: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供方收到需方1000万元押金,不按合同的时间发运至秦皇岛东站则视为违约,供方除退还1000万元押金给需方外,还应该赔偿给需方500万元经济损失。 十四、其他: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 补

11、充均需得到双方书面确认。 2、本合同电子表邮箱及传真签约同样有效。 3、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月日至 年月 日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及帐号 开户行及帐号 年 月 日篇三:电煤供应合同范本 煤 炭 买 卖 合 同(一票制结算) 出卖人: 买受人: 一、品名、质量指标:二、供货数量及期限:三、运输及交(提)货方式:出卖方自选运输方式并代办运输,自卸车公路运输或铁路运输。 交货地点:电厂煤场,交货前的运输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四、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质量按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GB/T18666-2002)执行。 2、买受

12、方在煤炭到厂后7日内出具煤质化验结果,出卖方应主动与买受方联系,索取化验结果,若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应在煤炭到厂10日内,向买受方提出复核,或将买受方留存的备份煤样提出,交由X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仲裁化验,仲裁化验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若出卖方逾期未对化验结果提出异议,视为认同买受方化验结果。 3、数量以买受方计量为准;计量方式:以买受方地中衡过磅计量结果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五、煤炭单价及执行期: 1、以到厂单价进行结算,即:煤炭单价按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所对应的大卡含税单价计价。煤炭结算价格详见双方盖章认可的本合同附件,在买受方通知出卖方签订新的合同或补充协议之前,此价格一直有

13、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出卖方供煤统一采用一票制(全额增值税发票)结算,买受方根据出卖方到厂煤炭验收质量,由出卖方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进行结算。 3、执行期自签订日起,如遇市场煤炭价格有一定幅度的波动,由买受方通知出卖方签订补充协议,结算价格由买卖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相关条款进行结算。 六、计价方式、计价标准及质量要求: 1、计价方式:发热量计价。 2、计价标准:出卖方煤炭煤质化验指标(全水分Mt除外)在结算期内按加权平均数计算。 3、吨煤热值计价法:吨煤热值计价法:1吨煤价4500Qnet.ar 0.135大卡含税单价。 4、全水分8%Mt10%的,超过8%的部分按同等比例在煤量

14、中扣除;全水分Mt10%的,超过10%的部分按双倍比例在煤量中扣除。扣除水分的部分给予扣水返热值补偿。 5、出卖方供应的煤炭灰熔融性温度(DT)1350时,买受方有权要求出卖方停止供煤。 七、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1、结算时出卖方提供矿产品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7%,货款由买受方一并支付。 2、买受方收到货经验收后,以自然月为一个结算期;出卖方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后10个工作日内结清货款。(全部运输费用由出卖人自行与承运人进行结算)。 3、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八、供煤诚信保证金: 出卖方应向买受方缴纳供煤诚信保证金,缴纳金额及相关条款详见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本合同附

15、件:供煤诚信保证金协议,该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违约责任: 1、严禁煤炭分层、分区装车,各层各区质量差值Aar5%,Qnet.ar200kcal/kg,按掺假处理。买受人在到货验收中发现木、石、铁块及杂物(以粒径长端超过500mm为准),经双方确认,罚款5000元/次,由买受人在出卖人当月办理结算煤款中扣除。出卖方供应的煤炭掺假、掺杂、掺水一经发现,买受人有权停止接收出卖人的煤炭;同时通知出卖人立即整改,提高煤炭质量,并书面承诺不再作假,待出卖人整改完毕提出供煤申请,经买受人同意后可继续发运。对于已卸车的掺杂使假煤炭,买受方有权按车内最差煤质样化验结果作为同批次煤车

16、(指同一发运地当日进厂煤车)日后结算的依据,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情节恶劣者,买受人有权通知出卖人前来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罚款5000元,由买受人在出卖人办理结算煤款中扣除。因掺杂使假,给买受方安全生产及设备造成损失,出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出卖方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合同要求的矿点或非合同煤种时,买受方有权拒收出卖方供应的煤炭;如已发生卸车行为,出卖方须承担装车费自行运回。 3、出卖方应严格按分月合同量组织发运,出卖方如要超合同量发运,应得到买受方的同意,未取得买受方的同意超过合同量发运,买受方有权拒收;买受方根据社会用电和电网负荷高低,有权对月度合同量进行调整,调整前买受方应提前通知出卖方。 4、出卖方接到买受方签定新的合同或补充协议通知,不按时前来签定,买受方将停止接收出卖方的煤炭,并停止支付供煤暂付款,由此引起的后果出卖方自行承担。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双方协商解决;2、上级机关协调;3、由买受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其它约定事项:1、本合同所有条款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一式7份。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变更、终止的条件:()合同的有效期:签订日期至2011年12月31日为止。()除上述第九条中明确的合同变更、终止的条件以外,双方一致认为应变更、终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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