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IPO上市过程中人力资源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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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上市挂牌过程中劳动社保处置2013/1/3目录一、劳动问题研究2(一)、劳动合同21、劳动合同22、劳务派遣4(二)、薪酬福利与公积金51、薪酬福利52、公积金管理5(三)、劳动保护7(四)、劳动争议与处罚7二、社保问题研究7(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种类81、基本养老保险82、基本医疗保险93、失业保险104、工伤保险115、生育保险11(二)、社会保险的缴纳标准12(三)、农民工社保的要求12(四)、非全日制用工社保要求13(五)、派遣员工和试用期员工社保要求14(六)、证监会对社保问题的要求14三、社保和公积金缴纳中存在的瑕疵以及处理措施14(一)、社保中存在的瑕疵分类14(二)、社保

2、中瑕疵的处置151、拟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公司流动人员较多、社保缴纳较少的规范处理建议152、对于拟上市公司缴交基数不对的处理建议163、关于根据地方劳动和社保部门缴纳社保指令与法律和国家政策不符的处理164、关于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农民工的处理建议165、关于未缴纳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处理17随着人们权利在经济生活中的觉醒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公司上市挂牌发行审核中对劳动和社保问题越来越关注。其中劳动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劳动合同、薪酬福利(包括公积金)、劳动保护、劳动争议等四个方面。社保问题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称为五险。五险与薪酬福利中的公积金,通常被称为五

3、险一金。劳动和社保的主体是劳动者,因此在审核公司劳动和社保的过程中首先要对公司的用工类型要有一个简单的分类。目前公司的用工类型可以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全日制用工中可以分为城镇户籍人员和农村户籍人员。城镇户籍人员又可以分为未退休人员用工和退休人员返聘。此外,还有一种用工的形式:派遣用工。派遣的员工不与公司建立直接的用工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派遣用工也是全日制用工的一种形式。一、劳动问题研究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

4、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劳动者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保荐人在保荐发行

5、时需要核查公司是否存在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一方面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给公司本身带来了或有负债。因此如有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必须补签。但是不同类型的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类型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与全体全日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6、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是协议或者是劳务合同。根据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因此,公司需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且需要进行备案。根据对的复函规定: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在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

7、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生勤工助学的,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2)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再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审查竞业限制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公司的技术秘密,减少经营的不确定性因素。

8、需要重点关注和说明以下问题。公司是否与负有保密义务的相关人员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相关技术是否有外泄的可能,是否会给将来的经营带来风险。要关注是否存在导致竞业限制约定无效的情形,比如竞业限制的主体是负有一定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1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比如公司要在法定期间支付经济补偿等。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存在对重要事项约定不明。竞业限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公司自成立以来并未发生因员工及核心技术人员违约、泄密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形。2、劳务派遣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

9、劳动派遣协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如果公司存在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则应该核查如下内容:核查公司以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核查确认公司是否使用劳务派遣方式逃避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核查确认劳务派遣方式是否适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种劳动雇佣方式是否可能对公司的持续经营、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核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合法性,主要核查劳务派遣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劳务派遣许可证。核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订立和实行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性,核实劳务派遣协议

10、的履行情况,并取得劳务派遣公司给申请公司出具的有关不存在协议履行争议的证明。核查公司对劳务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劳务人员的选定、考核以及监督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公司等。核查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合规性问题。说明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及时发放工资并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协议是否对派遣期限、劳务费用结算、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明确约定。说明双方能全面老百姓劳务派遣协议,劳务人员的派遣管理工作正常,各期劳务费用已结算,不存在履约争议和纠纷。公司控股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因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等损害劳务人员情形,导致公司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的,控

11、股股东同意补偿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二)、薪酬福利与公积金1、薪酬福利根据劳动法、公司法相关规定,员工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因此,酬福利主要涉及到四个方面的问题,分别是工资问题、工时问题、休假问题以及公积金问题。在发行审核中对工资问题、工时问题以及休假问题基本上不做过多审核。对于工资问题主要审核要点是公司发放公司是否高于当地最低基本工资。对于工时问题的审核要点是公司的工作时间是否在合法的范围内,如果存在加班情况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了相应的报酬。休假问题较为简单,在发行审核中基本不涉及。2、公积金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城镇集体公司

12、、外商投资公司、城镇私营公司及其他城镇公司、事业单位、民办非公司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对于单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如下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

13、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对于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数、缴存时间及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出如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

14、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此外,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出台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于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也作出如下规定,“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15、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根据上述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存,单位设立、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原则上不得高于12%,具体缴纳比例经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规定。(三)、劳动保护根据劳动法、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因此,公司在发行上市时,重点核

16、查的内容是公司是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否能够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是否采取了足够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卫生等。(四)、劳动争议与处罚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因此,公司在上市挂牌时,需要重点核查劳动核查和劳动处罚。公司是否与劳动者已经存在或者很可能爆发群体性劳动争议。如果存在,应及时予以解决。公司是否曾经因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如果公司曾经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

17、处罚,应当及时说明处罚理由和处罚结果,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同时说明公司是否已经及时纠正自己的行为,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不会再次违法,不会再有潜在的纠纷,更不会对公司的发展产生影响。二、社保问题研究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五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18、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由此,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五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并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

19、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年老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三个部分组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公司挂牌上市时,涉及到的主要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此下文主要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介绍。根据1999年1月2日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公司、城镇集体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城镇私营公司和其他城镇公司及其职工,实行公司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另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0、。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见,新颁布并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将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进一步扩大,即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均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

21、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据此,养老保险的缴纳对象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均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分别计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退休返聘人员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公司不需要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在校生勤工俭学,与公司未建立劳动关系,也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2、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

22、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三个部分组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公司挂牌上市时,涉及到的主要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因此下文主要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介绍。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公司、城镇集体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城镇私营公司和其他城镇公司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公司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

23、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四)规定:“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要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据此,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对象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返聘人员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公司不需要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在校生勤工俭学,与公司未

24、建立劳动关系,也不需要缴纳医疗保险。3、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根据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由国务院颁布并施行)的规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公司、城镇集体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城镇私营公司和其他城镇公司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股东。”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职

25、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关于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还有着特别规定,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据此,新颁布并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将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进一步扩大,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领取养老保险金,同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26、。具体缴纳的范围需要依据各地政府出具的相关规定。4、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

27、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针对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同时就业的情况,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实施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公司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由

28、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据此,全体职工或者雇工(包括非全日制员工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员工、退休返聘人员、勤工俭学的学生等)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在多个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或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

29、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根据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的规定:各地可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生育保险办法,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根据公司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公司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据此,职工应当参见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具体缴纳的范围需要依据各地政府出具的相关规定。(二)、社会保险的缴纳标准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

30、伤保险、生育保险中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纳标准和缴纳比例,国家并未予以统一规定,而是由各地方人民政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包括经济发展水平、平均工资水平及消费水平)具体规定。因此,核查拟上市公司为职工缴纳五险是否合法合规,须结合当地人民政府及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则和标准。(三)、农民工社保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当地

31、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32、,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根据城镇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参加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据此,对于农民工的社保,拟上市挂牌公司最好能够为农民工缴纳五险一金。如果农民工已经在农村缴纳了新农合和新农保,且不愿意转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拟上市挂牌公司可以采取如下的措施:公司将新农合和新农保的保险

33、费用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给农民工,并在财务中单独列支。同时要留存农民工已经缴纳新农合、新农保的收据、证明或承诺等。但要注意,公司必须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公积金是否缴纳以及缴纳的基数需要参照公司所在地的相关法规和制度。(四)、非全日制用工社保要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社保问题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

34、纳工伤保险。据此,公司可以不为非全日制用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公积金。但必须为员工缴纳工商保险。(五)、派遣员工和试用期员工社保要求派遣用工中,企业与劳动者建立了间接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的缴纳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此外有一种比较例外,即试用期的员工社保缴纳情况。按照劳动法规定,进入试用期的员工也就意味着企业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企业就应该在30日内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但在现实情况下,因为办理需要一个过程,而且员工不一定能留下来,所以一般都是转正后需要补缴的。(六)、证监

35、会对社保问题的要求2011年第一期保代培训关于社保的要求: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发行人应说明并披露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公司与个人的缴纳比例、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形。如补缴,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保荐机构及律师应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未依法缴纳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出具意见。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的说明不被接受。三、社保和公积金缴纳中存在的瑕疵以及处理措施(一)、社保中存在的瑕疵分类拟上市挂牌公司在报告期都应该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但大部分公司因城乡二元体制、公司自身

36、成本控制、农民工自身对社保存在疑虑等原因,在挂牌之前的合规调查中被核查出存在社会保险欠缴、少缴、不缴的历史遗留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除核心员工外,大部分外围员工都未缴纳;2、城镇员工依法缴纳,农民工未缴纳;3、未依法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依法应予缴纳的全部险种,只缴纳部分险种;4、社保缴交基数不对,一般低于或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缴交基数;5、少缴社会保险,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6、流动性大的员工未办理社保缴纳手续;7、住房公积金不缴纳或缴纳不符合规定。(二)、社保中瑕疵的处置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

37、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社会保险遗留问题所揭示的不同特征,建议如下:1、拟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公司流动人员较多、社保缴纳较少的规范处理建议鉴于社保法律的强制性,全国各地对社会保险漏缴、缺缴的政策大体相同,仅在处置细节上略有差异。因此,从最近三年合规经营的角度来说,建议对在职员工的漏缴、缺缴向前追溯一定的年份(具体年份需要向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后确定),并以目前的缴交基数和比例来计算公司缺缴、漏缴金额;对于当年度的缺、漏缴部分可以用补缴的方式;对于以往年度的缺、漏缴,除了通过和当地政府部门协调补缴各项保险悉数补缴外,还须按相关规定缴纳滞纳金;而对于不能及时补缴的员工或历史上已离职的流动

38、性员工的社会保险,由大股东“承诺独立承担被追偿的责任”。至于流动人员比较多的问题,从长远看,可以考虑与劳务公司签署劳务派遣合同,短期使用,这样他们的养老等社会保险就与拟上市公司无关,由劳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注意不要给人留下刻意“外包”的印象)。在完成这一切后通过申请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合规执行社会保险政策的证明。2、对于拟上市公司缴交基数不对的处理建议对于拟上市公司缴交基数不对这种情况,在律师等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过程中,被调查公司往往会提出当地政府基于各种原因默许其作法的理由。对于这一种情形,拟挂牌公司可能在当地凭借地方政府的护佑“健康”地存在,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操作违反了

39、按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的国家相关社会保险法律、政策规定,加上当地政府虽然默许这种灰色操作但不会以书面形式承认的“潜规则”,对于公司而言,拟挂牌公司缴交基数不对仍旧是一项潜在的风险,并有可能带来负债。因此,我们建议拟上市公司仍应按照本文上述1的作法并参照本文上述第一部分关于公司缴交基数的规定(主要是当地社保征缴条例或管理办法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补缴相关社保或采用监管部门依法认可的其他处理方式。3、关于根据地方劳动和社保部门缴纳社保指令与法律和国家政策不符的处理社会保险制度作为国家的社会政策之一,其建立和实施具有强制性,受国家强行法保障。个别地方政府以公司养老、医疗、工伤、失

40、业、生育保险金缴纳通知书的行政文书形式任意改变公司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的作法,违反了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判断公司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依据。拟上市公司出现这种情况,我们认为相关公司应迅速与有关监管部门沟通并补缴差额,或由大股东承诺独立承担被追偿的责任。4、关于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农民工的处理建议针对农民工对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的疑虑,譬如担心交纳保险金后没有收益等,拟上市公司首先应耐心做这些在职农民工(已离职农民工的规范处理参考上述1)的思想工作,争取让这些农民工自愿参加社保。如果经动员仍有不愿意参保的农民工,应该在农民工工资中单列保险费用,促进农民工缴纳农村的新农合和新农保,公司最好能够留存农民工缴纳新农

41、合和新农保的收据,并经过当地社保部门的备案和证明,同时应要求拟上市公司大股东承诺独立承担因此被追偿的法律责任。5、关于未缴纳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处理拟挂牌公司除了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外,还应依法执行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近期对一些拟上市公司IPO审核的反馈情况,公司未依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各地地方规定执行公积金制度也会负面影响。住房公积金问题相对复杂,和社会保险问题不同,要区别对待,个地方的规定也不尽一致。中介机构应该核查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如果存在未及时缴纳住房公积

42、金的情形,应该做好以下工作。(1)、核查公司所在地是否已经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如果建立,是否从一开始即为强制义务。(2)、说明理由,比如虽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是存在为员工发放住房补贴、提供集体宿舍、免费提供住房等情形。(3)、在报告期内已经开始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制定了缴存与管理方案,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制度履行缴费义务。(4)、公司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证明公司开始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无违法而受处罚之情形。(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追缴公司以往应该承担的住房公积金,该追缴款项及其派生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全额承担。(6)、说明虽然公司未为其全部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但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并不会对公司造成实质损害,不会对发行上市构成实质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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