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五章 法的概念 A.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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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第五章 法的概念 A第五章 法的概念 一. 名词解释 1法律 2法 3法的创立方式 二. 单项选择 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A统治阶级意志 B阶级斗争状况 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历史传统 2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为。 A行政规章 B行政法 C法律 D行政法规 3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重体现的含义是。 A规范 B刑罚 C公平 D正义 4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狭义的法律是指。 A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B不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D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5被认为是法律的由国家制定的规

2、范性文件包括。 A国家行政机关的裁决 B审判机关的判决 C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D公安机关的逮捕证 6法的调整的对象。 A行为关系 B思想社会关系 C利益关系 D各种社会资源 7法之所以具有特殊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在于法是。 A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B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 C上层建筑之一 D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8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是。 A民间社会逐渐形成 B国家制定和认可 C国家领导人颁布 D天才人物的创造 9下列不属于法的特征的是。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的 B、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 C、法是由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变而来的,具有历史性 D、法是由严格程序规

3、定的,具有程序性 10法在其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这表明法具有。 A强制性 B统一性 C权威性 D规范性 1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A社会 B共同 C集体 D个别 12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根本区别在于。 A规范性 B物质制约性 C意志性 D国家强制性 三多项选择 1以下哪些表述是非马克思主义的。 A“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 B“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强御暴也” C“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D“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2以下哪些观点不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 A“法是公共意志” B

4、“法是民族意志” C“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D“法是主权者的意志” 3法的规范性表现在。 A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B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C法是反复适用的 D法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4马克思曾经指出:“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马克思的这句话精辟地说明了。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 B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C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D法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 5法的特征表现为。 A规范性 B统一性 C普遍适用性 D强制性 6法同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表现在。 A制定的方式不同 B表现的形式不同 C对人们的要求不同 D发展的前

5、途不同 7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 A修改 B制定 C颁布 D认可 8法与法律的关系。 A含义不完全相同 B含义完全相同 C法是法律的内容 D法律是法的形式 9法与统治阶级的利益关系是。 A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共同利 B法不是统治阶级个人或集团利益的反映 C有些具体的法律规范不一定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 D统治阶级的利益是通过一定的个人和机关的活动上升为法 10法与国家意志的关系是。 A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C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的 B国家意志就是法 D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利益 四判断题 1法的性质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并且受社会因素的影响。 2任何法都既有阶级性又有社会性。

6、 3法愈能反映客观规律,其科学性就愈强。 4法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只要经济基础没有根本变化,法也不会发生变化。 5法所体现的意志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其他因素不能对这种意志的内容发生重大影响。 6法具有阶级性,因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阶级关系、政治关系。 7各个社会中法的阶级本质是不同的,但它们所执行的公共事务的内容是相同的。 8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凡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就是法律规范。 9在阶级社会,一国范围内的法与道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0法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表现,但法不是以意志为基础而是以社会为基础的。 11法是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它只能是对社会现实的承认和对现状的维护。 12

7、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狭义上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3法律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可以反复适用,因而具有概括性。 14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 15法的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 五简答题1简述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的特点。 2试述在法的本质研究中如何区分法的“实然”与“应然”。 3简述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 六论述题1法的本质。2法的特征。 七案例分析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它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

8、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在共产党宣言中论述到资产阶级观念时,他们更为明确地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从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请结合法的本质的理论分析之。 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试分析之。 第五章 法的概念 一. 名词解释 1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

9、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制定的规章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为了加以区别起见,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作法律。但在很多场合下,仍根据约定俗成的原则,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的

10、方式有所不同。国家制定法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的方式表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前一种情况如,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相应规范的情况下,依据社会的风俗习惯、一般道德规范来审判案件,实际上就是认可这些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为法。后一种情况仅仅存在于英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在这些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本司法机关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实际上就是认可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为法。 二. 单项选择 1C 2D 3C 4C 5C 6A 7B 8B 9C 10D 11B 12D 三多

11、项选择 1ABC 2ABD 3ABC 4BCD 5ABCD 6ABCD 7BD 8ACD 9ABCD 10ACD 四判断题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五简答题 1答:与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相比,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解释了法与统治阶级之间的内在关系。法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出发,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第二,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统治阶级的意志经国家上升为法。第三,揭示了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

12、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的物质生活条件来理解。第四,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法是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第五,揭示了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法的主体内容是以规范形式规定和确认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和向导也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机制实现的。总之,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2 答:“实然”是指事物的实际状态,它回答的问题是“事实上是什么”;“应然”是指事物的理想状态,它回答的问题是“应当是什么”。世界上有不少事物在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差距,比如军队,从实然而言,它是国家抵抗外来侵略的暴力机器;从应然而言,它

13、应该成为维护和平的使者。法也具有这种特点,在法的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实际存在的法与人们期待的法总会有这样那样的差异。用法学方法论来说明,这也就是实证分析价值与分析的差异。在运用实证方法的时候,我们只看到法的实际状况,当我们同时运用实证法与价值分析法的时候,我们既可以看到法的实际面貌,又从最根本的人的需要出发,确立了一种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3 答:在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我们强调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较浅层次的“初级本质”,不是要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更不是要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去否定阶级性。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中,法的

14、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是统一的:第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一定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来代表的。第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的意志这个必不可少的中介才能体现在法律中。第三,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正是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分析中得出的。 六论述题 1 答:研究法的概念,即回答法什么是法时,首先应注意法的本质与现象之间的辨证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这两个方面是密不可分的,本质总是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出来,而现象总是本质的显现。把这一辩证法的原理运用于法学研究,可以说“法的

15、本质”与“法的现象”是一对范畴,它们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来把握法律现象。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而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观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思维抽象才能把握。剥削阶级法学家和思想家或者看不到这一点,习惯于停留在表面现象就法论法;或者把法的现象等同于法的本质;或者是到虚无飘渺的“宇宙精神”、“自然命令”或人的心灵世界寻找法的本质,所以,他们从未真正地发现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法学的主要贡献在于,依据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16、。总结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论述,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两方面: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所以说,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正因为法是意志的产物,所以才可以说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虽然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17、和整体利益所决定,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到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阶级斗争的形势。统治阶级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在任何情况下,被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所以,归根到底,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

18、,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当然,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整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恩格斯说,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积极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这里,他们之所以用“法律”,是由于法律是法的“一般表现形式”。但通观法的历史,法的表现形式并不是只有法律这一

19、种。除法律之外,还有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由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权威性法理、法学家的注解等。所以可以把马克思、恩格斯所用的“法律”普遍化为所有法的形式。这样就可以说,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具有法的效力。 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把法的本质首先归结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开始触及到了统治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但如果认识停止于此,仍摆脱不了唯心主义。要彻底认识法的本质,认识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还必须深入到那决定着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中。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

20、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的所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伟大功绩之一,就是发现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生产方式因素的决定意义。生产方式之所以是根本因素,在于它一方面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使自然界的一部分转化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生物的人上升为社会成员,创造了社会;另一方面,生产过程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的社会关系,其他一切关系包括法律关系在内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地形、气候、土壤、山林、水系、矿藏、动植物分布等地理环境因素和人口因素一般说来只有通过生产关系

21、才能作用于法。除了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2. 答: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为依据,总结以往法学研究的成果,我们可把法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如法院判决。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这两种说法意思是一致的,因为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调整人的行为,同时也就调

22、整了社会关系。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这种统一性是建立在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性基础之上的。法的统一性首先指各个法律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其次是指除特殊的情况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从法的统一性又可以引申出来法的普遍适用性,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制裁。 三、法是规

23、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利益或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

24、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依法形式权力,也表现为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是否具有国家强制力,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 必须指出,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系统化的暴力。也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惟一力量。 七案例分析 1答:这段话不但一针见血地揭示了资产阶级法的本质,而且对认识一

25、切法的本质都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它不仅揭示了法的形式特征,也集中揭示了法的阶级意志性和它的物质制约性。以下分三点来分析这一原理: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就法的阶级、社会本质来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又包含两层意思:法属于社会意识,作为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形式,决定于该社会的经济基础;法不是“个人意志”的反映,也不是社会所有成员意志的反映,而是阶级意志并且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其次,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了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形态,即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形态,即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也就是说并非一切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法,而只有被奉为法律,即体现在由国

26、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人必须遵守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中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 最后,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即指出了法的物质根源、物质制约性。即法的阶级意志性归根结底又决定于法的物质制约性。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指相当广泛,一般是指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生产方式,其中有决定性意义的是被一定生产力水平所制约的生产关系、经济条件。马克思说过:“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归根到底,任何统治阶级都不能不顾一

27、定经济条件的要求而任意立法。 总之,任何法就其社会阶级本质来看,都是体现一定生产关系要求的一定社会经济形态的法;都是体现在这种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从而也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意志的法。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社会本质和阶级本质的最一般的原理。 2答:马克思的这段话深刻地阐明了法律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并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就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还是行为,法学史上存在争议。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只有人的行为才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以建立和存在,而这种“社会关系”是以行为为条件的,并形成“行为关系”。行为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它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通过人们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对于法律来说,一般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它达成社会控制的有效途径就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进而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这也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社会控制的手段,这种控制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有效调整进而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这段话说明,法律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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