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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 最后贷款人制度,1,2,3,4,5,最后贷款人制度概述,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四个政策性问题,19世纪中叶对最后贷款人制度的争议,最后贷款人制度必要性分析,有关最后贷款人论述的小结,一、最后贷款人制度概述,(一)最后贷款人制度的概念 最后贷款人制度是指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对出现危机的银行提供紧急贷款的体制安排。一般认为,它是指中央银行以惩罚性利率并以提供良好担保为条件,向暂时缺乏流动性但仍具有清偿力的银行发放紧急贷款,以防止银行危机蔓延的一种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的产生源于现代货币制度的两个重要特点,即银行的部分准备金制度和政府发行法定货币的垄断权。货币发行的垄断权使中央银行能够成为货币的
2、最终提供者,继而也是存款兑换为通货的保证人。一旦银行相信自己在发生危机时总能从货币垄断发行人那里获得货币,它们就会减持准备金,转而持有它们认为能够容易地转化成准备金(或法定货币)的资产。这种现象导致了中央银行对存款准备金的集中管理,即将存款准备金置于中央银行的看管之下。最后贷款人的这种体制安排是研究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前提。,(二)亨利桑顿对最后贷款人制度的阐述 亨利桑顿认为,最后贷款人有三个鲜明的特点:第一,作为银行体系乃至金融体系流动性的最终来源的独一无二的地位。他指出,最后贷款人创造和维持着高能货币,在任何关键时刻这些高能货币可以被用来满足流动性需求。更准确地说,它持有着所有银行都可以提取的
3、中央黄金储备。而且,它还以自己钞票的形式供应货币基础中的非黄金部分,由于这些钞票的安全性和被普遍接受性,它们被认为是黄金的当量物,成为事实上的法定货币。英格兰银行对发行钞票的垄断权使它成为国内法定货币这个用之不竭的来源的唯一控制人,这是最后贷款人制度的首要前提。,第二,作为中央黄金储备保管人的特别责任。最后贷款人不但要拥有充足的黄金储备,确保人们对其在危机时刻能随时提供援助有充分的信心,而且,还必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来保护其储备,免于铸币外流,因为作为最后手段,最后贷款人已经没有其他来源可供利用。特别是,它必须随时自主地发行纸币,以阻止可能导致铸币国内外流恐慌的蔓延。在依靠钞票发行控制权防止由于
4、持久通货膨胀性超量发行纸币而导致的铸币国外外流的同时,最后贷款人必须持有足够多的储备以便能够承受那些短暂的、自我逆转的铸币外流,而这类铸币外流源自对国际收支差额的真实震荡。如果英格兰银行发现自己的储备已经枯竭,流通中的黄金也被这种真实震荡的超常连续发生而耗尽(亨利桑顿提到了连续三次的谷物歉收),它必须采取措施以保证黄金的最终回流不因国内的货币紧缩而延迟。为此,英格兰银行必须通过暂时增加钞票发行阻止或减少黄金外流,必须维持高能货币基础,预防货币存量的急剧紧缩,因为紧缩会通过降低生产能力从而减少出口而延长贸易赤字,阻碍黄金回流。,第三,不同于其他银行,最后贷款人具有公共责任。根据亨利桑顿的观点,一
5、般银行只对其股东负责,而最后贷款人的责任则要扩及整个经济体系。最后贷款人对整个经济体系的责任包括保存经济总量从而保证在发生银行挤兑和银行恐慌时对流通货币的购买力,以及在危机发生时援助整个金融体系。这些责任决定了最后贷款人在危机发生时与一般商业银行所做的正好相反:在商业银行紧缩其货币供应和贷款时,最后贷款人要扩大其货币发行和贷款。商业银行这样做的理由是为了提高其自身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同时对整个经济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也不会造成很大伤害。与之不同的是,最后贷款人必须考虑到由于其对整个货币供应的影响力,它的任何紧缩政策都会对经济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它必须在谨慎的银行紧缩货币和贷款供应时扩大货币发行和贷款
6、发放。亨利桑顿认为,为了能够做到这一点,最后贷款人必须持有比普通银行更多的现金储备。,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四个政策性问题,中央银行作为货币存量控制人的责任与最后贷款人功能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最后贷款人对单个银行和整个银行体系的负责任程度。最后贷款人是否应该预防对金融体系的震荡。最后贷款人制度的主要目的。,三、19世纪中叶对最后贷款人制度的争论,四、有关最后贷款人论述的小结,通过对桑顿、银行学派和白芝浩对最后贷款人理论的阐述,19世纪关于最后贷款人的经典理论可以概括如下:第一,最后贷款人的出现源于银行的部分准备金制度和中央银行对发行法定货币的垄断权。在这里,第一个条件会引起对高能货币需求的突然增
7、加,从而导致货币存量成倍紧缩,它是最后贷款人得以存在的原因。第二个条件赋予了最后贷款人创造高能货币的独一无二的权力,它是满足最后贷款人存在需要的手段。,第二,最后贷款人功能在本质上是货币功能而不是银行功能。最后贷款人的存在是为了防止因恐慌而引发的货币存量的紧缩,这种紧缩会对真实经济活动水平产生不利的影响。的确,最后贷款人也有阻止银行挤兑和防止信用震荡蔓延的功能,而且这些功能也十分重要,但他们只能是最后贷款人在恐慌时维持货币总量不变这个主要功能的补充。,第三,最后贷款人功能适用于所有的货币制度。在金本位制度下,最后贷款人有助于保护黄金储备。通过遏制引发黄金国内外流的恐慌,通过提高贴现利率从国外吸
8、收黄金,通过钞票发行权满足高能货币的紧急需求来维护货币的可兑换性。同样,在不可兑换的纸币制度下,最后贷款人通过预防货币存量灾难性的崩溃来帮助稳定货币币值。,第四,最后贷款人功能与中央银行货币控制功能并不冲突。中央银行的功能之一是维护货币供应中的长期稳定增长,而最后贷款人功能只是涉及与钞票稳定增长发生的偏离。这种偏离无论在程度上还是持续时间上都是微小的,因为最后贷款人发行基础货币只是为了弥补因恐慌引起的货币和储备比率的上升,而货币存量基本上未发生变化。而且,最后贷款人所采取的行动会在钞票发行还没有过多地偏离钞票稳定增长的轨道之前的几天内平息恐慌。不管怎样,这种偏离都是会自我回复的,因为最后贷款人
9、的惩罚性利率迫使借款人尽早归还贷款,确保紧急发行的钞票能迅速回笼,从而使钞票部分回复到正常轨道上。事实上,通过预防那些与金融恐慌和危机相关的货币动荡,最后贷款人功能是中央银行货币控制功能的补充。,第五,最后贷款人具有宏观经济学上的责任。最后贷款人的义务针对的是整个经济体系,而不是单个银行。特别要注意的是,它的义务是在危机时期能向市场提供资金,并且使公众预先知悉在未来所有金融恐慌时期它都有这样做的义务。如此,最后贷款人才能减少公众的疑惑,产生具有稳定作用的期望。然而,它绝没有义务去维系不稳健银行的存在,管理不善的银行就应倒闭。而对最后贷款人而言,它所要做的仅仅是保证这些银行的倒闭不会对货币存量产
10、生不利的影响。除了出于减少道德风险的考虑外,这种做法与最后贷款人的存在不是预防震荡发生,而是减少震荡产生的溢出或传递效应的理念完全一致。总之,最后贷款人必须明确区分防止货币紧缩和保护银行股东利益之间的不同。前者是宏观责任,后者则不是。,第六,最后贷款人功能可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或惩罚性利率放贷的方式实现,重要的是满足对高能货币的紧急需求。为达到这个目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都是恰当的,它们都采用了市场机制来分配最后贷款人的流动性援助。,五、最后贷款人制度必要性分析,金融危机的频繁发生告诉人们,仅仅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是无法维持金融体制的稳健运行的,政府对金融市场的适当干预往往是市场机制有效运作的补充。但是,政府干预的前提是存在着市场失败的可能性。在银行领域,正如桑顿和白芝浩阐述的一样,银行的易受挤兑性、银行挤兑的传递性和挤兑传递所引起的系统风险性是政府通过中央银行以最后贷款人贷款的形式干预银行市场的原因所在。,Dia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