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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企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四、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申请人: 年 月 日注: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 分局): (企业、公司、名称)申请将位于青岛市 区(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