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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疾病证明及病假证明管理制度疾病证明及病假证明管理制度 一、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本院在职医师、离退休后医院返聘的医师及进修医师可开具门诊疾病证明书。所有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二、凡出具疾病证明,应认真记录门诊病历,并以患者的病史、体检以及相关检查等资料为医学科学依据,按规定格式要求开具门诊疾病证明书。我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在医务科审核盖章。 三、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诊断证明,更不可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或会诊得出准确结论后再出具。 四、属于公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一律经过相应专科的副主任医师或主任签字,方可盖章。
2、因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原因等需做劳动力鉴定、伤残鉴定、轻重伤鉴定以及医疗费用估算、使用何种残疾器具、是否能复学、复工等,一律不能以疾病证明书的形式开具证明,应走医学鉴定的程序。 五、疾病证明书的书写应简明扼要,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就诊科别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清楚,内容应包括:就诊日期;诊断:1 2 ;处理:1 2 3 。 六、门诊病假证明时间应根据疾病性质决定,应控制在1周之内,最长不应超过1个月。病假证明时间达1个月的,必须要有书面的特别说明并经副主任或以上的医师签字。病假证明书在服务台审核盖章。 七、对有疑问的疾病证明要核实、查对清楚后再盖章。对过期的诊断证明或先休后补的病假证明原则上不予盖章。 八、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具虚假的疾病证明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者,给予离岗学习、甚至开除我院公职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