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与权益保障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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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縣市改制直轄市員工給與權益保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陳素枝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2,授課大綱,一、縣(市)改制直轄市人員待遇保障事宜。二、縣(市)改制直轄市留用人員待遇事宜。三、縣(市)改制直轄市人員優惠退離事宜。,3,一、縣(市)改制直轄市人 員待遇保障事宜。,4,(一)法定加給部分: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 法第5條之1,第1項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等組織調整,所任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5,(一)法定加給部分(續1):公務人員加 給給與辦法第5條之1,第2項前項人員由主管職務調整非主管職務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2、但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數額較原支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第3項前二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6,(一)法定加給部分(續2):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之1有關組織調整之意涵,係參酌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之意涵:(1)精簡:指機關業務、規模或員額編制縮小。(2)整併:指2以上機關合併為1機關,或多個 機關重組為少數機關。(3)改隸:指機關改變原來隸屬關係。(4)改制:指機關屬性變更。(5)裁撤:指機關消滅。,7,(一)法定加給部分(續3):行政院96.

3、6.27院授人給字第0960062515號函,主管人員於96年5月17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修 正生效以後,因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等組織調整致調降職務列等,所支主管職務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但嗣後調任其他機關者,不得繼續支領是項差額。所稱待遇差額併銷內涵,係指因政府年度軍公教人員通案調整待遇而增加之俸給數額,暨其因職務調動(升)、考績晉級、升等所增加之俸給數額,均計入併銷內涵。,8,(一)法定加給部分(續4):,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人員權益保障分組會議第4次會議討論事項三有關適用員工待遇保障事項之組織調整型態結論:1.加給辦法第5條之1規

4、定有關改制之意涵,如僅限於機關屬性變更,與縣市政府改制直轄市之實際情形未符,為配合情勢變更,建議將縣市政府改制直轄市之組織調整情形納入改制之範疇。(按:本小組第10次會議再次裁示),9,(一)法定加給部分(續5):,2.配合縣市政府改制直轄市組織調整時,陞任同機關其他職務而月支待遇總額(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有減損者,仍適用加給辦法第5條之1有關規定辦理。為保障各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各機關員工之權益,本局業於98.12.14將上開會議結論函請銓敘部納入加給辦法第5條之1條文修正之參考。(按:銓敘部98.12.31函復已錄案修 法),10,案例一:組設減少,縣(市)改制為直轄市,

5、其鄉(鎮、市)公所亦一併改制為區。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3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區公所之內部單位不得超過9課、室;第20條第1項則規定,鄉(鎮、市)公所依人口數最多得設13課、室。原屬得設較多課、室之鄉(鎮、市)公所改制為區公所時,其人員之待遇如何保障?,11,案例二:主管職務調整為非主管,縣(市)改制直轄市,各鄉(鎮、市)公所組織調整,導致部分課(室)主管職務被調整為非主管職務,其人員之待遇如何保障?,12,案例三:主管職務列等調降,縣(市)改制直轄市致部分機關層級調降,部分主管職務亦調降其職務列等,渠等主管人員之待遇如何保障?,13,(二)個別性獎金部分:,依據: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

6、組人員 權益保障分組第5次會議討論事項二縣市改制直轄市後所屬機關人員獎金支給事宜結論。本局99.1.27局給字第0990060583號書函,請各改制縣市就其主管員工個別性獎金制度逐一檢視有無須配合修正之處。,14,(二)個別性獎金部分(續1):,縣市改制直轄市後所屬機關人員獎金支給之處理原則(尚須會商相關機關):一、以執行特定職務人員為適用對象者:該人員如於組織調整後於新職機關仍執行該特定職務,則仍得依該獎金規定支領,至組織調整後於新職機關已非執行該特定職務者,不符該獎金規定支領要件,則不得支領。,15,(二)個別性獎金部分(續2):,二、以特定機關人員為適用對象者:(一)組織調整後如無法適用

7、原獎金規定,由 本局逐一通盤檢視並主動研修相關規定或函請主管機關檢討報核。(二)組織調整後如原機關已裁撤,其業務移撥他機關致無法適用原規定,考量仍有業務實需,則由本局配合該機關組織法定情形研修相關規定。,16,(二)個別性獎金部分(續3):,經本局通盤檢視,目前縣市政府所屬清潔人員係依臺灣省各省轄巿暨鄉鎮縣轄巿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規定支給清潔獎金,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之鄉鎮縣轄市清潔人員改制後無法適用上開規定支領清潔獎金,將由本局主動研修相關規定或函請行政院環保署檢討報核。,17,(二)個別性獎金部分(續4):,三、例外情形處理原則:整併情形適用前開通案性處理原則有窒

8、礙難行或有失衡平時,由主管機關研擬具體處理方案,提報本局審議。,18,二、縣(市)改制直轄市人 員留用人員待遇事宜,19,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人員權益保障分組會議會議有關留用人員待遇之決議事項:,20,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人員權益保障分組會議會議有關留用人員待遇之決議事項(續1):,21,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人員權益保障分組會議會議有關留用人員待遇之決議事項(續2):,22,三、縣(市)改制直轄市人 員優惠退離事宜,23,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人員權益保障分組第4次會議討論事項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辦理專案精簡(裁減)相關事宜結論:,各改制縣(市)政府均表示尚無辦理專案精簡之必

9、要各地方行政機關配合直轄市、縣(市)改制,如經審酌認有辦理優惠退離之需要,得準用行政院99.3.30.院授人給字第099006155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99.4.1.施行之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規定辦理。,24,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人員權益保障分組第4次會議討論事項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辦理專案精簡(裁減)相關事宜結論(續):,各級地方行政機關所擬訂精簡計畫之核定權責層級: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核定後,並送行政院備查。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權責核定。屬鄉(鎮、市)公所者,由縣(市)政府核定。,25,縣市改制直轄

10、市中央籌劃小組人員權益保障分組第10次會議報告事項五改制縣市議會建議訂定合理之優惠退離措施結論:,各改制縣(市)議會如有辦理優惠退離之需要,得準用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規定辦理。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所擬訂精簡計畫之核定權責層級:屬直轄市、縣(市)議會者,由直轄市、縣(市)議會自行核定後,並送行政院備查。屬鄉(鎮、市)民代表會者,由鄉(鎮、市)民代表會自行核定後,並送縣(市)政府備查。,26,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訂定依據,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規定:為增進人力精簡之效果,行政院得不定期採取具有時限性之人員優惠離職措施,並應以自願申請方式進行

11、;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訂定。,27,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適(準)用對象,在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任職一年以上之下列人員適用:依相關法律任用、派用或聘任之人員。適用現職雇員管理要點之雇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用及約僱人員。但職務代理性質之聘僱人員不適用。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設置之駐衛警察。依廢止前之事務管理規則及工友管理要點進用之工友、技工及駕駛。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及各級地方機關得準用。,28,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不適用加發給與人員,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

12、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得適用本辦法加發俸(薪、餉)給總額慰助金及月支報酬(薪津)之規定。,29,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核定權責、辦理期間及經費負擔,各機關精簡計畫核定權責二級機關精簡計畫須報經一級機關同意。三級以下機關精簡計畫須報經二級機關同意。各機關精簡計畫辦理期間一年辦理一次為限每次最長七個月優惠退離人員所需給付之費用,由各機關相關經費項下勻支;其不足部分,由各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30,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員額處理,每次精簡員額不得低於現有預算員額4%或100人。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或一級單位正、副主管不適用本辦

13、法。但常務之首長因機關裁撤或常務之副首長、幕僚長或一級單位正、副主管因職務裁併者,不在此限;其精簡之職缺均予註銷,不得再行遞補或代理,並相對減列該機關預算員額。前項以外人員辦理優惠退離所遺職缺,該機關預算員額應相對減列,除工友、駐衛警察、聘僱人員外,各機關並得在各該職缺二分之一範圍內,再行遞補或進用人員。,31,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員額處理(續),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改隸之機關及地區辦公室,經辦理優惠退離之人員,其精簡之職缺均予註銷,不得再行遞補或進用人員,並相對減列預算員額。實施優惠退離之機關,五年內該機關預算員額不得增加。但有業務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14、,32,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任用(派用、聘任)人員及雇員優退給與,依其適用之退休(職)、資遣法令規定基準,給付退休金、資遣給與。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薪)給總額慰助金【指退休(職)、資遣當月所支俸(薪)額、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自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職)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俸(薪)給總額之慰助金。屆齡命令退休(職)之生效至遲日在辦理優惠退離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職)之月數【自其退休生效至遲日前一個月之十六日至再上個月十七日止,依此類推】發給。,33,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聘僱人員優退(離)給與,依各機關學

15、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發給離職儲金。一次加發七個月之月支報酬。自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離職者,減發一個月之月支報酬。契約期滿日在辦理優惠退離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月支報酬,依提前離職之月數發給。原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約僱之人員,其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不適用發給離職儲金之規定,並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34,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駐衛警察優退給與,依其適用之退職、資遣法令給與退職、資遣給與。一次加發七個月之月支薪津【指退職、資遣當月所支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自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職、

16、資遣者,減發一個月之月支薪津。屆齡退職日在辦理優惠退離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月支薪津,依提前退職之月數發給。,35,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工友優退給與,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給與退休、資遣給與。一次加發七個月之餉給總額慰助金【指退休、資遣當月所支工餉及專業加給之合計數】。自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資遣者,減發一個月之餉給總額慰助金。屆齡命令退休日在辦理優惠退離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鑒於本辦法與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對工友申請提前退休或資遣者,除退休或資遣基本給與外,均加發慰助金,爰各機關辦理工友優惠退離時,得就本辦法或上

17、開方案擇一辦理。,36,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加發給與之追繳,支領加發給與(慰助金、月支報酬、薪津)人員,於退休(職)、資遣生效之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職務者。應由再任機關(構)、學校追繳七個月內再任月數之俸(薪)給總額慰助金。其再任日數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再任機關(構)、學校得審酌狀況,並徵得原給與機關同意,准其分期繳還,不須加計利息。每期繳還之數額,不得少於再任職務之每月俸(薪)給總額(含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三分之一。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37,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保險年資損失補償,依本辦法辦理優惠退離之退

18、休、資遣或離職人員,符合規定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者,無保險年資損失補償問題。依本辦法辦理優惠退離之退休、資遣或離職人員,有損失之公保或勞保已投保年資者,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或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基準,補償其損失。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後再參加公保或勞保,並再辦理優惠退離時,不符請領養老或老年給付者,損失之投保年資仍予補償,且應扣除已領取補償金之年資。,38,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保險年資損失補償(續),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依各該保險法令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應繳回原補償機關或主管機關;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

19、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後再參加公保或勞保,並再辦理優惠退離時,不符請領養老或老年給付者,損失之投保年資仍予補償,且應扣除已領取補償金之年資。優惠退離人員不依規定繳回時,補償機關或主管機關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39,屆齡退休人員辦理退休相關事宜,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人員權益保障分組第6次會議討論事項二適值縣市改制直轄市完成日之屆齡退休人員,其辦理退休時之服務機關及職稱等相關事宜結論依銓敘部98.12.28部退三字第0983144535號書函辦理,40,屆齡退休人員辦理退休相關事宜,一、公務人員核定退休之服務機關、職稱及 退休等級,均以其最後在職經銓敘審定或登記結果為據。退休人員如因服務機關改制、合併或調任等情形,未及於退休生效日前完成最後職務之銓敘審定或登記者,實務上仍同意由其最後在職之服務機關,先行報送其退休案,並以其原經銓敘審定或登記之服務機關、職稱及官職等級為核定退休案之準據,俟其最後職務完成銓敘審定或登記程序後,再行辦理退休案之變更。,41,屆齡退休人員辦理退休相關事宜,二、改制之縣(市)政府未來於報送是類人員退休案時,應於其退休事實表備註欄敘明是類人員最後職務尚未完成銓敘審定或登記程序,故先以原經銓敘審定或登記之職務報送其退休案。,42,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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