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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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用工制度,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劳动合同,保护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人事部门及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制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签订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合同双方在平

2、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劳动合同。 (三)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原则。合同双方既应享有合同确认的权利,也应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凡属于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各级、各类机构中的在编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业务岗位临时用工(含新体制职工),均列入按本办法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在编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业务岗位临时用工(含新体制职工)不论何身份,一律称为“员工”。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内容第五条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3、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等其他事项。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签订合同不明确终止日期,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如果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就一直生效直至员工退休或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至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之日,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长期(8年)、中期(5年)

4、、短期(3年)。 第七条 新入社的员工一律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新接收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见习期半年,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5年。第八条 全日制大学毕业生、享受单位出资学习、培训、出国考察的人员及享受单位特殊待遇的人员,应在合同中增加服务期限的内容,具体按照农村信用社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服务期费用暂行办法(辽农信联2007)规定执行和修改农村信用社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服务期费用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规定(辽农信联2007)规定执行。第三章 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 (1)业务经营决策的权利; (2)劳动用工

5、的权利; (3)人事管理的权利; (4)工资、奖励、劳保福利分配的权利; (5)内部机构设置和撤并的权利; (6)在“三定”的基础上,通过公开考评,择优上岗,实行优化(或合理)劳动组合的权利; (7)有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持证上岗考试的权利,对年度考核不合格、业务考试没通过的员工,有实行末位淘汰、转岗、待岗并与工资待遇挂钩的权利; (8)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用人单位)应厦行如下义务: (1)有根据国家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提供工作场所的义务; (2)有对员工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义务; (3)有按照劳动保护要求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和工

6、作条件,并对女员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的义务; (4)按员工付出的劳动给付劳动报酬以及按国家规定提供保险、福利待遇的义务; (5)有对员工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等方面政治思想教育的义务。 第十条 员工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休息休假的权利; (3)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4)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5)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6)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十一条 员工应履行如下义务: (1)完成工作任务的义务; (2)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义务; (4)保

7、守用人单位和客户商业秘密的义务; (5)遵守劳动纪律,讲究职业道德的义务; (6)接受用人单位有关考核的义务。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鉴证第十二条 法人代表与所在单位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与市联社理事长、市办事处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省联社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市联社理事长与市联社机关全体员工及辖内县级联社(合作行)理事长(董事长)签订劳动合同;市联社理事长与辖内县级联社(合作行)理事长(董事长)签订劳动合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授权市办事处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与辖内县级联社(合作行)理事长(董事长)签订劳动合同;县级联社(合作行)理事长(董事长)

8、与辖内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在编职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正当理由,双方均不得借签订合同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对单方面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用人单位给予3个月的考虑期,并可视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此间,职工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后,方可签订劳动合同;考虑期满后职工书面要求辞职的,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准予辞职;对既不签订劳动合同,又未书面要求辞职的职工,考虑期满后,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在重要岗位工作或掌握用人单位重要秘密的职工及县支行以上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如本人要求辞职,需接受离职审计或脱密安排。第十四条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下

9、列情况下,可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现已办理内部退养的职工,不在签订劳动合同,保留劳动关系;(四)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保留劳动关系;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职工,如职工本人提出,可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不在

10、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暂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正在办理离职、流动、出国定居手续的;(二)非公派脱产在国内、外学习的;(三)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或在判刑缓刑、监外执行期间,或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束的;(四)患精神病在发病期无行为能力的;(五)符合除名、开除条件,待处理的。(六)其他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第十六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以下人员,如本人要求,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农村信用社各部门、直属机构副总经理以上级别的管理人员、沈阳市、大连市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负责人、市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 2.具有高级技术职务资格的; 3.在农村信用社工作年限

11、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 4. 在农村信用社工作年限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5.复员、专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6.经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批准,属急需的紧缺人才; 7.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以下人员,如本人要求,应当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签订8年期限劳动合同:(1)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班子成员;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 2.签订5年期限劳动合同: 除有明确规定的其他人员。 3.以下人员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1)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一年内,受行政记过(含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12、(2)职工在签订合同时,经综合考核不合格的、没有持证上岗资格。 (3)择优录用的业务岗位临时用工(含新体制职工),视工作表现,最多续签一次。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员工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机关鉴证。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内容: (一)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或单位规章制度发生变化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3、 (三)员工不能从事或胜任原岗位工作的; (四)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员工内部退养或内部分流的,应对劳动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可以签订内部退养或内部分流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一条 员工参加用人单位出资的学习、培训或新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特殊待遇的,应增加服务期条款或延长原有服务期,也可签订服务期协议作为附件。若新的服务期长于原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及时变更原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后,未作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在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前,原劳动合同的所有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农村信用社系统内流动的,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新的用

14、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服务期限应继续履行,调出、调入单位与员工三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即行解除劳动合同。 (一)被发现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或隐瞒相关病史的; (二)向用人单位隐瞒不良记录的; (三)向用人单位提供假学历、假学位,假身份证件、假学习(工作)经历或其他虚

15、假证书、证件、证明等资料的; (四)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五)身体素质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 (六)在规定时间达不到上岗工作要求的;(七)其他被证明不符合录(聘)用条件的。第二十七条 员工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一)参加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资金等便利条件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或为他人吸(贩)毒提供资金,场所等便利条件的; (三)嫖娼、卖淫、提供或接受其他*服务的,介绍他人嫖娼、卖淫,从事其他*服务,或为其提供资金、场所等便利条件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不适宜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第二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16、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 (二)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或擅自脱岗,经批评教育无效,一个月内累计5次或半年内累计15次的; (三)故意刁难、欺骗客户或服务态度恶劣,给用人单位造成形象和声誉损害的; (四)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对他人进行恐吓、诽谤或实施其他影响工作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不按有关规定和正常渠道反映问题,扰乱用人单位工作秩序,或给用人单位造成形象和声誉损害的; (六)曾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在处分期间再次故意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七)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八

17、)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够开除条件,又不适宜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九)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达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形。第二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失职,渎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贪污,侵占、挪用公款或盗窃,不够刑事处分,又不适宜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四)泄露用人单位秘密或为竞争对手服务的;(五)其他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第三十条 员工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省联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18、三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 (一)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业务,技能考试不合格,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或仍不合格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包括岗位或职务调整等),经书面通知后仍未按时到岗的; (三)因机构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需要减员,经公开竞争未能上岗并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四)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不能就变

19、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实行经济*裁员。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员工提出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因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患病或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延长至该情形结束。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经济纠纷尚未处理完毕的; (二)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和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三

20、)未按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中止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双方暂停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待暂停事由消失后继续履行: (一)应征入伍的; (二)处于意外失踪期间,尚未有法律结论的; (三)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双方协商同意中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签订劳动合同期满的;(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的; (三)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五)用人单

21、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劳动合同到期,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到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第三十九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终止劳动关系。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员工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该情形结束。第八章 终

22、止、解除和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因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九条原因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协助员工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第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提前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拟留用员工。员工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或员工在规定时间内未书面表达续订意向的,视同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届满终止并办理交接手续。用人单位对不同意续订合同者,在劳动合同届满前,可以根据情况离职离任审计;对农村信用社(含信用社)以上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在重要岗位工作的员工,及掌握用人单位重要秘密的员工,必要时可

23、调离原岗位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本人提出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与劳动者协商另行安排工作,经劳动者同意后,书面记载变更工作安排的内容和原因,如劳动者仍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凭劳动合同的变更记载作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就调整工作岗位与劳动者协商并经劳动者同意后,书面记载变更合同的内容和原因。如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凭劳动合同的变更记载作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

24、三)对基层信用社(含基层信用社)以上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在重要岗位工作的员工及掌握用人单位重要秘密的员工,可以视情况适当延长提前通知期,但最长不超过180日。通知之后,可将其调离原岗位进行离职离任审计。(四)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提前30日通知员工的,按该员工上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裁员时,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第四十五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试用期和中华

25、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除外),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接受用人单位的脱密安排或离任审计。 信用社及以上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在重要岗位工作的员工,及掌握用人单位重要秘密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与其就提前通知期进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竞业禁止内容的,不受前款提前通知期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告知该员工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并告知其解除合同程序;待所有责任、义务承担、履行完毕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员工违反程序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经告知后仍未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

26、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七条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客观写明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原因。 第四十八条 劳动合同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将变更的理由、内容和条件等事项以书面形式送达另一方,另一方应在送达后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劳动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要及时变更劳动合同;15日内未作明确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 第四十九条 员工对终止、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有争议的,可以在发生争议之日起30日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口头或书面调解申请;也可以在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员

27、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赔偿与经济补偿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一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由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违约金应在劳动合同文本或附件中明确约定;赔偿金额可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核定。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与员工有服务期约定的,员工服务期未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具体应按农村信用社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服务期费用暂行办法和修改农村信用社员工要

28、求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服务期费用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规定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第五十三条 劳动合同双方在原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遵从约定。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竞业禁止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罚。因此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十四条 员工因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须赔偿用人单位的相关损失。 第五十五条 员工违反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

29、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录用员工支付的考试费、体检费等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学习培训或考察费、考试费、交通费、出国补助费、出国制装费等费用; (三)对业务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十六条 员工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到新单位工作或为其他单位服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追究新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一)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因第七章第三十一条、

30、第三十二条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三)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五十八条 因第三十一条第(四)款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31、,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在发给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当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第五十九条 员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六十条 员工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照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但双方协商不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第五十七条规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2、。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转制或分立过程中与员工变更劳动关系未造成员工失业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十章 工资待遇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省联社的工资政策,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贡献大小确定劳动报酬。第六十四条 根据农村信用社系统业务的发展应逐步提高员工的工资水平。第六十五条农村信用社的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员工本人。第六十六条 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机构撤并、业务量不足、劳动合同约定或其他原因造成员工转岗、待岗的,用人单位可依据省联社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支付员工转岗、待岗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

33、最低档工资。第六十八条 临时用工一律采行定额工资,用人单位每月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员工本人,工资额由各市根据具体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一章 保险福利待遇第六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纳入地方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当地参加保险;用人单位和员工均要按有关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第七十条临时用工各项社会保险按 “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当地参加保险。第七十一条 员工离、退休待遇按国家、省政府及省联社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二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

34、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规定,给予停工医疗期。第七十三条 停工医疗期间,员工不得借医疗期从事谋利活动及其他违反农村信用社规定的行为,否则农村信用社可终止其医疗期,情节严重者可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七十四条 员工在规定的停工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五条 员工在规定的停工医疗期内,原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其合同期限可延长到医疗期满。第七十六条 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工作的,由用工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六条 员工因病、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费、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七条 员工

35、的劳动保护待遇按省联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七十八条 各级行都要成立由工会、人事、监察部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负责人担任,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职能。第七十九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在发生争议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在30日内结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八十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向本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在发生争议6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无疑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第

36、八十一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经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二章 组织管理第八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要建立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账,记录员工劳动合同期限、起始和终止日期。劳动合同签订后,员工要在劳动合同*账上签字。用人单位要做好签订劳动合同*账的保管和交接工作。第八十三条 要做好存档工作。将用人单位保管的劳动合同书装入员工档案,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通知书)装入档案内。第八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37、,用人单位应按照员工管理权限上报备案。第十三章 附则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有关问题,按国家和省、省联社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出*后,以往有关劳动合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此办法之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大学生,按原办法执行至合同期终止,在合同期届满终止前仍按农村信用社终止、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暂行规定和农村信用社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服务期费用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本办法经全省社员代表大会和各县级联社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劳动合同文本(样本)农村信用社劳动合同草签意向书农村信用社劳动合同岗位变动登记表农村信用社劳动合同续订书农村信用社劳动合同变更书农村信用社员工病休通知书农村信用社员工学习、培训协议书农村信用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农村信用社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农村信用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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