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项目桩基分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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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上海)项目桩基础工程分包合同总 包 商: 分 包 商: (上海)项目桩基础工程分包合同总 包 商: (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 分 包 商: (以下简称“乙方”)地 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的 桩基础 分包工程(以下简称本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订立本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为对原合同的完善、修订及增补,原合同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一、本分包合同1.1本合同的构成、解释顺序及分包商的一般认知本分包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并互为说明;如出现含糊和(或)歧

2、义时,应按以下先后顺序解释,同时遵守最新签署的合同文件具有优先解释效力的原则;如总包商对该含糊和(或)歧义向分包商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澄清,则以此类指示为优先解释文件。A. 本分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B. 本合同附件;C.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D.招标过程中的答疑纪要、询标纪要、承诺等书面文件;E.招标文件及补充;F.分包人的投标函、报价书;G.工程量清单;H.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I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J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上述文件规定相互矛盾时,以序号在前的文件为准;同一序列的文件相互矛盾时,以生效时间在后的为准;序列

3、、生效时间均相同的或在同一份文件规定相互矛盾的,由总包商选择适用;而以上文件中所有涉及罚则的规定均已较重者为准。1.2 总包商向分包商提供工程图纸套数: 1 套,该图纸不得复印。分包工程竣工后,分包商应将工程图纸交回总包商。如分包商要求额外图纸,需向总包商提出申请,由总包商安排复制,费用由分包商承担。施工完成时总包方提供施工图 4 套,由分包方负责绘制竣工图,并取得总包方、监理、设计和业主方的认可。1.3 分包商收到图纸、设计变更单等任何性质的合同文件后,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在收到图纸后 7 日内通知总包商。 如分包商未能在上述时限内通知总包商,则分包商因此丧失就该合

4、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总包商索赔的权利。1.4 分包商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应做到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特征、地面条件、下层土壤和水位、现场已有入口等地表以下及现场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应正确判断总包商提供的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资料的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总包商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索赔。二、分包工程及工作范围2.1 本协议的工作范围依照施工图纸表明的桩基分包工程。上述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按设计图纸及工程规范完成桩基础及围护桩工程,包括钻孔桩的场地的硬化、施工便道的修筑、围护桩及施工场

5、地的处理及2m以内障碍物的清除及围护桩施工的沟槽开挖(如部分工作由总包方完成,费用在合同中做相应扣减,对此分包商不得有异议);(2) 施工过程中的测量校正、安全措施、现场二次倒运、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场地清理、运输机械及中小型机具;且施工水电费、人员食宿费、人员综合保险费、安全文明措施费、环境保护费等一切相关措施费均包含在协议价格中;对于施工用的大型设备,分包商必须进行设备保险,并在进场时提供保单复印件一份交由总包方及保单原件验证后方可施工;(3) 涉及桩基所有检测和试验以及安装过程中的措施; (4) 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上述未提及到的桩基工程相关工作,直至整个分包工程交付验收前的全部工作

6、内容;(5) 保证桩基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工程中所使用的不合格的产品负责退场及更换,对不符合技术和质量要求的安装进行返工。且不得延误工期,并承担因此对业主/总承包商的所有损失;(6) 负责竣工图的制作、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竣工资料的制作以及配合承包商竣工资料档案馆归档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7) 为保证本工程的顺利施工,分包商应有专门的技术小组进入施工现场配合安装施工,一切费用均应含在协议价格中;(8) 分包商应负责桩位偏差测量、制作偏差图;(9) 配合土方开挖后桩位轴线放小线工作;(10) 负责试块制作养护送检;(11) 本协议中约定的其它工作内容;2.2 承包

7、方式采用包人工及部分材料、包质量、包工期的方式承包。三、分包工程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暂定2012年6月28日;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 暂定2012年10月13日;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绝 对 工 期: 108日历天绝对工期不可调整,分包商必须确保满足总包商工期要求,包括增加机械和人员、24小时连续作业,相关费用已包括在综合单价内。分包商的施工进度须严格达到总包商的控制性工期节点,分包商承诺每延迟一天工期,赔偿总包商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不设最高赔偿限额。四、派驻施工现场代表4.1 总包商驻工地代表: 梁敬杰 4.2 总包商驻工地代表职责: 按合同约定,及时给分包商提供所需图纸、发出指令

8、、批准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4.3分包商驻工地代表: (项目经理) 4.4分包商驻工地代表职责:按总包商代表批准的施工方案、工期控制计划、质量目标和总包商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测量,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及义务,并对施工中涉及总包商的先进工作和技术保密。4.5总包商和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全部合同文件和其它有效文件均由其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4.6以上人员的有效签字样本均须在总包商项目合约商务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其签字具有不可替代性。4.7总包商向分包商代表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与指令,均应被认为已经送达至分包商。五、工程价款及支付5.1 合同价款5.1.1本补充

9、协议为固定综合单价、措施费包干合同,暂定总价为:小写(人民币): 99,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 玖仟玖佰万元整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规定,本协议价格应包括本协议中分包商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所需发生的所有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协议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协议时可以预料到。在工程量清单/单价细目表内之各项单价报价均属综合包干单价。固定单价中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损耗费、辅材费、制作加工费、拼装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采购保管费、试验及检测费、安装费、机械费、调试费(如有)、验收费、技术资料费、施工水电费、外来人员基本社会保险、竣工图、竣工资料费、半成品及成品保护费、保险、

10、利润、规费、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技措费、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职工食住、保修、风险、不可预见费用、材料涨价、汇率、责任等所有费用;其他按照本合同条款规定的总包商不提供的机械、设备、措施,均由分包商自行提供(含大型机械和设备保险),且以上所有费用已分摊到合同综合单价中或在包干的措施费中。所谓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应按照以下含义理解:a) 合同内工作范围按照总包商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的范围价格包死,总包商不接受由于分包商对招标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而导致的任何单价索赔;b) 合同内工作范围的所有工作子目单价包死,任何情况下,单价不得调整,总包商不接受任何基于分包商对单价的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理解的偏

11、差、工料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或任何差错而引起的任何索赔;c) 合同内工作范围中各子目的工程量依据工程量清单中报价说明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任何情况下总包商不接受任何基于分包商因施工不当、管理不善或丢失导致任何工程量的增加或复核存在差错的任何索赔;d) 合同总价含3.39%营业税及附加,由总包代扣代缴,分包商需按总包商要求及时提供办理完税证明所需资料,税金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扣除,如因分包商原因导致无法办理完税证明,责任由分包商承担;e) 双方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f) 分包商已对中海油大厦(上海)项目现场及地下土质

12、有全面了解,不得因土质差等情况提出增加费用。g) 合同单价中已包括对施工现场场地的平整、整修和因工程需要而实施的局部开挖、回填及现场超高、超大物体的转运等一切所需的机械配合。关于对固定综合单价的进一步说明:a) 分包商须保证完成与基坑围护工程、土方工程、主体工程及其他工程分界面部位工序的合理交接和协调、 施工,负责消除前道工序的误差,并须负责完成虽未在本协议中描述,但为保证建筑协调和使用功能而必须完成的工作,所需费用全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b) 分包商必须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负责所有桩基工程的措施费,措施费不得调整。5.2 工程进度款5.2.1工程进度款付款比例a.本分包工程无工程预付款。b.分包商

13、每月23日报送上个施工期间前月20日-本月20日完成的工作量,总包商审批后且待收到业主支付给总包的当月完成产值付款后14天内支付分包工程进度款至当期审核产值的7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支付至合同额的85%,本工程全部结算完成后(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较后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0%,上部工程总承包进场并完成土方开挖后,经发包人、总承包单位、监理人共同验收确认工程无质量问题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预留5%作为保修金; 5.2.2工程进度款支付a.每月25日分包商应及时按总包商要求提交请款报表与各部门会签完的月度评价表,总包商在分包商提交报表后经过7天审核期并在收到业主对应

14、本期工程款后14天内支付分包商相应工程款;本合同5.2.1条款中的支付比例仅适用于暂定合同价部分,对于超出原报价清单工程量的部分及变更签证等费用,根据本合同5.4条款、十二条款和十四条款规定均一次性在竣工结算后支付至其核算金额的90%,余下部分支付比例参照5.2.1对应条款。b.自分包商提交当期请款报表时起,应提供合法正规发票,发票抬头: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本工程实行月结月清的分阶段清算方式,由于分包商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疏忽、遗失、延迟等因素,分包商未及时提交的工程量签单、变更洽商单、指令单等涉及工期、费用方面的合同文件,总包商可以接收但拒绝对其结算和支付。如总包商发现分包商未能按时支付

15、其工人工资,总包商将有权直接支付工人应得工资,支付总额将从分包商工程款里直接扣除。5.3总包商拒付总包商有权拒付下列情形的工程款:(1)未经总包商检验批准的工作;(2)分包商不能出示总包商项目经理与商务经理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批准文件;(3)月度评价表各部门会签后有正当理由建议不支付或支付一部分。5.4工程变更的支付 对于分包商提交的工程变更文件,需在分包商按期提交封存、总包商确认和业主已就该变更事项支付工程款的三个条件具备前提下,总包商方可在结算后向分包商支付相应变更部分工程款。5.5履约保函5.5.1履约保函分包商应提交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格式见附件七,银行保函为合同价格的

16、10。5.5.2提交履约保证金如分包不能提供履约保函,则需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如分包商在合同签署时仍未提交,则在首次工程款支付时一次性扣除合同总价10%的款额,作为履约保证金。5.5.3履约保函与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在分包商全面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前提下,总包商将返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该分包工程竣工并经过缺陷责任期(2年)后按进度款上报程序返还。5.5.4如分包商不能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则总包商有权将履约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总包商的赔偿,如全部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仍不足以补偿总包商的损失,总包商有权从分包商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索。5.6 付款申请表格 分包商需按照总包商

17、提供的付款申请表格进行填报,经各工程师签字后报送项目合约经理,同时发送电子版一份,项目合约商务以收到申报纸质版并提交全部要求文件的最迟时间为准。六、工程质量6.1质量等级:一次性验收合格,无质量缺陷(质量缺陷由业主或监理认定),其中类桩合格率要在90%以上且不允许出现类桩,充盈系数小于1.156.2分包商应认真学习发包方及总包方编制的有关ISO9001及ISO14001和 OHSAS18001等相关程序文件手册内容。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贯彻实行,以保证施工工程质量、人员安全、环境保护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并满足国家相关要求。6.3工程质量处罚分包商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对于出现质量不

18、符合要求的部分,总包商有权发出整改通知单,分包商收到整改通知单24小时内仍无任何整改措施,总包商有权请其他分包商整改或自行代为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将从分包商的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同时不免除分包商承担单项金额不超过10000元的质量违约金责任。6.4材料节余及浪费奖罚分包商不得偷工减料,一经发现,每次罚款3万元。分包商在确保质量的情况下,因管理严谨而产生材料节余的,经双方核实及总包获得此部分业主批复的,分包商享有节余奖励,其具体操作和分配比例根据现场施工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不管任何原因,分包商就材料超出规范要求或现场规定要求或业主(含监理)规定要求的部分,损失全部由分包商承担,总包商有权从其工程款

19、中直接扣除。七、总包商的义务7.1分项工程施工前,总包方负责组织技术交底。7.2按合同规定支付分包商工程价款。7.3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检单位对本分包工程进行验收。7.4总包商应及时为分包商提供现场施工条件:一级配电箱、临时用水接口、现场测量并对分包的相应连接和后期测量进行复核。7.5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现场用地;工人就餐费用由分包商自行承担。7.6协助分包商办理有关证件(包括出入证,临时居住证等),办理所需费用由分包商承担。7.7负责协调施工中各工序之间的配合工作,并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7.8 总包商统一缴纳外来人员基本社会保险和水电费,按照上述约定由分包

20、商承担的部分总包商将在工程款中相应扣除。 八、分包商的义务a. 分包商应遵守总承包商及本项目施工现场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和现场存放等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申请查阅该类规章制度,并被认为对总承包商的各种规章、制度已经充分了解,且分包商不得以不了解总承包商的规章制度为由而拒绝执行总承包商的有关指令。若分包商违反总包商公司及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从而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工期,分包商应承担每次不超过 10000 元的违约赔偿金,该款项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如该违约行为对总包商造成经济损失,除上述违约赔偿金外,分包商亦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b. 除非分包合同条款另有要求,分包商在对分包

21、工程进行深化设计、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起或促成总承包商违反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总承包商的任何义务。除上述之外,分包商还应承担并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承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c. 分包商应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同时应保证总承包商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实施、竣工以及保修过程中免于承担因分包商下列不当的行为及事项所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责任、索赔、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开支:(1) 分包商及其雇员或代理人违约、不遵守或不执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承包合同条款或其中任何条款;(2) 分包商、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为或遗漏,以致总承包商

22、需向业主承担的任何责任及误期损害赔偿;(3) 分包商的任何误用属于或由总承包商提供的财产/设备;(4) 分包商未能提供分包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深化设计。(5) 由于分包商的疏忽、过失导致的任何人员的伤亡;(6) 由于分包商的疏忽、过失导致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7) 由于分包商的疏忽、过失导致的连带责任。在前述的情况下及总承包商可从本应支付给分包商的金额中扣除有关赔偿费。d. 分包商所使用的材料品牌、质地、产地必须在采购前向总承包商/业主/工程监理单位送审(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经总承包商/业主/工程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分包商才能开始采购。每次审批时间不超过14个日历日

23、,分包商在送审时应预留出足够的审批时间,如因预留审批时间不足或审批没有通过,导致采购延误而影响工程进度,由分包商负责。如果总承包商/业主/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分包商使用的材料、运用的工艺标准等有检验要求时,分包商应主动提供检验的场所、资料、检验工具等,接受检验。e. 分包商潜在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任何为本分包工程正常使用功能和设计使用寿命所必须的或为本分包工程使用的任何规范、规程或标准所要求的工作既未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未属于总承包商或任何其它分包商的工作,也未在本分包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提及,则此类工作应理解为分包商潜在的责任和义务,分包商应负责完成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分包商不得就此类潜在责

24、任和义务向总承包商或业主提出任何费用和工期的索赔要求,且在任何情况下,分包商也不得就此提出有关其投标价格考虑不周、疏忽缺漏、计算错误等的补偿要求。f. 由分包商送审,经业主选定的样品应封样保存,业主和分包商双方分别保留一半,正式入场的材料质量、外观、质料及技术指标必须与封存的样品一致,否则将不被允许使用于本工程中。分包商不得自行更换合同规定的产品规格和供货厂家,如果分包商采购材料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要求,由分包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g. 分包商供应的材料及加工必须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若因分包商供应材料的规格、颜色、质量及数量等出现错误、材料供应不及时或加工跟不上而造成的损失由分包商全部

25、承担,工期不予顺延。h. 因分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缺陷等,分包商应付全部责任。i按总包商批准的作业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工期控制计划、质量目标和总包商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履行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其它义务。j. 负责本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施工、质量、安全及工程保修责任。k. 编制施工方案,根据总包方月、周计划组织施工。l. 向总包商提供主要施工人员名单,明确现场负责人,负责解决现场发生的一切情况。通过总包商考察的管理人员必须常驻工地现场,管理人员每周在现场不得少于6天,不得无故缺勤,因缺勤者,项目经理每日罚款5000元,其他管理人员缺勤一日罚款1000元。m. 分包商应保

26、证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同时应保证总包商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实施、竣工以及保修过程中免于承担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1)任何人员的伤亡;(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3)由于分包商的疏忽、过失导致的连带责任。n. 合同签订后分包商应提供现场施工人员名单(加盖公章)及工人劳务合同交总包商备案,如果施工过程中增补或更换施工人员需在更换人进场时提供此更换人的劳务合同给总包备案;分包商负责所有己方进场人员的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进场时提供保单给总包,并提供“如若因分包商未给进场人员进行意外和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所有损失(不限于各类罚款、赔付、间接给总包造成的社会损失

27、)由分包商承担”的承诺书。o. 分包商现场管理人员及工人应对业主、监理、总包商及现场各方管理人员有足够的尊重,不得与以上人员不敬或产生言语上、肢体上的冲突,否则,总包商将处以500-10000元的罚款。p. 每月报量时随同附上“月结月清”承诺书,基本含义即本月的完成量含清单内和变更部分已完结或已上报,承诺日起不再对本月的完成量进行索赔或变更或要求任何增加。q. 分包负责配合总包做好相关政府完毕手续,不限于劳务合同备案,桩基设备合规租赁手续,桩基设备的检测和备案等。r. p. 保密义务:分包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工程图纸、规范及其它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性质的或与分包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含工

28、程款及保修金的支付)。九、分包商现场施工机械、设备9.1 分包商应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必须使用于本工程,无总包商的指令不得随意更换施工机械、设备的规格、型号和生产厂家。9.2 分包商提供的设备应符合总包商对机械、设备性能状态的要求,保证其使用的安全程度并发挥应有的功效。9.3 分包商应为其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车辆等购买保险,并提供保单复印件给总包商。十、工程照管10.1分包商在施工中应有预见性的采取一切措施保护本合同范围内的、总包商和(或)其他分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分包商或其雇员对总包商和/或其他分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及永久工程的损害赔偿责任和修复义务。10.2从

29、工程开工之日起直至地上总包商进场开挖时止,无论分包工程为何种形式(包工、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等形式),分包商均应对分包工程以及有关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该项费用已包含在本分包合同价款中。十一、安全文明施工11.1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11.1.1分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选择正确合理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并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对现场周围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分包商应保障总包商免于承担由于运输造成任何桥梁和道路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11.1.2分包商应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保证工地现场大门外道路的保洁,如总包商认为分包商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有权另外安排

30、人员或设备进行此部分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商无条件承担。11.2避免干扰11.2.1分包商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干扰:(1)因其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噪声等对公众、居民造成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或生活上的妨碍。(2)道路和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11.2.2分包商使用的一切机械及设备的操作及维修均以发出最少量尘及厌恶性臭气为原则,并用消声器、减声器、吸音装置或屏幕以达到“降低声量”的目的并令业主和总包商满意。此外,分包商还须遵守上海市政府发出的有关规定。11.2.3分包商应保障总包商免于承担因上述干扰造成的任何损害赔偿费用(含法律费用),同时应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31、11.3工作时间11.3.1分包商应已正确了解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关规定,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当地政府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11.3.2分包商不得以当地政府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具体以政府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为理由申请顺延工期、增加费用以及不得免于承担分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商还应承担夜间施工和超时工作的一切所需额外劳务、加班费及扰民费。11.4 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工作11.4.1 本工程要创建上海市文明工地,分包商的文明施工需达到市级文明工地的要求。11.4.2 分包商在施工中必须满足总包商

32、有关企业形象宣传的规定和要求,统一着装,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采取总包统一购买或总包指定分包商购买的方式,费用由分包支付或从工程款中扣除。分包商自备符合总包商CI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劳保鞋、绝缘手套等防护用品,所需图形标识由总包商提供样本,分包商负责制作安装,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款中。11.4.3 未经总包方同意分包商不得在建筑物或本工程任意地进行各自企业的宣传。11.4.4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商应将其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在总包商规定时间内清运出现场,清理现场多余材料、垃圾并保持现场清洁整齐。11.4.5总包商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分包商未能在当日内按照指令执行,总包商有

33、权雇佣其他人执行。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将由总包商从分包商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11.5 事故处理11.5.1施工过程中,因分包商违反国家、工程所在地政府及总包商的安全、质量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安全交底、工程指令和分包合同的相关约定等而导致的任何质量和伤亡事故,分包商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11.5.2一旦发生事故,分包商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事态的扩大,同时向总包商报告事故详情。分包商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如有)或总包商的指令,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加以处理。11.5.3如分包单位雇用的任何工人或其他受聘于工程或与合同有关的人士身体受到任何伤害时,无论是否有申请赔偿

34、,分包单位必须立即将事件通知总承包单位。11.5.4事故处理的一切费用由分包承担,其事故处罚以业主跟总包合同的罚则进行处理。11.6 劳务、雇员安排和职业健康安全对于劳务、雇员的安排,分包商应遵循以下原则:11.6.1分包商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及作业工人)进场前应提前将人员花名册、公司级安全教育考核情况及身份证、特种作业资格证复印件交总包商全部备案,同时提交证件原件供审查;分包商任何人员的调动均应提前通知总包商,相关费用已包括在综合单价内。11.6.2 分包商应为保证现场正常施工配备了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挖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电工、机修工等后勤人员;分包商用工的一切费用,包括但

35、不限于工资、奖金、加班费、防暑降温费、体检费、培训费等均包括在综合单价内。11.6.3分包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管理人员和主要班组人员构成明细,一经总包商认可,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任何变更均需提前7日向总包商提出申请,并在得到书面答复后按答复要求执行。11.6.4对于总包商提出任何管理机构人员、劳务人员调整的要求,分包商应在3日内予以调整。如发生限期内未予调整的情况,总包商可以给予金额为 3000 元/次的处罚,罚金从分包商将要得到的未付工程款中扣除。11.6.5分包商应自行安排雇佣的管理人员的生活及工作,包括住宿、饮食、报酬、卫生、交通和各种证件的办理等。如需在总包商现场生活区住宿,分包商可以

36、提出申请,宿舍标准8人/间,且必须遵守总包商宿舍管理的各项规定。11.6.6分包商应对其雇佣的劳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负责,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保险后应立即通知总包商并将被保险人名单提交给总包商。如分包商未购买保险或无法提供保单正本证明其已购买保险,总包商将统一为分包商人员购买团体意外险,保险费用从分包商进度款中扣除。11.6.7分包商应自费处理其任何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疾病、死亡以及引起的医疗、抚恤、安葬、补偿等事宜,并按照当地政府规定负责对在施工期间死亡的人员作出妥善安排。11.6.8分包商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应按照总包商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文件进行管理,在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和

37、总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应采用教育培训、安全验收、安全技术交底、过程监控等措施充分保障其雇员的健康和安全。11.7特殊工种上岗证分包商的电工、电焊工、气焊工、挖掘机司机等按照建设部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总包商审核,经总包商批准后方可上岗施工。施工期间,总包商将不定期的检查特殊工种施工人员的上岗证情况。分包商应对无证上岗、未经总包商同意上岗人员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11.8环境保护作业11.8.1分包商应严格执行总包商关于环境保护要求处置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有

38、毒有害废弃物及生活垃圾。11.8.2固体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处用标牌或其他方式注明废弃物的种类、负责人。废弃物存放场地应设有防水、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等设施,并配备消防等应急安全防范设施。11.8.3分包商应严格按照总包商的环境保护作业指导书的要求,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环境污染:噪声排放、污水排放、施工扬尘、光污染等,并实施必要的预防措施。十二、工程变更12.1如果总包商/业主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总包商有权为此目的指示分包商进行变更而分包商亦须立即完成下述任何工作:(1)增加、减少或删除分包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量;(2)省略任何分部分项

39、工作; (3)改变任何施工的性质、质量或类型;(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5)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须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6)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7)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必须完成的任何追加工作;(8)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上述变更不影响分包合同其它内容的变动,且所有上述变更应按14.2条款进行估价,但下述情况不涉及总包商在价款方面进行调整:由于分包商的违约行为使总包商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分包商必须根据总包方规定的变更办法和相关附件进行申报。12.2 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受总包合同制约,只有当业主发布重大的设计变更并造成分包工程返工时,分包商才能够

40、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2.3变更的确认12.3.1现场变更和零星用工的签认,由总包商项目主管责任工程师和项目合约商务经理共同签认,并由总包商项目经理最终确认;缺少总包项目主管责任师、项目合约经理或项目经理任何一方签字的变更和签认均视为无效变更或签认。12.3.2分包商应在变更发生后3日内将变更洽商单或零星用工单提交总包商,逾期提交,视为分包商已主动放弃该变更相应的调整价格。十三、竣工结算13.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提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13.2 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经总包商确认后,同时对于合同范围内遗留的工作和甩项,双方应在总包进场开挖完成后1个月

41、(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内现场核实,办理遗留问题清单,分包向总包商出具保证书,并根据实际完成情况消项。该项工作作为余款支付的重要条件,如分包对遗留问题的处理采取消极、不配合的态度,则总包商有权指派其他单位完成,同时发生的费用从分包保留金和履约保函中扣除。13.3 在上述两项工作顺利完成的基础上,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双方应签署达成一致的工程结算书,并按照结算书的约定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十四、索 赔14.1受总包合同的制约,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商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进行的外界情况,且此种情况按总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分包商应尽其最大可能,向总包商提供与

42、索赔相关的文件资料等有效证据。任何此类分包商索赔的款项均应在总包商已从业主处取得相关索赔款项的前提下支付。14.2总包商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业主要求索赔且需要分包商协助时,分包商应积极配合,以书面形式提供分包工程方面的相关情况或其它资料,出示同期施工记录,协助总包商索赔成功。14.3 索赔事项(附索赔资料)应与同期工程量月报一并提交,分包商在上报时即表明已对该索赔金额予以确认。自工程量月报提交之日起,分包商就当期分包工程的索赔权利和索赔时效终止,即分包商放弃其索赔权利,在此时间后提交的任何补充索赔请求均属无效行为。14.4 施工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况,分包商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总包商提出费用及工期

43、索赔: 因施工手续不全,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或业主要求停工或现场窝工; 因施工图或其他技术资料不全暂停施工或现场窝工; 挖土过程中,基础出现管涌、流砂、淤泥、积水、渗水或变形过大等突发事件而暂停施工或现场窝工。 (4)因本地气候(强降雨、台风、梅雨、高温、寒流等)影响导致的停工和窝工。 14.5 不论何种因总包商同意的工期延迟,分包商无权提出延迟期间的任何费用索赔。十五、违约责任15.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商违约:(1) 未经总包商许可,分包商与业主直接工作联系;(2) 未经总包商许可,分包商擅自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3) 分包商自身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

44、总包商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4) 因分包商的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 未经总包商许可,分包商擅自更换分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其他主要管理人员;(6) 分包商违反总包的各项现场管理规定,拒不服从总包指挥,在总包警告下仍无改进;15.2 分包商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分包商的上述违约行为导致工期延误、总包商经济损失等后果,分包商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总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赔偿和处罚外,每出现一次违约现象总包商另从应支付分包商的价款中扣除金额为 100000 元的违约金作为警告罚款,总包方只需提供违约现象事实依据且罚款无需征得分包商的任何许可。同时总

45、包商有充分的权利兑付分包商为分包工程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担保,及采取任何总包商认为必要的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直至本分包合同解除。15.3 分包商违约后,总包商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时,分包商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十六、争议的解决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30日内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七、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指总包商和分包商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分包合同一方或双方的履约已成为不可能或非法。不可抗力包括下列情况:a)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b)叛乱

46、、革命、暴动、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c)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不见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它有害物质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d)暴乱、骚乱或混乱(完全由分包商或其雇员引起的除外)。17.2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分包合同生效后如因不可抗力阻止分包合同的实际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总包商和分包商由此宣告合同终止的行为均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如果分包商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商,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17.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47、1)总包商、分包商各自承担自身的人员伤亡、机械设备和材料的损坏、停工等造成的损失;(2)在得到业主对总包工程工期顺延的许可后,分包工程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工程自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伤亡、工程清理维修费由总包商与业主协商处理。17.4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十八、保 险本工程由业主负责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分包商应自费就分包工程办理自带机械设备保险(必备)、工伤保险、人身意外险等保险。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赔偿后,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赔额部分及赔偿不足部分由分包商自行承担。十九、分包合同的转让、转包和解除19.1 分包合同的转让未经总包商的书面许可,分包商不得与除双方外的任何第三方缔结或转让有关本分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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