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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流贷新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由于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准入门槛较固定资产贷款或项目贷款低,目前企业使用比较普遍,因此监管部门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情况的关注度较高。 一、办法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原则,对原信贷管理制度在新形势下的缺失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办法在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总额与具体贷款的额度、贷款用途、借贷双方合同约定事项、流动资金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借款人经营回笼资金管控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与银行传统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方式有很大的不同。 (一)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银行业传
2、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办法首次明确提出了流动资金贷款的定义,解决了流动资金贷款与短期贷款在概念和运用上的模糊,有利于对不同种类贷款的差异化管理。办法出台的主旨有以下两方面:一是为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行为,加强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止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二是通过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行为, 推动商业银行加速对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二)对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作出禁止性规定,引导银行业机构注重内涵式的发展道路。办法中提出了“贷款
3、人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的禁止性规定,对以下三种倾向起到了很好的抑*用:一是国家调控措施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在商业银行各自为政的贷款规模和绩效考核面前,执行的效果和力度被大打折扣,影响了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措施的落实;二是金融危机过后,国家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商业银行长时期被压抑的放贷冲动被释放出来,于是争相抢占有利位置,有的不惜降低门槛放宽条件进行信贷资产扩张,其结果必然造成流动性泛滥,导致通货膨胀的预期加剧;三是商业银行为了自身的形象和利益考虑,不顾宏观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盲目制订贷款规模指标,造成了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局面的加剧。办法
4、明令禁止制订不合理贷款规模,表明银监会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已经步入注重内涵发展、杜绝粗放经营的科学发展阶段。 (三)倡导“受托支付”的管理理念,强化对贷款用途的跟踪,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受托支付”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最大亮点。办法贯彻贷款“实贷实付”的理念,在以往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基础上,对贷款的支付方式提出改革和创新。此外,办法还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规定了受托支付的情形和要求。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可以直接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划入收款人账户,从而有效控制信贷资
5、金流向,遏制信贷资金被违规挪用风险。 (四)强化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办法对贷款方和借款方在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方面作出了严格规定。办法要求,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贷款人应根据对借款人账户的监控情况,适时采取风险规避措施;对借款人现金流异常,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控制借款人的资金支付。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 (五)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落实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要求贷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
6、风险处置和有关细节,不得将贷款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或投资的领域和用途。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中设立有关条款,明确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的违约责任。贷款人在贷款发放和支付阶段如发现借款人信用下降或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等风险因素,可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发放。 二、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银行对“流贷新规”出台的目的和意义认识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法的贯彻落实。通过实施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可以更好地提升银行的贷款议价能力,从而为银行业绩增长提供坚实的保障。办法出台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限制信贷规模,更不是为了加大对贷款违规行为的法律问责,而是为了
7、强化贷款流向管理,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办法的实施有利于防范贷款快速增长形势下的银行风险,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信贷管理的质量,这将从根本上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真正*实体经济,支持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无序竞争可能会影响办法的落实。目前的商业银行信贷市场已经由卖方市场转变成了买方市场,而且银行经营的竞争环境已经到了恶化的地步,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中,进一步加大了有效落实办法规定的相关措施的难度。因此,办法得到有效实施的前提是促进公平竞争,落实有序发展,理顺银行经营的环境秩序。 (三)受托支付难于两全。“受托支付”使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在第一手有效防止了贷款被挪用,而在
8、第二手、第三手如何防范贷款资金不被挪用却相当难操作。因为信贷资金经过第一次交易*收款人账户后其性质就已经发生了变化,成为销售产品后的收入,应当视作其自有资金,而非银行的信贷资金了。所以对于第二流向或第三流向就很难从法规的角度去界定是否贷款被挪用了。 (四)银行贷款额度很难与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量相匹配。办法第六条规定:“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但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受信息不对称因素的影响,借款人向银行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存在质疑,所以计算出的实际资金需求量也变化很大,超过实际资金需求量放贷的现象
9、时有发生。加之银行在贷款过程中,一直处于被动地位,有时也会迫不得已接受企业提出的条件,致使贷款额度很难与实际资金需求匹配。 (五)部分银行的制式借款合同与办法规定不符。实际经营过程中,部分银行目前使用的制式借款合同与办法规定不符:一是虽然确定了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没有要求借款人进行明确的书面承诺;二是未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 三、对办法执行的意见和建议 (一)总行层面应高度重视,自上至下推进办法实施。由于“流贷新规”对现阶段银行业机构的信贷业务有了新的要求,因此银行业机构需要对以往信贷业务流程、制式文本和相关内控制度等各方面做出修正
10、及完善,自上至下有序地推进办法的落实,能够又好又快地进行银行内部调整,从而促进“流贷新规”在银行业机构中全面推进且得到有效落实。 (二)认真组织学习,注重办法在业务中的执行。“流贷新规”涉及到信贷业务的全流程,是对银行业机构信贷业务的一次革命性更新。其出台背景、实施目的及具体的操作规定等各方面内容,均值得重点学习和研究。因此,银行业机构要注重组织各层级人员的学习,并将学习成果充分运用到实际业务操作当中,要始终坚持“全面、彻底、准确、细致、严格”地贯彻落实“流贷新规”。 (三)审慎测算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借款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是办法中的一个亮点。该项规定能够彻底地解决以往银行盲
11、目放款、扩大放款、重复放款的通病,从而有效地把握信贷投放节奏和量度,达到更好地使用信贷资金。因此,审慎地测算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是保证实现这一效果的重要举措。 (四)真实、完整、有效地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办法对贷前尽职调查方式和内容均有更深层次的要求,除了常规性的调查外,还提出了要对公司营运资金总需求、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以及在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方面的调查。只有真实、完整、有效地进行贷前尽职调查,才能为贷中审查提供有价值地判断信息。(五)严格、有效地实施贷后资金支付和监督。“信贷资金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和“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回笼资金账户资金进出情况”两项规定,是办法中的关键环节。其中:受托支付规定能够有效地防止借款人挪用信贷资金,保证了贷款资金的专款专用;要求借款人提供资金进出情况规定能够进一步了解借款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资金流向,从而掌握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信贷资金清偿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