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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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具体应落实如下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一:落实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志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措施以及保障条件等内容。 3、应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规

2、章制度。 4、建立健全各工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张贴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劳动者了解,提示劳动者遵守。 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主体责任二: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1、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进行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3、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

3、进行申报。 5、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主体责任三: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要求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

4、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的、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主体责任四: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条件 1、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2、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有毒物品应分类存放,存放专用间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其内部存放的物品不能相互发生燃烧、爆炸等化学反应。高毒作业应设置车间沐浴间、更衣室。 3、可能实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

5、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并有效联动。 4、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 5、应急通道须保持通畅,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6、根据生产条件、所使用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用量考虑泄险区设置的位置、大小和选材。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以及中文警示说明。 7、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设置警示标识,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主体责任五: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和评价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

6、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检测、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检测、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存入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必须停止作业,经治理后符合方可重新作业。 主体责任六:配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适宜的个人职业病防护

7、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定期检测防护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应及时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并保证正常运行。 主体责任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 1、粉尘作业的防护:配置排风除尘设施、防止二次扬尘的清扫设备。 2、有毒作业的防护:相应的防毒通风控制,维护、检修现场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3、密闭作业的防护: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配备合格的防护用品。 4、放射工作场所的防护: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

8、安全措施,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高温作业防护:提供必需的高温防护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6、低温作业防护:配备防护服和防护手套等防寒的个人防护用品。 7、微波与电磁场防护:有防止电磁辐射能泄漏的措施、屏蔽措施、屏蔽设备。 8、噪声与振动防护:设置隔声操作室、防止振动传播的措施。 主体责任八: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控制 应在醒目位置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用中文公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告知劳动者,包括以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告知。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不得将产生职业

9、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主体责任九:依法、如实向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有警示标识和说明。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向劳动者公布。应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 主体责任十: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主体责任十一:职业病诊断与报告 1、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劳动者的职业病发病情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 2、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 3、依法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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