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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入股概念及法律风险说明 专利运营与融资孵化请进入: _ 知识产权入股:概念及法律风险说明 在了解投资入股的基本概念之前,我们必须先了解一下投资、资本的概念。投资这个名词在金融和经济方面有数个相关的意义。它涉及财产的累积以求在未来得到收益。技术上来说,这个字意味着“将某物品放入其他地方的行动”。从金融学角度来讲,相较于投机而言,投资的时间段更长一些,更趋向是了在未来一定时间段内获得某种比较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收益,是未来收益的累积。 资本,在经济学意义上,指的是用于生产的基本生产要素,即资金、厂广房、设备、材料等物质资源。在金融学和会计领域,资本通常用来代表金融财富,特别用于经商、兴办企业的
2、金融资产。广义上,资本也可作为人类创造物质初精神财富的各种社会经济资源的总称。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 1 页 共 1 页 专利运营与融资孵化请进入: _ 通过上述法律条文的理解,我们得到的结论是: 投资入股的方式为:货币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
3、利技术、土地使用作价出资。 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作价。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知识产权入股 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就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转让或者许可的方式以其知识产权向公司出资,由公司根据评估价值确定知识产权出资人的股东地位并享有股东权利。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价值主要来源于其所具有的创新性、显著性、可获利性等特点,当其作为出资,入股以后与公司的货币、设备、人力等其他因结合,可以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 知识产权
4、投资入股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如下问题: 首先,知识产权出资的主体应限定在知识产权所有者。知识产权的利用形式主要包括转让和许可,其权利可以是独占性的、排他性和一般性的。 第 2 页 共 2 页 专利运营与融资孵化请进入: _ 其次,知识产权评估作价的主体不是知识产权所有人。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的评估要由专门的第三方知识产权估机构进行。 最后,知识产权出资的方式应当包括转让、使用许可方式。 知识产权入股的性质和种类 知识产权入股的性质 前文讲到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就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定,用转让或者许可的方式以其知识产权向公司出资,由公司根据评估价值确定知识产
5、权出资人的股东地位并享有股东权利。但追其性质,就是因为知识产权具有创新性、显著性、可获利性等特点,当其作为出资,入股以后与企业的货币、设备、人力等其他因素相结合,最终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而知识产权入股的实质,就是知识产权能够产生财产的那部分权利,即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入股的种类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由此可见,目前公司法中可投资入股的仅限于工业产权,而不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却包括非专利技术等。笔者对此认为,此举颇为不妥,因为随着科技进步,社会进步,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应进行不断的进步和开明。根据现有法律的
6、规定,知识产权入股的种类应当包括: 第 3 页 共 3 页 专利运营与融资孵化请进入: _ 1)发明专利;(2)实用新型专利;(3)外观设计专利;(4)商标;(5)服务标记;(6)厂商名称等。 但公司法规定非专利技术可以出资人股,因此作为一部分的版权亦可作为出资人股的方式,包括:美术、建筑作品的版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的版权;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等。 知识产权入股方式 知识产权的作价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工业产权、
7、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其实质就是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作价,进行转让。笔者认为公司法对此进行限制不妥,为了实现知识产权的最大价值化,应当允许实施许可的方式进行投资人股,使知识产权尽快扩大商品化,以服务全人类。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必须进行客观公正和具有预见性地进行评估。 第 4 页 共 4 页 专利运营与融资孵化请进入: _ 当然,现实情况中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状况仍然欠佳,有相关业务知识的人竟还是少数,这和我国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是极不符合的。所以,股东合通过制度旨在明确知识产权出资人和其他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
8、以有防止其他股东出资中的不平衡心理。 现实中由股东约定作价可以降低公司设立成本,提高公司设立效率,但无法保证出资真实。引入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制,可以有效地弥补以上不足,也可以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上起到积极作用。 知识产权的转让 知识产权的转让知识产权以转让的方式出资应当符合法律关于知识产权转让的规定。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都有商标或专利整体完全转让的规定。 选择知识产权转让方式向公司出资,无论从理论架构还是实际情况出发,其符合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的基本原理,因为“转让”就意味永久性转移,公司对该知识产权享有最终所有权,因而也就拥有最终处分权,可以作为公司承担亏损和风险的资本担保。 知识
9、产权的实施许可 知识产权主体若选择“使用许可”的方式进行出资,是否在理论上会与公司法律制度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会发生冲突,这种冲突是否可以通过相应的制度建设来予以解决,是否在实务操作中面临巨大的风险更甚至难以操作。 除此之外,知识产权权利人若采用使用许可的方式向公司出资,则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不发生全部权利的转移,公司对该知识产权仅享有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的使用权。那么,这将会第 5 页 共 5 页 专利运营与融资孵化请进入: _ 与公司法发生两个方面的冲突: 首先,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相冲突。我国公司法第25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34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
10、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资本维持原则的立法目的是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的不当分配,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权出资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冲突主要表现以下两点: 一、知识产权中的部分权利是有有效期的,诸如商标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一旦失效便落人公共领域,任何个人和企业都可以无偿使用。这个有效期短于公司的经营期限的话,实质上相当于出资人变相抽回了其出资; 二、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商标权的价值与对该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及使用该标的商品质量状况息息相关,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等的价值与新技术的开发运用情况以及市场变化关系密切,一旦
11、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价值波动致使低于其出资人股时的评估价值,则亦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相悖。 其次,与公司承担责任的要求相冲突。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经营,自负亏盈。出资人用知识产权以使用许可的方式出资,则接受出资的公司对该知识产权不能享有最终处分权,那么当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时,债权人可否对作为债务人资本组成部分的该知识产权主张权利呢?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如何“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呢? 第 6 页 共 6 页 专利运营与融资孵化请进入: _ 知识产权人股后的法律后果 知识产权以转让的方式出资应当符合法律关于知识产权转让的规定。“转让”就意味着永久性转移,公司对该知识产权便享有最终所有权,因
12、而也就拥有最终处分权,可以作为公司承担亏损和风险的资本担保。 出资方以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方式出资所涉法律后果较为复杂。公司对于该项财产事实上不拥有完全的处分权。 笔者认为,应根据现实情况来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能片面地从知识产权使用许可的角度分析这种出资方式,在现实情况下,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形式作为出资方式并非没有,并且这种利用形式还是比较普遍的。故笔者认同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方式向公司出资,但前提条件是这种出资的许可使用必须是独占性的,也可以说知识产权用益出资比完全知识产权出资,承担一些额外的信息成本、契约成本和排他成本。 高额用益出资交易成本,源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不定性。这些额外的交易成
13、本,往往会使当事人在颇费周折后不得不以其他变通方法来降低交易成本,甚至选择放弃。虽然实践中存在着知识产权用益出资的需求,但因其极大的模糊性及风险性使得其发展十分有限。事实上,资本化了的知识产权是动态资本,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这不仅是接受投资的企业必须考虑的,而且也是知识产权出资方在选择出方式时需要慎重考虑的重要因素。 针对上述冲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和缓和: 第 7 页 共 7 页 专利运营与融资孵化请进入: _ 首先,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其本身价值就难以全面地确定和客观把握,这是公司在设立时,其知识产权出资者和接受出资的其他股东都必须要考虑到为了实现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对用作出资的知
14、识产权可通过知识产权资合同的约定加以规制。 公司存续期间知识产权资本的价值波动,如果属于用知识产权出资不实,则应严格执行我国公司法第25条第2款和第28萝条的规定,即“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羞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评估机构的作用,减少债权人的权益受到危害的可能性。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维护和公司信用度有着巨大的联系。在现行公司法对于出资形式的规定下,公司信用可以
15、说大体是建立在公司的资产信用之上的。但是债权人对于公司运营的实际情况事实上很难把握,而知识产权作为公司资本的一种存在方式不同于实实在在的货币资金,其变现的能力是存在困难的。特别是在公司处于经济危机时,其转化为现实资金的可能更是大大缩小,|这种资本来清偿债务对债权人利益显然还是不利的。 最后,强制性规定知识产权出资只能以转让所有权的方式出资会面临一个大的问题。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商标还是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在其可以用作出资时,一般都有较大的市场发展潜力,而这种潜力也使得这些知识产权的价值不菲。要求知识产权出资方式的单一话本身就存在不合理性且纵观各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利用情况,知识产权使用许可的方式也较为普第 8 页 共 8 页 专利运营与融资孵化请进入: _ 遍。 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