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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质监特令 第 号 被检查单位: 被检查单位地址: 营业执照编号: 法定代表人: 性别: 联系方式: 经检查,你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下列问题: 。 上述问题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第 条第 款 项 之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五十八条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 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可在接到指令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质量技术监督局或 人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3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起诉期间,不得停止改正或者停止消除事故隐患。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联系电话: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本指令书一式三联,第一联行政执法机构存档;第二联送达被检查单位第第一二联联: :行送达政被执检法查机单构位存第三联:报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查 ;第三联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