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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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制度 为了提高我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乡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可接受聘请,担任乡人民*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法律服务所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法律服务所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乡法律服务所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

2、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法律服务所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当地律师事务所联合应聘。 第三条,乡法律服务所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担任乡人民*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协助修改、

3、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 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 担任乡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2 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 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参与处理

4、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六条,聘请方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提供全面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具体形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应合同中明确规定法律顾问履行职务的方式和时间,法律顾问因故不能按时履行职务时,应及时通知聘请方。 第七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 第八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计划制度、工作档案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 3 第九条,乡法律服务所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 第十条,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与乡法律服务所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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