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和适用范围.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目的和适用范围.docx(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目的和适用范围1目的和适用范围; a0 M; : , q 公司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广大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n: J3 v, V) v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2依据 ) O) l5 $ c& u o9 2.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f# V v: W8 x& A F t5 G* y 2.2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3责任者( e* 3 d9 t: J0 t3 E 调度中心、生产车间、安全消防处、机电设备处、化验室 4机构设置
2、公司成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小组,对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具体负责。组; i1 k& r+ , L ) M) ! O A, K( V- M% N* y长:*) k8 C& $ v5 1 W Q; I. i$ w 副组长:* 成 员:* * * * * *# l$ G Q8 e) m Z: m5 F* *( V I8 A9 t5 1 l 5定义及分类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3、 o: _; u6 Q/ J5 T , n1 Y+ U |+ s l 5.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6 A5 % N7 / 0 & r 5.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6.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积极组织小姐成员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并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公司每一名员工。 6.2安全消防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公司制订的安全检查制度,对全厂
4、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记录备案。% |! l8 F( R( 4 S9 1 I 6.3安全消防处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生产车间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一旦发现将按处罚规定执行。 K$ E/ F8 I% Y- L 6.4各车间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项制订计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进行监控。 6.5公司财务部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严格落实安全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N B( I s8 t- $ Y( d9 C 6.6车间每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5、并分别于下月6日前向安全消防处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并由车间主任签字。 6.7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安全消防处负责及时向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5 b6 0 C+ ( Q7 p3 J( P# A, U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9 h: Q$ J7 d6 6 R7 r- I. q: U- _ 6.8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分厂、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6、$ S# c D7 _8 j6 o, 2 g0 W, W! B6 a& h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l6 s, l( |* r( N9 ! k* S( ? 6.9安全消防处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6.10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
7、,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对公司各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公司生产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7罚则+ L( v& q2 - t. q3 v) _6 S* A, X _! h 7.1 各部门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工资5%的处罚,并取消当月的亲情工资。 7.2车间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消防处给予警告,并给予车间工资总额10%的罚款: 7.2.1不配合安全检查人员工作,拒绝和阻挠执法人员的; 7.2.2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7.2.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7.2.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7 o9 s) d% o4 7.2.5整改不合格或未经安全消防处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