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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提供付费电影 被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桃花运是2009年热映的电影,近日,北京一家酒店因在客房内提供该电影的有偿播放服务,被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原告公司称该酒店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权,要求该酒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乐视网公司)起诉称,该公司享有影视作品桃花运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酒店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在其酒店客房内提供上述影视作品的有偿视频点播服务。 乐视网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酒店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乐视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权,已构成侵权,且被告酒店的行为给乐视网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因此乐视网公司将该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酒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54000元。 据悉,被告酒店在客房内提供电影的有偿视频点播服务,每点入电影一次,就计费一次。其中桃花运的点播费用为28元,点播费用会在结清房费时一并计算。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