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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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保函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保函业务管理,规范保函业务操作,促进保函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函,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根据委托人申请开具的,向受益人承诺当保函约定事项发生后由信用社在保函所保的金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代为偿付债务或违约金的书面保证。 第三条 办理保函业务应当遵守“依法合规、交易真实、防范风险、确保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保函业务由营业部受理,以县级联社名义出具。 第二章 保函种

2、类 第五条 信用社只办理非融资类普通保函,受益人必须出具书面文件证明保函规定的付款条件成立,经信用社审查确认保函约定的违约赔偿事实已经发生后才予付款。 第六条 信用社可办理以下种类的保函: 投标保函:信用社接受投标人的委托,向招标人开立的书面保证,保证投标人在投标后不更改原报价条件,不撤标,不改标,并在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投标人在报价中的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供销或承包合同并提交银信部门开立的履约保函。投标人即申请人,招标人为受益人。若投标人1 违约,则信用社将根据招标人的索赔要求,在约定的金额内代付索赔款项。投标保函担保金额一般为投标报价的1-5%。 履约保函:信用社应投标人或

3、卖方的申请,向招标人或买方开立的书面保证,保证投标人或卖方合格地履行工程承包或供销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若履约保函的申请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信用社则负责对受益人即招标人或买方进行赔偿。履约保函担保金额由合同双方约定,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左右。 付款保函:在货到付款的货物买卖中,信用社接受购货方的委托,向销货方或收款方出具的书面保证,如购货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信用社将根据销货方或收款方的索赔要求,在约定的金额内代付购货款。 第七条 信用社暂不办理受益人为境外机构或者以 *结算的保函。 第八条 信用社原则上不出具有转让条款、其他行加具保兑及转开的保函,亦不对他行的保函加具保兑,如有特殊情况须

4、报上级主管行批准。 第三章 担保的对象条件 第九条 保函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持有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信用社一般不办理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的2 保函,但经取得法人的书面授权后,在授权范围内予以受理。 申请担保的经济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已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协议或收到对方要约或通知。 具有履行合同、协议的能力和良好的资信。 无不良信用记录。 能够提供符合信用社要求的保证金或反担保。 在信用社存款账户的辖内客户。 第十条 信用社不得受理下列担保申请: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申请。 未经批准且未经注册的经济组织的申请。 对企业注册资金的担保。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

5、规的经济行为申请的担保。 第四章 保函的申请、受理及审批 第十一条 保函申请人向营业部提交以下材料; 出具保函申请书; 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招标书和*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其他批文; 担保项下基础合同或意向书; 反担保承诺函及相关物业抵押材料; 申请人基础资信情况,经审计的年度或半年的财务报3 表; 受益人的基本资信资料; 信用社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保函申请人必须取得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 保函授信、降低保证金的调查、审查参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执行;不论金额大小,保函业务的审批一律上报县联社,比照贷款审批权限执行,其审批程序与贷款相同。 第五章 保证金和反担保 第十四条 申请

6、人向信用社申请办理保函业务,一般应向信用社交纳100%保证金。 对资信优良、经济实力强、经营效益好,付款有保障,与信用社有较好信贷关系的申请人,依照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后可降低保证金比例。申请人对差额部分应供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等反担保;申请开立履约保函的,保证金降低部分必须提供足值的抵、质押物,不得以第三方保证代替。 第六章 保函的出具 第十五条 经审批同意后,信用社办妥下列手续后方可出具保函; 申请人、反担保人和信用社社签署出具保函协议书。 申请人按出具保函协议书的约定交足保证金;非4 全额保证金申请保函的,须办妥抵押等担保手续。 申请人按出具保函协议书约定缴纳保函手续费。 第十六条 保函手

7、续费收取标准。 有保证金部分:无论期限长短,按0.5-5计收。 无保证金部分:期限一年以内,1000万元以内,按5-2%计收;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3-1.5%计收。期限超过一年的,根据上述标准按年计算,半年以内折半计收,半年以上不足一年按一年计收,原则上投标保函收费单笔最低不少于300元,其他保函单笔最低不少于500元。 第十七条 保函可填制一式叁份。一联由申请人签收转达受益人;另两联标注“信用社留底”字样后归信用社保管:一联交会计部门作表外科目登记的附件,一联作为信贷档案归档保管。 保函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出具没有受益人的空头保函或没有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的无限责任保函。保函与

8、出具保函协议书内容必须保持一致;保函内容变动,则必须对出具保函协议书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并重新签署,反之亦然。 保函填写齐全后,经县联社理事长签字并加盖联社公章后,交付给委托人,保函即具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保函出具后,营业部和县联社信贷管理部应分别登记保函业务台帐。 第十九条 申请人和受益人协议修改保函项下合同,应取得5 信用社书面同意或换开保函,否则信用社有权终止出具保函协议书和保函,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章 保函的执行 第二十条 保函赔付须先审查保函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保函索赔时,受益人须向信用社出具保函正本和索赔通知书、保函要求的其它材料及受益人身份证明材料。信用社接到索赔材料后通知保

9、函申请人和反担保人,要求其三日内书面向本社提交是否同意赔偿的回复。保函申请人、反担保人同意赔付的,信用社给予赔付;否则,信用社暂不予赔付。但在审查保函索赔条件具备后,如索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法律和事实上的争议,应予赔付。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待受益人持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书时,按判决或裁决书规定给予赔付。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经审查认为符合赔付条件后,可从保证金账户划付款项支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时,可按约定从申请人其他存款账户中划付款项。若保证金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保函担保的债务,不足部分由信用社垫付,并于垫付当日转入逾期贷款,计收罚息。信用社付款后,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和反担保人并

10、向委托人和反担保人追偿垫付款项并立即报上级社 (行)。 第二十三条 非全额保证金保函生效后,信用社应对委托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当发现委托人违反出具保函协议书规定或有其他行为,可能影响信用社权益时,应通知6 委托人采取纠正或补救措施。必要时,信用社应通知反担保人。 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可要求终止保函并将保函正本退回信用社。如受益人委托申请人将保函正本交回的,申请人须出具保函退回的书面说明。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和受益人协议变更保函项下合同,需要变更保函内容的,可向信用社申请换开保函。合同关键条款变更或超出原额度的,审批程序与新开保函相同。经审批同意换开保函的,应先变更出具保函协议书,

11、收回原保函后开具新保函 。 第二十五条 当受益人放弃保函项下的权利,或委托人和受益人双方约定终止保函效力,或保函金额向受益人支付完毕,或保函保证期间届满而受益人仍未提出索赔的,保函即自行失效,信用社担保义务终止。经办社应将保函正本收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7 出具保函申请书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申请 保函 内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人营业执照 编 号 信用等级 用信额度 保函种类 担保金额 受益人 保证期限 地址 基本账户行 账号 授信额度 保证事项 出具时间 拟提供反担保方式 所 附 资

12、料 承 诺 及 保 证 本申请人保证对本申请书中所陈述的各项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8 出具保函协议书 编号: 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甲方因 ,申请乙方为其出具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 保函。乙方经审查,同意出具此项保函,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保函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出具以 为受益人,保证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 保函。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担保,

13、作为乙方出具上述保函的反担保: 以乙方为质权人, 为出质人,金额为 万元的9 质押,出质人与乙方另行签订合同编号为 的反担保合同。 以乙方为抵押权人, 为抵押人,金额为 万元的抵押,抵押人与乙方另行签订合同编号为 的反担保合同。 以乙方为受益人,甲方为被保证人, 为保证人,金额为 万元,期限为 个月的 保证,保证反担保人应向乙方出具保证反担保合同。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存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保证金,作为保函项下的专项支付资金。自交存之日起至保函终止日止,甲方承诺不支用该存款,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任何支付请求。 第三条 保证期间,受益人要求乙方履行担保责任支付保函项下金额时,乙方可采取下列方式

14、支付: 1、直接从甲方在乙方的任何账户上支付; 2、当甲方账户中的资金额不足支付时,通知甲方交足存款支付。 3、通过实现反担保债权予以支付; 4、乙方自行垫付。 乙方采取上述任何方式支付,无需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对此也无任何异议。 第四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及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10 抵押人、出质人或第三方保证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乙方因履行保证责任或因保函贷款而产生的其他责任需要垫付的,自垫付之日起,乙方有权按逾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收取垫付资金的利息;乙方垫付资金后,有权向甲方追偿或通过实现上述担保债权收回垫付资金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 甲方对乙方现行的费率表示没有异议

15、并同意按该费率表支付保函业务手续费。 保证费用的计算方式为:保函金额费率 本协议书项下保证费用为人民币 元。甲方以 方式支付保证费用。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后 日内,乙方为甲方正式出具保函: 1、本协议书正式生效; 2、本协议书第二条项下相关的反担保合同正式生效,或甲方已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足额交存了保证金。 第八条 具备本协议书第七条的约定条件后,因甲方或受益人的原因,乙方未能出具保函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手续费(人民币) 元。 第九条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与保函受益人变更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内容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依据本协议所开立保函的效力,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及其他任何责任。 11 第十条

16、保证期间届满或保证义务履行完毕,甲方应将保函收回并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 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保函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2 合同编号:动质反字 第 号

17、质权人:出质人:质押反担保合同 13 质权人: 出质人: 为了确保(全称) 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的切实履行,出质人已收到并阅知所反担保的主合同,愿意为被担保人依主合同与质权人所形成的担保提供质押反担保。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合同的担保种类、担保额度 出质人所反担保的主合同担保种类为 ,担保额度为 。 第二条 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质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担保金额、垫款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担保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质物的设定 一、出质人同意以下列财产 作为质

18、物,上述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二、上述质物暂作价人民币 ,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出质人承诺 一、出质人对质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二、质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三、质物没有被查封或设定抵押等情况。 四、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事宜征得质物共有人的同意。 五、质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六、同意质物的质押率在上述质物暂作价的 %以内。 七、出质人负有监督被担保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合同不因主合同被14 担保人违反主合同约定而无效。 第五条 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加工物、混合物、附合物、代位权和孳

19、息等。 第六条 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质物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同时将质物的所有有效证明和权利凭证交与质权人保管。 二、在主合同完全履行完毕之前,非因质权人的原因,质物有损坏、变质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而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出质人须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担保或恢复质物的价值。出质人不提供或拒绝恢复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反担保的事项,或向与出质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为了安全和方便,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质权人保管不善使质物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被担保人履行完主合同约定事项的,

20、或者出质人提前代位履行所反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质物。 第七条 质物的保险 一、出质人须根据质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质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二、出质人应将质物的保险单据正本原件交与质权人保管。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质权人有权直接从出质人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四、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优先用于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 费用承担 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一、主合同项下被担保事项履

21、行期限届满前质权人遭索赔的,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担保事项提前到期的情形。 15 二、出质人为两人以上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臵任一出质人的部分或全部质物。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或已经设立质押等其他足以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况。 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

22、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诉讼。由质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提交 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主合同无效,质押合同仍然有效,出质人仍对主合同被担保人应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以本合同第二条质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准。 第十四条 质权人向出质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讯,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为送达目的地。若出质人变更通讯地址,应当

23、及时书面通知质权人;否则,质权人发出的通讯,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六条 特别声明 16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出质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质 权 人 出 质 人 质权人: 出质人: : 法定代表人章) 或授权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 (住所)地址: 或授权委托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17 合同编号:权质反字 第 号 质权人:出质人:质押反担保合同18 质权人: 出质人: 为了确保(全称) 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

24、为 的 的切实履行,出质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愿意为被担保人依主合同与质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合同的担保种类、担保额度 出质人所反担保的主合同担保种类为 ,担保额度为 。 第二条 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质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担保金额、垫款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担保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质物的设定 一、出质人同意以下列财产 作为质物,上述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二、上述质物暂作价人民币 ,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出质人承诺 一、出质人对出

25、质的权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二、出质的权利依法可以转让。 三、出质的权利不存在被撤销、被异议、被查封、被冻结等情况。 四、以存单出质时,如约定为自动转存的整存整取定期存,出质人承诺自出19 质之日起放弃自动转存;如出质的存单为存本取息的,质押期间停止取息,待借款本息清偿后再按正常手续支付利息,不计复利。 五、同意办理质押凭证项下权利的止付。 六、质权人依本合同第八条处臵出质权利时,无须提供出质人身份证件、预留印鉴、密码等即可办理。 七、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 八、出质的权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九、同意质押权利的质押率在上述暂作价

26、的 %以内。 十、出质人负有监督主合同被担保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合同不因主合同被担保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而无效。 第五条 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和孳息。 第六条 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权利凭证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 二、以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其它需背书出质的权利凭证设定质押反担保时,应当背书。 三、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并及时将相关登记证明材料正本移交质权人保管。 四、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出质的权利转让、赠与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使用费等价款,

27、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出质人与质权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权利凭证。因质权人保管不善使权利凭证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被担保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或者出质人代为履行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权利凭证。 六、出质的权利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出质人应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或变现出质的权利,所得价款用于履行所反担保的义务,或向与出质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条 费用承担 20 出质权利的鉴定、评估、保管、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

28、现 一、主合同项下义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遭索赔的,质权人有权依法直接将出质的权利变现,或者以出质的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出质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出质的权利期限届满日先于主合同项下义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以出质的权利变现向与出质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出质人为两人以上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臵任一出质人的部分或全部出质权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出质人

29、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隐瞒出质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撤销、被异议、被公示催告、被查封、被冻结、被监管等情况。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出质的权利。 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诉讼。由质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提交 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21 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成立,自交付权利凭证之日起生效。需登记生效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主合同无效

30、,质押合同仍然有效,出质人仍应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以本合同第二条质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准。 第十三条 质权人向出质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讯,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为送达目的地。若出质人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质权人;否则,质权人发出的通讯,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五条 特别声明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出质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质权人 出 质 人 质权人: 出质人: : 信贷员: 法定代表人或或授权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负

31、责人: 联系电话: 或授权委托人 传 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22 合同编号:抵反字 第 号 抵押反担保合同 抵押权人: 抵 押 人: 23 抵押人: 抵押权人: 为了确保 与抵押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的切实履行,抵押人已收到并阅知所反担保的主合同,愿意为被担保人依主合同与抵押权人所形成的担保提供抵押反担保。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合同的担保种类、担保额度 出质人所反担保的主合同担保种类为 ,担保额度为 。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担保金额、垫款利

32、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担保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抵押物 一、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财产 作为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二、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 ,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 一、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二、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三、抵押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押等情况。 四、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抵押物出租及抵押物隐蔽瑕疵的情况。 24 五、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六、抵押物不存在被冻结、查封、扣押等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

33、现抵押权的情形。 七、同意抵押物的抵押率在上述抵押物暂作价的 %以内。 八、抵押人负有监督主合同被担保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合同不因主合同被担保人违反主合同约定而无效。 第五条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 二、在主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前,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向

3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在主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应向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在主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前,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主合同项下担保提前到期,可以要求被担保人履行义务,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一、抵押人须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二、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

35、保险单据原件交与抵押权人保管。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有权直接从抵押人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25 四、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应向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八条 抵押登记 法律规定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被担保人和反担保抵押人违反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义务,抵押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所反担保事项全部提前到期并依法行

36、使抵押权。 二、主合同项下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遭索赔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对抵押物实际处臵价值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担保债权以外的部分,抵押人同意优先偿还主合同的债务人在抵押权人处的其它债务。上述“期限届满”包括抵押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三、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臵任一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 四、抵押权人因上述原因行使抵押权时,无需另行与抵押人协商,抵押人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盖章视作其与抵押权人就处臵抵押物优先受偿事宜达成一致。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

37、人和抵押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抵押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重复抵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等情况。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有关费用支出由抵押人承担。 26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不成的,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诉讼。由主合同中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提交 按其仲裁规

38、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依法需办理抵押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仍然有效,抵押人仍应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以本合同第二条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准。 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抵押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讯,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为送达目的地。若抵押人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否则,债权人发出的通讯,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持一份,各登记机构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七条 特别声明 抵押权人已提请抵押人注意对本合同

39、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27 抵押权人 抵 押 人 抵押权人: 抵押人: 信贷员: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或授权委托人: 传 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28 合同编号:保反字 第 号 保证反担保合同 债 权 人: 保 证 人: 29 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全称(以下简称信用社): 保证人全称: 为了确保 与信用社签订的编号为 的 的切实履行,保证人已收到并阅知所反担保的主合同,愿意为被担保人依主合同与信用社所形成的担保提供保证反担保。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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