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炒股赔钱“保本协议”获法院支持[法律案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委托炒股赔钱“保本协议”获法院支持[法律案例].doc(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委托炒股赔钱“保本协议”获法院支持 今年岁的丁女士与岁的佟先生签订协议,委托佟先生为自己进行炒股,结果丁女士的账户由万元缩水至万元。为此丁女士将佟先生诉上法庭,称两人当时签有保本协议,要求佟先生赔偿她万元的损失。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双方所签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但根据双方所签合同,法院判决佟先生赔偿丁女士万余元。丁女士称,她经人介绍找到佟先生咨询基金情况,佟先生说他会炒股票,让丁女士把钱交给他炒股票,保证半年能翻一番,并承诺保本不成问题。年月丁女士将一张存有万元现金的银行卡交给了佟先生,佟先生于当时在北京某证券公司办理了购股手续。同年月,丁女士和佟先
2、生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合作炒股,由丁女士出资万元,为期半年。挣出的利润给佟先生,如果赔了本金,由佟先生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协议还在最后明确约定起止时间为“月日起至月日”。后来,丁女士认为佟先生并未认真炒股,信用缺失。于是在双方约定的协议期满后,不准备再让佟先生炒股了。但丁女士账户上的钱已经由万缩水至万元。佟先生辩称,自己和丁女士只是口头协议合作炒股,他从未承诺翻一番,也没说过能保本。他认可协议上的名字是自己签的,但是对协议内容不予认可。法院经审理认为,丁女士提交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为公民间的委托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法官认为,合同中约定起止时间为月日起至月日,因此佟先生对月日至月日间丁女士的本金亏损并不承担赔偿责任等。因协议中并未对本金利息进行约定,所以对丁女士要求佟先生给付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佟先生当庭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