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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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卫规财发200612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卫生厅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湖南省卫生厅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建设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有关工程建设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加强工程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不断提高投资效益。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省卫生厅批复的本单位总体建设发展规划进行建设,没有总体建设规划的单位不予审批新的建设项目。总体建设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动,遇有特殊情况需作必要调整时,须报省卫生厅审批。第四条 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和设备安装等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含设备采购)都必须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基本建设程序第五条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投资意向、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各项

3、工作依次进行的次序,是基本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各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并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作。第六条 凡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方可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基本建设投资较大的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先编制设计方案,经省卫生厅组织审查后,方可正式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具备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第七条 一般建设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由省卫生厅报省发改委审批;有省财政厅专项参与投资的项目,由省卫生厅、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共同审

4、批。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省卫生厅报省发改委审批;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由省卫生厅审批。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文件被批准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手续。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准备工作。凡由省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经省卫生厅审查后,报省建设厅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省卫生厅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由省卫生厅审批。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

5、图文件编制完成后,报省建设厅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正式使用。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申领程序,在工程项目的建(构)筑物正式施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征地拆迁、工程设计、工程招标等开工前准备工作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工报告。第十三条 经批准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委托建设监理并配合施工及质检部门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和工程造价进行动态管理。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在正式使用前应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

6、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及时向省卫生厅申请竣工决算审计。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竣工后先报省财政厅进行竣工决算审查。最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 工程招标管理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必须接受省卫生厅的监管,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基本建设招投标方案需报省卫生厅审核,保证工程建设招标工作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向社会发布招标书,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公示。第十六条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项

7、目的招标,建设单位只能就投标单位的资质、业绩、项目经理执业资格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员等提出条件,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较多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不少于8家的投标入围单位。第十七条 淡化技术标评审,对一般的房屋建筑(不涉及结构安全)和有关附属工程,可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或只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方案,对施工方案只进行合格性评审,不进行打分评审。第十八条 积极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办法。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不涉及结构安全)和简易工程项目,可不再进行评审,一律实行最低价中标;对其规模不大(总投资小于200万元)的建设工程,经

8、省卫生厅核准后,可以采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包括工程合理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按规定要求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合格后,招标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第十九条 为减少人为因素,严格控制建设单位参与评标,建设单位一般不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参与评标的,应报省卫生厅批准。第二十条 对于建设项目有关的附属工程,如消防、电梯、空调、水电安装、绿化等必须分项进行公开招标,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建设单位招标时必须通知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和纪检组监察室派人参加。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建设全过程的管理

9、,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组织施工,努力把造价控制在总概算以内,严格控制投资支出。第二十二条 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依照批准的投资估算,要求设计单位实行限额设计,避免因设计超标造成造价失控,重大项目须进行设计招标。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主要由建设单位负责,省卫生厅对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进行不定期的督促、检查。第二十四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施工建设,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对违章或管理不善而造成工程超概算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负责。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配合质检部门或监理单位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好各项工程

10、记录,特别是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向施工队伍和质检部门正式提出,及时解决。第五章 材料设备管理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材料采购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建设单位都要有专人负责把好材料(包括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质量关,严防以次充好。重要的材料和设备做到先考察再订货后验收。建设项目所需电梯、空调等设备金额超过50万元的必须公开招标采购,并接受省卫生厅的监管。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的物资管理人员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库房管理人员要做好物资验收工作,出入库要有凭证,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清查盘点;工程竣工后要进行盘点核算,做到帐物相符。第六章 工程造价管理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管理包括从可行性研究开始到工程竣

11、工整个基本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如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决算、工程结算的管理。既要防止高估冒算,又要避免漏项。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技术变更、经济洽商合同等资料,编制或审查施工单位的补充预算,正确计算施工工作量,严格按照实际进度付款,坚决杜绝仅凭施工单位出示的施工进度表盲目付款的现象。第三十条 预算人员对于超概算的项目要分清原因,凡是施工方原因造成的超支,不能付款;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超支由建设单位自筹资金解决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属于政策性原因超支的,按有关政策及时调整,经预算人员审核、单位法人代表审批后方可支付。第七章 基建档案管理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领导必须重视基本建设档案管理,配备专人

12、负责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涉及基本建设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都应按国家规定立卷归档。特别是地下各种管线图、墙内管线图,除了归档一份外,应多备一份供日常查询。第三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施工图、竣工图、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招标文件、部门批复(函),以及各种施工、订货合同等,都应作为永久性档案归档。基本建设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立卷归档。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本单位的建设

13、应进行全过程监督,完善内部监管程序。对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经过办公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要提交职工大会审议表决。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纪检监察部门要秉公执法执纪,保证国家和省、部门的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贯彻落实。第三十五条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政策,以及本办法规定执行的,省卫生厅将视情节轻重,在职权范围内对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第三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招标发包、逃避管理或串通投标、私下交易、索贿受贿以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湘财建200239号)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关系隶属于省卫生厅的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厅1996年3月25日印发的湖南省卫生部门基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发生抵触时,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抄送:卫生部规财司。湖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6年11月8日印发(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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