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和蓄电池及废电池和蓄电池指令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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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主 题,指令确定:(1)法规重视在市场上流通的电池和蓄电池,尤其是市场上含某些禁止有害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并且一些有关废电池和蓄电池回收、处置、再循环和丢弃的特殊法规补充了共同体相关法令并促进了废电池和蓄电池的高回收和再循环率。相关链接:2006年3月5日通过的关于垃圾的 2006/12/EC 指令、理事会于1999年3月26日通过的关于垃圾填埋的 1999/31/EC 指令以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通过的关于垃圾焚化的 2000/76/EC 指令等需要作为共同体关于垃圾法规存在的补充。,(2)指令寻求改进电池和蓄电池以及相关活动者对环境的影响,相关者包括那些与电池和蓄

2、电池整个生命周期有关的经济参与者,例如,生产商、分销商和最终使用者,尤其是那些与电池和蓄电池处置和回收直接有关的操作者。,第二章 范围,1.本指令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电池和蓄电池,不论其形状、体积、重量、材料组成和使用范围。指令并不与 2000/53/EC 指令和 2002/96/EC 指令冲突。2.指令不适用于以下用途电池和蓄电池:(a)保护成员国潜在安全利益、军队、采矿和战争 物资,排除那些不是专用于军事目的产品的设备。(b)设计用于发射到太空的设备。,相关链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3年1月27日通过的关于电子电气设备中某些有害物质的限制(ROHS)2002/95/EC 指令不适用于电子电

3、气设备中电池和蓄电池。用于汽车的便携式和工业电池和蓄电池应遵从 2000/53/EC 指令。,第三章 定义,(1)电池和蓄电池:任何从化学能直接转化产生电能的装置,包括一个或多个原电池组(不可充电型)或由一个或多个二级电池组(可充电型)构成。(2)电池组:任何将电池和蓄电池连接起来并且/或者将其装入一个外壳箱子成一个整体单元以防止使用者有意将其分开或打开的装置。(3)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任何满足以下电池的电池、钮扣电池、电池组或蓄电池:(a)供出售的;(b)可用手携带的;(c)既不是工业电池或蓄电池也不是自动推进式电池或蓄电池。,(4)钮扣电池:任何直径大于其重量并用于助听器、手表、小的手提式

4、设备和动力支持设备等特殊目的的小式圆形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5)自动推进式电池或蓄电池:任何用于自动推进、照明或点火能源的电池和蓄电池。(6)工业电池和蓄电池:任何为专用工业设计的或具有专业用途或用于任何类型的电动机车的电池或蓄电池。(7)废电池或蓄电池:任何符合2006/12/EC指令中废品定义的电池或蓄电池。,第四章 禁止,1.为不偏离 2000/53/EC 指令,成员国应在市场上禁止下列电池销售:(a)所有含汞质量百分数超过 0.0005(5PPM)的电池或蓄电池,不论其是否已固定到设备上。(b)含镉质量百分数超过 0.002(20PPM)的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包括已安装到设备上的。2.

5、在以上禁止条例 1(a)中不包括汞含量质量分数不超过 2的钮扣电池。,3.在以上禁止条例 1(b)中不包括专用于以下用途的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a)紧急及警报系统,包括紧急照明灯;(b)医疗设备;(c)无线动力工具。,第五章 增加环境表现,在领地范围内有生产者的成员国应许可研究并鼓励发展电池和蓄电池在整个生命循环周期的环境影响,包括寻找在市场上的含有较小质量的或含有较少污染的物质,尤其是铅、镉、汞的替代品。,第六章 投放市场,1.成员国不应使那些对在辖区内投放市场的满足本指令要求的电池和蓄电池的指令、阻止、禁止或限制搁浅。2.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不符合本指令要求的电池或蓄电池不能投放市场

6、或远离市场。,第七章 总体要求,成员国应该考虑运输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必要措施使废电池和蓄电池分类回收最大化且尽量减少电池和蓄电池作为内部混合垃圾丢弃,使所有废电池和蓄电池达到高水平回收率。,第八章 收集方案,1.成员国应确保提出适合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的适当收集方案,此方案应:(a)能够使最终使用者在他们附近可达到的收集点丢弃废旧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并考虑到人口密度。(b)应要求分销商在出售电池或蓄电池时能够免费的回收废旧电池或蓄电池,除非相关评估显示存在另外的选择方案可至少有效的达到本指令的环境目标。成员国应对此做公开评估。(c)当使用者丢弃废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时,不应使其交纳费用,也没责任

7、购买新电池或蓄电池。(d)可与 2002/96/EC 指令第 5(2)章节要求的方案一起执行。本节(a)点所提到的收集点不应与 2006/12/EC 指令或理事会于1991年12月12日通过的有关有害废弃物的 91/689/EEC 指令中限制或允许含量要求相比较。,相关链接:WEEE指令第5条(2)对于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成员国应确保在2005年8月13日前:(a)建立允许最终拥有者和销售商将这些废弃物免费送回的系统。成员国应特别考虑人口密度确保必要的收集设施的可用性和可达性。(b)销售商在供应新产品时,应有责任确保这些废弃物能在一对一的基础上免费返回其手中,只要设备属于同一型号和

8、具有所提供设备的相同功。成员国可以执行要求它们确保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不对最后拥有者造成更大困难和这些系统对最后拥有者免费和条款。使用这一条款的成员国应通知欧盟委员会。(c)在不损害条款(a)和(b)的情况下,允许生产者建立和运行独立的和/或者联合的回收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系统,只要此系统符合本指令目标。(d)考虑到各成员国和共同体的健康和安全标准,因污染而对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具有危险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在根据(a)和(b)款返还时可以被拒绝。成员国应对这些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制定专门规定。对于根据(a)和(b)款送回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如果这些设备中不含有基本成分或这些设备含有报废电子电

9、气设备之外的废弃物,成员国制定特殊规定。,2.为使所提供方案与第 1 节中所列标准相对应,成员国可:(a)要求生产商建立此方案(b)要求其他电子操作者参与到此方案来(c)保持推出新方案3.成员国应确保工业电池和蓄电池生产商或其第三方利益代表不会拒绝从最终使用者回收废弃工业电池和蓄电池,不管由什么化学成分和原料组成。独立的第三方也可回收工业电池和蓄电池。4.成员国应确保自动电池和蓄电池生产商或其代表建立一个从最终使用者或一个易达到的并还未按2000/53/EC指令第 5(1)章节实施收集的邻近收集点收集废弃自动电池和 蓄电池的收集方案。在自动电池和蓄电池用于私人用途而非商业机车用途的情况下,方案

10、不应要求使用者在丢弃废电池或蓄电池时交纳相关费用,也没义务购买新电池或蓄电池。,第九章 经济调节,成员国可用经济调节促进废弃电池和蓄电池的回收或者促进含较少污染物的电池和蓄电池的使用,例如采取不同的税率。如果成员国采取经济调解方式,他们需注意委员会的与调节相关的执行方法。,第十章 收集目标,1.成员国应计算关于本指令强制实施后前五年的全年收集率。与2002/96/EC 相符,每年的收集和销售计划应包括电池和蓄电池以及相关用具。2.成员国应完成以下最小收集率目标:(a)2012 年 9 月 26 日之前达到 25(b)2016 年 9 月 26 日之前达到 45。,第十一章 废弃电池和蓄电池的拆

11、解,成员国应确保生产商所设计的设备中废弃电池和蓄电池能够以较容易的方式拆解。当电池和蓄电池是联合起来安装入设备的时候,应显示它们能够被工具安全的分拆开来,如果条件允许,应告知使用者电池和蓄电池联合的类型。出于安全、表演、医疗和数据完整性等原因,以上规定不适用于需要连续能源供应及要求设备和电池或蓄电池永久连接的情况。,第十二章 处理与回收,1.成员国应确保在 2009 年 9 月 26 日之前完成以下事项:(a)生产商或其利益代表建立一个利用最好的可靠技术,依照保护环境和健康目的来提供处理和回收废电池和蓄电池的方案;(b)所有可确认的电池和蓄电池都应按照本指令第 8 章或 2002/96/EC

12、指令中要求考虑到共同体的义务,尤其是健康、安全及废品管理而提供的的处理和回收方案中所设置的最小值来收集。,3.当电池和蓄电池与以2002/96/EC指令为基础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一起收集时,电池和蓄电池应从废弃电子电气设备中拆分出来。,第十三章 新回收技术,1.成员国应鼓励新回收和处理技术的发展,并促进对所有类型的电池和蓄电池对环境影响温和及有成本效益的回收方法进行研究。2.成员国应鼓励运用处理设备来阐述已证明的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1年5月19日通过的允许志愿者参与共同体的管理群和审计方案(EMAS)组织的第761/2001规则(EC)的环境管理方案。,第十四章 处理,成员国应禁止以填埋

13、或者焚烧方式处理废弃工业及自动式电池和蓄电池。尽管如此,那些按照第12章(1)节要求经过处理和回收的残余电池和蓄电池可以以填埋及焚烧的方式处理。,第十六章 经济负担,1.成员国应确保生产商或其第三方利益代表者,以及经费负担净支出由以下几方面而来:(a)所有根据第8章(1)和(2)节要求收集到的废弃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的收集、处置、循环。(b)所有根据第 8 章(3)和(4)节要求收集到的废弃工业和自动推进式电池和蓄电池的收集、处置、循环。2.成员国应确保在执行第一段要求时,避免生产商在根据2000/53/EC指令或2002/96/EC指令中设定的方案收集电池或蓄电池的情况下双倍付款。,3.成员国

14、应责成生产商或其第三方利益代表负担任何由在废弃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的收集、处置和循环的公共信息活动中的净支出。4.收集、处置和循环的花费不应表现出由最终使用者在购买新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来分担。5.工业和自动推进式电池和蓄电池的生产商和使用者可缔结协议规定来安排不同于第1段相关要求的经费负担。6.本章适用于所有的废弃电池和蓄电池,不论其在市场上的投放日期。,第十七章 登记,成员国应确保所有生产商均已登记。登记同样应遵从个各成员国的程序要求。,第十八章 小生产商,成员国应免除在相关内部市场很小范围销售少量电池或蓄电池的经费负担。,第十九章 参与,1.成员国应保证所有经济行为者和能胜任的工作官员可参与

15、到第8章和12章中的收集,处置和循环方案中来。2.这些方案也应适用于从第三国进口无差别条件下的电池和蓄电池并应被设计为避免贸易障碍和扭曲竞争。,第二十章 给最终使用者信息,1.成员国应确保,尤其是通过信息宣传活动,使最终使用者完全知晓以下内容:(a)电池和蓄电池所用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潜在影响;(b)要求不能将废弃电池和蓄电池在当作未分类普通垃圾丢弃并要求他们参与的分类收集以促进处置和循环的进行;(c)收集和回收方案需要他们合作;(d)他们为废电池和蓄电池在循环贡献中所扮演的角色;(e)附件所展示的十字交叉回收车标志及化学符号Hg、Cd和Pb标志的含义。2.成员国可要求经济经营者提供一些或全

16、部与第1段相关的信息。3.在成员国要求分销商按照第8章要求收回废弃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时,他们应确保分销商通知购买者在可在购买地点丢弃废弃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第二十一章 标志使用,1.成员国应确保所有电池和蓄电池的包装上适当地方贴上如附件所示的标志。2.成员国应确保所有便携式和自动推进式电池和蓄电池容量均在2009年9月26日之前用一可见的、清晰且不易擦拭的标签表示出来。包括测定容量和使用范围的协调方法等执行本要求的细节规定,应按照24(2)章节的相关程序于2009年5月26日之前制定。3.凡是含汞超过 0.0005、镉超过 0.002%或铅超过 0.004的电池、蓄电池和钮扣电池均也应贴上相

17、关金属的化学符号:Hg、Cd 或 Pb 等。描述重金属含量的标志应印刷在附件所示标志的下方并至少覆盖该标志的四分之一面积。,第二十五章 罚款,成员国应制定适用的因违反国家依照本指令所采取的规定的罚款规定,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规定的执行。罚款必须是有效、合适且具有劝戒性的。成员国应在2008年9月26日前向委员会通报其方法并提前向其告知任何后续的改进要求。,第二十六章 转换,1.成员国应于2008年9月26日起开始强制执行与本指令要求相关的法律、规章及行政法令。当成员国采取这些方法时,他们应在官方出版物上公布包含本指令的参考书目或附带的类似参考书目。制作参考书目的方法应由成员国制定。2.成员国

18、应就所有存在的涉及本指令包含内容的法律、规章和行政法令与委员会交流。,第二十八章 废止,91/157/EEC 指令从2008年9月26日起其停止生效。91/157/EEC 指令相关内容应对本指令相关内容起解释作用。,第二十九章 生效,本指令自在欧洲联盟官方杂志上发表之日起生效。,第三十章 发布对象,本指令发布对象为各成员国。2006年9月6日于斯特拉斯堡完成。欧洲议会主席理事会主席,附件处置与循环回收的细节要求A 部分:处置1.处置应至少包括分离粘性流体与酸性物质。2.处置和任何储存,包括暂时储存,应在具有防漏外壳与合适的防风雨盖子或合适的 容器处置设备里进行。,附件处置与循环回收的细节要求B 部分:循环回收3.循环回收过程应达到以下循环效果:(a)含铅的酸性电池和蓄电池循环回收率为平均重量的 65,包括运用可行性 技术使铅含量回收率达到最高并避免过多花费。(b)含镍和镉的电池与蓄电池回收率为平均重量的 75,包括运用可行性技术 使镉含量回收率达到最高并避免过多花费。(c)其他废电池和蓄电池回收率为平均重量的 50。,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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