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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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对劳务工的管理工作,规范用工行为,堵塞劳务工管理中的漏洞,充分发挥劳务工在港口生产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用人目的,特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务输出单位、公司劳务协议签约业务部门和用人单位,以及劳务输出单位提供的劳务工。 第三条 劳务输出单位必须是经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输出公司。劳务输出单位需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考察和验证后确定。 第四条 劳务工指公司与劳务输出单位通过签订劳务协议而使用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务工)。 第五条 公司适用于劳务工的岗位为:清煤工、保洁工、舱口工等,以及其

2、它特殊工种和岗位。第二章 劳务合同签订 第六条 审批程序。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劳务工管理主管部门。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需要,提前30个工作日提交劳务用工计划及要求,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查、汇总,报送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情况采取公开招标、议标等方式确定劳务输出单位。未经公司批准,严禁各单位擅自招用劳务工。 第七条 签订劳务合同。公司应与劳务输出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实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务委托协议,建立劳务合作关系。合同中明确工作范围、人员配置、人员条件、甲乙双方职责、费用及支付形式、违约责任、合同期限、争议的解决等其他事项。合同一经签订,

3、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共同遵守执行。 第八条 劳务合同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务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合同的签订严格执行相关部门合同会签制度,并报公司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务费用的结算和支付,监督检查各用工单位劳务工使用情况,并配合处理劳务争议。 第九条 劳务合同期限。根据劳务工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而定,最长为一年。其中,对工作任务完成期限不足一年的,以完成期限为合同期限。劳务合同届满即终止。因港口生产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重新签订劳务合同。第三章 劳务工使用标准 第十条 劳务工使用的基本条件: 1、本人自愿,家庭条件允许; 2、年龄应在1845周岁,体检合格,无传染性疾病,具有较强的劳动能

4、力; 3、思想品德和现实表现好,无不良社会迹象,有乡镇一级派出所出具的政审合格证明; 4、具备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并持有相应的岗位任职资格证书及上岗操作证书。第四章 劳务工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严把劳务工入口关。各劳务输出单位要将劳务工的报名表、体检表、身份证、学历证书及相应岗位资格证书、上岗操作证等复印件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公司级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新入港劳务工必须经过公司级教育、考核。公司级教育由公司安质部负责组织,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培训内容侧重于港区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易燃品和消防常识等其它管理规程。 第十三条 公司级培训合格后,劳务输出单位负责人持劳务

5、工身份证、近期一寸照片、培训合格证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录用通知书。被录用人持录取通知书在劳务输出单位负责人带领下,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新进劳务工要严格审核、把关,以录取通知书为依据接收劳务工,并建立劳务工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劳务输出单位应建立劳务工学习、培训制度。用人单位在劳务工上岗前进行队站级、班组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培训内容侧重于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岗位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劳务输出单位要加强劳务工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定期进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六条 劳务输出单位应选派素质好、管理能力强的管理人员到港从事劳务

6、工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应在港区设立管理办公室。管理人员的工资,由劳务输出单位从付给的管理费用中支付。 第十七条 各劳务输出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工的合同管理,必须及时与劳务工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劳务工在公司内部的无序流动。未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杜绝劳务工在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随意流动,确保人员稳定。如确需人员流动,可提前报请人力资源部同意、备案,向用工单位下发流动通知单,并转移人员档案。若发现劳务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工作,除立即清退外,公司人力资源部将酌情扣罚劳务输出单位的管理费,并严肃处理公司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加强劳务工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劳务工

7、动态信息,严格考勤、考核,确保考勤、考核真实、准确,并及时与劳务输出单位和公司人力资源部沟通。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考核记录,是劳务工劳动报酬支付的依据。第五章 劳务费用及其它 第二十条 劳务工工资标准应在劳务合同中明确。劳务输出单位有义务向劳务工公开所在岗位的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劳务工的实际出勤人数,每月向劳务输出单位支付劳务费和管理费。管理费用于支付劳务工的保险、加班费(因港口生产需要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需劳务工加班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以及其它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支付的劳务费,劳务输出单位必须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到劳务工手中。不准随意拖欠,不准滥罚款,不准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克扣和套取劳务工劳务费,出现上述问题,公司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劳务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由公司安质部按照相关规定,统一购置,按时发放。劳保费用由劳务输出单位支付。 第二十四条 劳务工午餐及就餐标准应结合实际情况在劳务合同中予以明确。劳务工在公司就餐的,其午餐费用将在支付给劳务输出单位的管理费中扣除。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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