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投资收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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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投资收益浅谈投资收益 作者:李延勇 一、正常分录 1、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 借:应收股利 应收利润 贷:投资收益 2、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确认分担亏损份额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协议约定承担超额亏损的,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分担亏损份额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继续确认投资损失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应收款 预计负债 3、处置长期股权投资 借:银行存款等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资本

2、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投资收益 贷:应收股利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等 5、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利息 借: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6、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借或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或借:投资收益 7、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收未收利息, 借:应收利息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持有至到期投资

3、利息调整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贷:投资收益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8、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借:银行存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投资收益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9、承担交易性金融负债时 借: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 10、出售交易性金融负债时 借:交易性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负债 借或贷:投资收益 贷:银行存款 按原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 借或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或借:投资收益 二、异常分录 借:银行存款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贷:其他应付款 三、涉税

4、问题 1、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计算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未作调整。 2、在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支付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到当期投资收益的借方,未进行纳税调整。 3、因会计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不同造成处置资产收益的差异,要做相应的调整。 四、会计规定: 1、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

5、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企业存在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以及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情况下,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 在进行上述处理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扣除

6、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与上述顺序相反顺序的处理,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按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应收股利,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同时还结转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2、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 3、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

7、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4、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5、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6、出售持

8、有至到期投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7、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科目,按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税收规定: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

9、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2、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 3、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4、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

10、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 5、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

11、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项和第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八十四条 6、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7、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

12、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8、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国*向中国*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六、会计与税法差异 投资收益中会计与税法差异较大,尤其是对收益的确认时间、减免税差别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企业在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发生交易费用在会计上规定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应计入投资成本,

13、在取得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处置时由于会计上未计入成本则使投资收益虚增,因此在处置时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当被投资企业盈利时,会计上规定按照应享有的利润份额计入投资收益,税法规定由于企业未实际收到,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当被投资企业盈利时,会计上规定按照应承担的利润份额计入投资收益的借方,税法规定由于企业未实际发生损失,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处置由于计税基础与会计的账面价值不同造成的投资收益不同,应相应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当持有至到期投资一次还本付息时,按照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债券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由于未实际收到,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收到利息时按照实际收到与当期确认投资收益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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