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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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推进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活动。第三条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且合同金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开工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鼓励其他工程项目依据本办法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还需遵守政府有关结算、过程结算的管理办法或管理规程。第四条从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守约、公平、及时、诚信的原则,

3、并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第五条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符合工商执照营业范围的工程咨询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人”)编审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人编审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等造价成果文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执业范围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除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外,造价咨询人不得就同一项目同时接受发承包两方的委托。第二章约定与实施第六条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的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人材机价格调整方式、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第七条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工程分

4、部(分项)工程、控制性节点工程、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经发承包双方同意后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约定时可参照以下方法:(一)按质量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如土建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等;市政道路工程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排水工程的排水管工程、方渠工程等;(二)按控制性节点工程确定。针对较长线状工程如道路或轨道工程,可以某区间或某时间完成某一段线状工程的控制性节点划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如某桩号至某桩号路面或某区间隧道等;(三)以某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确定。如某高压电房工程、某装饰装修工程或某基坑支护工程等;(四)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用的支付节点、比例

5、。如按照相应规则量化计算项目(例如脚手架、施工围挡)可按脚手架、施工围挡为支付节点,以实际进度同步足额结算;如按照费率计算包干的内容(例如临时设施、绿色施工、安全施工),可约定入场临时设施搭建、地下施工、主体结构封顶、装饰施工、室外施工等为支付节点,前期可高比例支付。(五)按有利于实施建设工程过程结算的方式划分节点。第八条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合同类型参照以下方法进行施工过程结算:(一)采用总价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对过程结算节点范围内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并对该节点范围内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价差等可调整内容进行结算。(二)采用单价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对过程结算节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进行计

6、量,并对该节点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价差等可调整内容进行计量计价。第九条施工过程结算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经确认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及其单价以及各项费用计算、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资料。发承包双方应加强造价管控,做好工程签证记录工作,如实办理工程计量、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价款的计算、确认和支付。第十条施工过程结算应依据合同约定,对质量合格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工程经整改并验收(验评)合格后可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中补充计量计价。经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发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

7、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可不予计量计价。施工过程计价应当以确认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计量结果为基础。涉及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调差费用按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执行。涉及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用按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执行。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计价。第十一条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算当期工程量及价款,并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及相应结算资料进行审查核对,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承包人。因发包人原

8、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可按合同约定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及相应结算资料。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自行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第十二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间进行审核确认。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之一。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进行竣工结算。第十三条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时限、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

9、比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确定;发包人需扣回的有关款项,应同期抵扣。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一致。已签发的施工过程结算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发承包双方应配合予以修正;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并同意修正的,应在当期的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补充修正内容。第十四条在约定的支付周期内,已有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发包人应当依据该报告确定同期支付款项,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进行支付。若没有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则仍按合同约定的原付款计划支付工程款。第十五条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向发包人申请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发包人收到

10、结算款支付申请后,应在约定时限内办理支付。第十六条发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支付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不能按时付款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利息事项。发承包双方达不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按合同和发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约定,要求提供支付担保的保证人支付发包人应支付的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价款,也可与发包人协商,以抵押偿付方式将该工程折价,还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第十七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施工结算报告的时限及发包人核对、复核施工过程结算报告、施工结算

11、报告的时限在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现行有关法规、规范执行。第十八条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提出暂定结算意见。发承包双方在收到第三方暂定结算意见后,在约定时间内,对暂定结算意见予以确认或提出异议。发承包双方同意暂定结算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发承包双方同意的暂定结算意见作为结算依据,对发承包双方都有约束力,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如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算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同时抄送另一方。实施暂定结算意见不对合同履约产生重大影响和风险的,发承包双方应实施暂定结算意见,直至其被改变或确认为止。暂定结算意见应在竣工结算前被最终确认或修改,并在被确

12、认或修改的当期调整结算价款。第三章争议处理第十九条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的争议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协商处理:(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计量和计价规范、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有关政策文件、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第二十条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产生争议按第十九条协商不成的,可就有争议部分共同提请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社会组织进行指导协调,也可双方共同委托造价咨询人进行咨询协调,还可申请人民调解员调解。指导、咨询、协调和调解活动应遵循合法、合规、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无争议部

13、分的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价款,由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各镇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被检查单位的相关人员;(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改正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三条对于发(承)包人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结施工过

14、程结算、竣工结算和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付清工程尾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可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面给予简化程序、优化抽查频次等激励措施。第二十四条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发包、承包、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因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的,依照有关法规进行查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分包价款结算办法。第二十六条现行的施工合同范本文本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部门为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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