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山温泉旅游综合开发项目框架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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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津华龙山温泉旅游综合开发项目意向协议书(草稿)甲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怡然街45号法定代表人:辛世杰 职务:区长联系电话:(023)47521321 邮编:402260乙方: 重庆先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住所: 重庆渝中区两路口中华广场261法定代表人:李先成 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63857885 邮编:400014为积极响应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把重庆打造成“温泉之都”的战略决策,加快宜居宜业、独具魅力、生态型的“一江两岸”区域性中心大城市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步伐,提升江津城市综合竞争力,甲乙双方本着“合作共赢,互利互惠”原则,就“

2、江津区华龙山温泉旅游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投资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意向协议书。一、项目概况(一) 项目名称、占地面积、选址和项目内容1、项目名称:“江津区华龙山温泉旅游综合开发项目”。 2、项目占地面积和选址:该项目占地面积约 亩(具体面积和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初步选址在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华龙山。3、项目内容:(1)乙方在项目规划范围内按国家相关勘查规定进行地热资源前期勘查工作。(2)乙方在项目规划范围内以温泉旅游为主题,投资开发温泉酒店、温泉地产、温泉工业、特色度假村、新型生态农业等。总体布局力求视野敏锐、分区明确、功能合理、以人为本、以水为主题、以新型农业为特色,做好

3、人文环境与自然环境的有机结合。(二) “项目”的投资金额及投资计划 1、项目投资金额:项目总投资预计约 亿元人民币。其中前期勘查预计约 元人民币,后期温泉旅游综合开发预计约 元人民币。 2、项目投资计划(1)投资期限:乙方在 年内完成项目总投资,其中前期地热勘查工作乙方应在 年内(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完成,后期温泉旅游综合开发工作应在 年内(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完成。(2)乙方应根据项目的规划、建设内容、投资期限及每年投资的限额等情况,编制经过甲方审定通过的投资计划。具体内容在双方签定的正式投资协议中予以确定。二、项目用地及相关事项(一)本项目的用地采用征用和流转等方式

4、提供,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二)土地价格:双方在成本核算结果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土地提供方式的不同,分别确定土地价格,在正式协议中予以明确。三、甲方权利及义务(一)甲方协助乙方取得地热探矿权。(二)甲方给予乙方的配套优惠政策,参照江津区相关招商优惠政策办理。(三)甲方为乙方积极争取国家、重庆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项目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四、乙方权利及义务(一)乙方进行地热资源前期勘查工作,应自筹资金、自行开发、自担风险。(二)乙方按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三)乙方从事地热资源勘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

5、的水文地质勘查资质,严格按国家相关勘查规范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四)乙方地热勘查施工应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方法和施工工艺进行,实行梯级开发和综合利用,禁止将地热资源作为一般地下淡水开采使用,防止资源的浪费,使地热资源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五)乙方应按照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向甲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并预提相应数量的保证金。(六)乙方取得地热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应按国家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相应的价款和使用费。(七)乙方实施和经营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税费,应当按属地原则缴纳。(八)至本合同签定之日

6、起三个月内,乙方必须进场开展前期勘查工作,并应在项目投资计划规定期限内完成地热勘查工作。(九)乙方完成项目规划范围内前期地热资源勘查工作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项目规划范围内的综合开发权。(十)乙方在取得地热采矿权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必须启动温泉旅游综合开发项目,并应在项目投资计划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全部投资。五、违约责任(一)乙方应按经过审批的项目内容和投资计划进行开发建设。乙方未按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的或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的,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或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二)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履行本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均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六、特别约定(一)本协议内容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的,以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准。(一)本意向协议经双方签署后,作为签订正式协议的依据。(二)本意向协议签定之日起超过 个月,双方尚未签定正式协议的,本意向协议自动失效。(三)本意向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继续友好协商确定。(四)本协议壹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二八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二八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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