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交通秩序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3704098 上传时间:2023-03-16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2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城区交通秩序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城区交通秩序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城区交通秩序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城区交通秩序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城区交通秩序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城区交通秩序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区交通秩序管理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城区交通秩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县城区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区包括*区域。第三条我县城区内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我县城区内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县交通、住建、市容园林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本办法由县爱卫办监督实施,并负责定期检查通报。第二章通行第五条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第六条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

2、标志、标线和信号指示规定;在有交通警察指挥的情况下,按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第七条机动车在城区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城区的限速规定。第八条公共汽车和出租车严禁在县城街道低速行驶,影响道路畅通,造成车辆拥堵。第九条大型中型小型货运车辆、低速载货汽车(三、四轮农用运输车)、三轮汽车、农用拖拉机(含手扶、变型、大型拖拉机)禁止驶入县城区域内。第十条禁行类车辆确因抗洪抢险、救灾、救护等紧急重大任务及业务需要进入县城的,必须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申请办理临时通行证后,按限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不得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第十一条首善街东起县卫生局门前,西至景贤路口,全天候24小时实行单行线通行,所有机动车只

3、能由东向西行进,严禁逆向行驶;县卫生局以东路段可双向行驶。第十二条荣华路全段早7时至晚22时禁止一切车辆停放。第十三条在县城建设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挖掘清运土方、沙石等业务的挖掘机、装载机等工程机械,在载运沙石、土方等松散物料时,应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车箱密封状况良好;拉运时不得超载,应覆盖遮挡,注意道路清洁。第三章停车第十四条县城各街道统一施划停车位,实行停车收费管理。第十五条准许驶入县城的车辆需要停车时,应当在指定施划的临时停车位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区道路临时停车位、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上随意停放机动车辆。第十六条摩托车、电动车及其他非机动车辆应当在城区道路两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施划的停车

4、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上停放上述车辆。第十七条机动车辆停放在临时停车泊位时,必须依次规范停放在停车位的框线内,不得逆向停车。第十八条出租车实行动态靠边上下客。在设有出租车停靠点的路段,出租车在停靠点靠右侧路边按顺序停车、上下乘客,但不得等待乘客;在没有设置出租车停靠点的路段,出租车遵守机动车临时停车的规定;严禁在城区路口停车候客。第十九条公共汽车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进出停靠站时,在停靠站一侧按顺序依次单排靠边停车,不得在停靠站内等待乘客;暂时不能进入停靠站的,在最右侧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上等候进站。第二十条日常营运性货运机动车统一停放在县公安局

5、交通警察大队指定位置,靠道路两侧停放;有停车泊位的,沿停车泊位靠右侧规范有序停放,严禁在其它地方随意停放招揽生意。第二十一条日常营运性三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统一停放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位置,靠道路右侧有序停放,严禁在其它地方随意停放招揽生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等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分。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并记3分。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

6、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处一百元罚款;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的,可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第二十五条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二百元罚款,并记3分。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处二百罚款,并记6分。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随意调头的,处二百兀罚款。第二十八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按情形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或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记6或12分。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城区内机动车驾驶人要严格遵守限速规定,凡违反限速规定,处一百元以上二

7、百元以下罚款,并记3或6分。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载物行驶时遗撒、飘散载运物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

8、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三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四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9、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处以警告或五十元罚款。第三十六条行人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通过路口或者横过街道时不走人行横道的,处以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1 .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2 .违反停车规定的;3 .横过机动车道不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的;4 .不按各行其道规定通行的;5 .违反非机动车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规定的;6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车不按交通法规通行的。第三十八条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8年3月31日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