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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管理服务协议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管理服务 协 议 书 1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管理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实现两地协作和资源共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服务管理长效机制,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的服务,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 协议双方为各自流出的育龄人口依法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与流出育龄夫妇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建立生育、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建立双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制度,实行双向反馈、双向管理。对现居住地发函核查流动人口
2、婚育情况等信息,户籍地自接函之日起应在15日内复函,紧急事宜必须在7日内复函。 协议各方坚持每季度对流动人口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查证、验证、登记工作,及时掌握流出人口的动向,摸清 2 本辖区流入人口的底数,纳入常住人口管理范畴予以管理。 因婚嫁改变现居住地的流动育龄人口随配偶长期居住的,由户籍地出具具体婚育情况证明后移交现居住地纳入常住人口管理范围。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协议 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服务。协议各方共同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教育形式对流入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殖健康和人口与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基础知识,弘扬婚育新风。 提供优质服务。协议各方要
3、向流动人口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检查等优质服务,按现居住地的服务要求免费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将服务结果和婚育变动等情况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电子信件、电话函件等形式反馈给流出地。 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和优惠政策。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共管协议 每次流动人口全面清理清查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通报协议各方,对于流入育龄人口中未持婚育证明的人员,自现居住地向户籍地通报之日起30日内补办并邮寄给3 现居住地。 流入人员如发生违反政策怀孕的,协议各方应通力配合做好政策外怀孕的补救工作。违法生育的,双方协商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双方或多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区域协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解决区域协作工作中的重大工作事项,交流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成功经验。组织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中的难点问题开展联合调研,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推进区域协作深入开展。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