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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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督查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政务督促检查工作,着力解决重布置、轻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选择性执行、象征性落实等问题,强化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通过高质量落实推进高质量发展,确保县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早见实效,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县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县政府政务督查室(以下简称县政府督查室)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及单位配合参与,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及时贯彻落实。第三条政务督查工作紧扣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严格时限、注重实效的原则。

2、第二章督查范围和工作程序第四条政务督查范围(一)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县长碰头会议及其他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三)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文件的落实情况;(四)上级党委、政府的督办件和县政府领导指示批示(包括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等批示以及在调研检查工作中作出指示)的落实情况;(五)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六)新闻媒体披露的有影响的事件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社会焦点、热点、难点问题的落实解决情况;(七)政府系统全局性会议会风会纪情况;(A)

3、政府系统各单位日常工作制度执行情况;(九)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督查督办事项。第五条政务督查工作程序(一)督查立项。根据本规则确定的督查范围,需要立项督查的一般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提出立项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审定;重大督查事项,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领导要求督办的事项直接立项。(二)登记交办。对已立项的督查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建立督查台账,明确督查督办内容、承办单位、督办方式、完成时限、工作要求等,及时下发督查通知或督查单。属于专项督查的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代拟督查方案,报县政府督查室审核印发;属于专题会议督查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秘书股提供督查事由,经县政府督查室审核后下发。(S)督促检查。督查事

4、项交办后,县政府督查室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灵活采取电话问询、信函提醒、督查单督办等多种形式适时催办。必要时,采取跟踪督办、专项督办等方式,确保督查事项有效落实。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实施联合督查机制。(四)报告反馈。督查事项落实情况由承办单位负责,严格按时限要求以正式文件报县政府督查室。报告要全面、客观、准确,对事实不清楚、意见不明确的,一律退回重新办理。(五)通报专报。县政府督查室通过督查通报、督查报告及时通报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汇报。除全局性、综合性工作外,一般事项督查通报由相关业务部门根据督查会商情况汇总起草,经县政府督查室审核后印发。对工作落实抓得

5、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六)立卷归档。对督促检查中形成的各种材料和信息及时进行记录整理,立卷归档,以备查询。第三章承办职责和承办时限第六条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事项,建立健全内部督查机制,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分管领导和督查联络员,保障工作落实。第七条对需要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书面报告。第八条对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县长碰头会议等决定事项及有关文件的落实情况,由牵头单位或责任单位原则上在议定(印发)之日

6、起15个工作日内报告。第九条对各级领导同志批示件和交办事项,承办单位收到后,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必须按期办结并书面报告;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进行回复。对确需延长办结时限的,须向县政府督查室说明理由,并经县政府领导或县政府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延长时限,否则按逾期处理。第四章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第十条工作制度(一)建立调查复核制度。对镇街、部门和单位报告的重大决策落实情况,要选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的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对重点督查事项要视情开展“回头看”“再督查”,实地了解情况是否查明、政策是否落实、整改是否到位、问题是否解决、群众是否满意。(二)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

7、对督查事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重要情况及时专报县政府领导。对镇街、部门和单位在抓落实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通过督查专刊在全县予以刊发交流;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镇街、部门和单位,要指出问题,责成报告原因及改进意见。(S)建立考评奖惩制度。加强对督查工作的评议,对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工作推动不前的单位,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其中每通报批评一次在目标责任考核中扣除0.1分;对年度内被通报批评两次或因综合性、全局性工作被通报批评的单位,责令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对年度内被通报批评三次的单位,建议县纪委监委启动问责程序,按规定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8、。县政府年终对督查落实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四)探索建立督查调研制度。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督查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为完善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第十一条工作要求(一)规范督查检查。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加强对政府系统督查检查事项的监管,合理确定规模和时间,避免重复督查,并简化程序、提高实效。(二)优化评价方式。强化结果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群众评价,多看现场、多访群众,重点了解工作措施落实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坚决纠正重“痕”不重“绩”的不良现象。(三)改进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强化问题导向,多开展蹲点式、随机性、不打招呼的调研。倡导采取不发通知、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开展调研,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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