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资金营运管理暂行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信用社)资金营运管理暂行办法.doc(3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银行(信用社)资金营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资金营运管理,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资金,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资金营运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银监发200314号)、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银监发200575号)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营运管理就是按照资金运行规律,通过建立高效的资金运行机制,对资金的筹措、配置、调度和运用进行管理,从而达到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活动的总称
2、。资金营运管理包括:备付金管理、同业拆借管理、同业借款管理、存放其他同业款项管理、内部资金管理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管理等。第三条资金营运管理要坚持“依法合规、合理配置、讲求效益”的原则,在保证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依法合规是指资金营运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并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违规操作。合理配置是指在满足系统内“三农”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调剂资金余缺,通过市场机制和利率杠杆,引导资金的充分运用和合理流动,优化配置。讲求效益是指资金营运要以效益为中心,积极优化资金结构
3、,科学调度资金,实现资金优化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第二章资金营运管理的基本规定 第四条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及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同)的计划财务部门是资金营运的管理部门,负责对资金营运的日常管理。第五条资金管理部门的职责:(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和完善资金营运的管理办法,协调、指导并组织实施。(二)根据当地宏观经营形势和经营计划及微观调解的需求,加强对资金的分析和预测,了解和掌握辖内资金变化规律,准确匡算资金头寸,防止因资金大量闲置而造成资金浪费和因资金头寸不足而引起的支付风险。 (三)按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资金供求
4、状况申报、审批或核准办理各项资金营运业务。(四)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辖内机构资金营运的日常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管理经验,报送有关业务报表。第六条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一)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运用必须坚持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的原则,不断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调控能力,防止超负荷经营;(二)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营运,应坚持“先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后农村信用社系统外;先辖域内,后辖域外”的原则;(三)加强资金的计划管理。农村信用社要根据当地宏观经营形势、综合经营计划和微观调解的需求,加强资金的分析和预测,了解和掌握资金变化规律,科学规划和摆布辖内营运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果。各县级联社要按季和年分别编制
5、资金营运计划,预测计划期内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总量、期限和结构情况,于季末6日内上报市联社、办事处;并由各市联社、办事处汇总后,于季末9日前上报省联社计划财务部备案,同时提供资金营运的相关信息,为加强计划管理,调剂资金余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集约化管理水平奠定基础;(四)资金管理要坚持勤于看账、精于算账、善于结账。勤于看账就是要摸清资金变化规律,及时掌握资金的变动情况;精于算账就是科学计算和预测资金余缺情况,为灵活调度和调剂资金提供依据;善于结账就是根据以上情况,对资金运用情况做出准确判断,及时采取措施,强化资金调度,防止因资金大量闲置而造成资金浪费和因备付金不足而引起支付风险,最大限度地提
6、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五)各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要加强和规范系统外资金营运的管理,系统外资金营运须在充分挖掘系统内资金潜力,提高自有资金集约化经营管理水平的基础上运用;对备付金运营效率较低,日均闲置金额较大,有非用于结算备付用途的存放其他同业款项,且占用金额较大的各级联社,在未清理低效的存放同业款项等资金占用及向上级管理部门申请融入资金前,原则上不允许新借入系统外资金;各级联社对经批准借入的系统外资金要严格管理,科学规划,定向使用,保障归还。 第七条融出资金来源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缴足法定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剔除限额内准备金,备付率不得低于5)、能按期归还支农再贷款等借款和上缴各种
7、应缴资金,并在保证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要后仍有富余的资金。 第八条基层信用社不允许直接对外融入、融出资金;各县级联社负责辖内信用社资金融通的管理(含未统一法人的县级联社);市联社、办事处负责审查、核准辖内县级联社间的资金融通;省联社负责审查、核准市联社、县级联社跨地级市和跨省、跨系统的资金融通业务(特殊授权情况除外)。跨县级联社的资金融通业务实行按规定权限逐级上报(先报市联社、办事处,并力求辖内融资解决,辖内解决不了的,上报省联社)、审查、审批或核准制度。 第三章备付金管理 第九条备付金是各级信用社为保证对外支付和对内清算而保留的存款资金。其主要形式有存放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存放其他同
8、业款项、存放联社款项和库存现金等。备付金管理遵循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要求,法人信用社(含县级联社,下同)备付金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备付金现金业务周转金准备金存款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联社款项(计算联社全辖汇总比例时不计此项)央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借入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比例备付金/各项存款100。第十条各级信用社要加强备付金的日常管理,分析、研究辖内资金流向、流量的变化规律,按照各项备付金的运行特点和转化规律,科学核定备付金限额,科学确定人行存款备付率、现金备付率等分项备付率水平。各级联社要加强资金
9、调度,合理摆布存放上级联社、存放人民银行的资金头寸,灵活调度资金,力求效益最大化,占用最小化,既要合理备付,又要防止过量闲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存放其他同业款项管理第十一条各级联社要加强存放同业款项的管理,努力提高集约化资金管理水平。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的期限、利率由省联社计划财务部负责指导。同业存款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报省联社计划财务部核准;存放同业款项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56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各农村信用联社自行联系的存放同业款项,利率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省联社规定的指导利率价格,并按管
10、理权限上报、核准。省联社将在有偿、自愿的基础上,集中全省农村信用社的闲置资金,形成资金规模优势,统一与信誉高,经营质量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通过签订协议存款的方式,科学定价,提高该项存款的收益率,防范资金营运风险。第五章同业拆借管理 第十三条同业拆借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余额的4或人民银行核定的限额标准;拆出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对手方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拆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全辖各项存款余额的8或人民银行核定的限额标准。第十四条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汇差资金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和
11、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等。第六章同业借款管理 第十五条同业借款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0210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通过同业借款借入的资金应用于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和其他农户贷款,不得用于债券投资,不得用于保支付,不得用于发放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第七章内部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内部资金是指为维持农村信用社经营的正常开展所需要或业务经营成果所形成的资金。主要包括: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递延资产、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和其他应付款以及所有者权益等。 第十八条农村信用社必须加强内部
12、资金管理,完善内控管理办法,规范核算程序,严格控制、清理和压缩无效的内部资金占用,防止内部资金过多占用营运资金而影响资金营运的正常进行。第八章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省联社将积极筹备,适时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择机参与中央银行公开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等货币市场交易,拓宽对外资金营运渠道。第二十条在省联社未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前,部分县级联社拟加入或已加入两个市场的,必须报省联社核准或备案,其发生的业务须经省联社核准。第九章责任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农
13、信联200552号)和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农信联200580号)等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有关业务;(二)违反业务操作规程的; (三)故意瞒报业务数据或弄虚作假逃避检查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的; (五)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的。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省农村信用社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2.省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管理实施办法3.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管理实施办法4.省农村信用社资金营运计划表附件1:省农村信用社同业拆借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农村信用社同业拆借的管理,规范
14、同业拆借行为,防范资金融通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银发19906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若干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3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资金融通管理问题的通知(银货政199964号)、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货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沈银发200415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场外融资电子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款类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农村信用社联社(含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
15、社联合社,下同)间或农村信用社联社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相互融通资金的行为。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同业拆借要坚持自愿平等、互惠互利、恪守信用的原则,在保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效益最大化。第二章拆借资金的管理第四条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及县级联社的计划财务部门是同业拆借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同业拆借资金的日常管理。第五条管理部门的职责:(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和完善同业拆借资金管理办法,协调、指导并组织实施。(二)根据当地宏观经营形势和经营计划及微观调解的需求,加强对资金的分析和预测,了解和掌握辖内资金变化规律,准确匡算资金头寸,防止因资金大量闲置而造成资金浪费和
16、因资金头寸不足而引起的支付风险。 (三)按有关规定和资金供求状况申报、审批或核准权限办理同业拆借资金业务。(四)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和检查辖内机构同业拆借的日常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管理经验,报送有关业务报表。第六条同业拆借应坚持“先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后农村信用社系统外;先辖域内,后辖域外”的原则。 第七条基层信用社不允许直接对外拆入、拆出资金;各县级联社负责辖内信用社同业拆借的管理(含未统一法人的县级联社);市联社、办事处负责审查、核准辖内县级联社间的同业拆借业务;省联社负责审查、核准系统内市联社、县级联社跨地级市的同业拆借和跨系统的同业拆借业务。跨县级联社的同业拆借实行按规定权限逐级
17、上报(先报市联社、办事处,并力求辖内借款解决,辖内解决不了的,上报省联社)、审查、批准或核准制度。 第八条同业拆借包括拆入和拆出资金业务,融资方式分为场内融资和场外融资两种。其中:场内融资是指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市场会员的辖内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内进行的资金融通;场外融资是指辖内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场外融资电子备案系统管理下进行的资金融通。市场成员和非市场成员之间、非市场成员间的场外资金拆借业务必须在交易达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当地人民银行电子备案系统进行报备。第九条同业拆出资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缴足法定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能按期归还借款和上缴各种应缴资金,并在保证
18、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要后仍有富余的资金;第十条同业拆入资金的用途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汇差资金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等。第十一条资金拆借的最长期限为一年(含),其中拆出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对手方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拆借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第十二条同业拆借资金比例管理规定:(一)农村信用社联社以联社全辖计算,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或超过人民银行核定的最高限额;(二)农村信用社联社以联社全辖计算,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8或超过人民银行核定的最高限额;第十三条有拆入资金的农村信用社组织的存款
19、和收回的贷款及投资,要优先用于归还借入的资金。第十四条办理同业拆借业务时,省辖系统内的拆借业务要严格按照省联社统一制定的同业拆借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依法进行管理。第十五条签订的拆借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必须载明同业拆借的数额、期限、利率、用途、资金划拨和清算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到手续完备,合同文本、经办人资格、内容等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同业拆借资金的利率在考虑资金成本和预期收入定价的基础上,参考当地资金市场的平均利率水平,并遵从中国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的有关利率管理规定和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办理同业拆借前,拆入方应向拆出方提供申请书,第一次办理同业拆借时,须提供加盖公章的
20、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身份证、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上年度、近期的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和报送)。第十八条加强同业拆借资金业务的档案管理。各级管理部门要设立和逐笔登记农村信用社同业拆借资金登记簿,并及时与拆借资金合同核对,跟踪监测风险情况。对拆借资金合同、拆借资金申请表和划款资料等具有商业机密、法律效力的档案资料要妥善保管。第三章同业拆借账务处理第十九条同业拆借(含本金、利息)必须在规定科目核算,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和省联社资金清算平台结算,并按合同载明的开户社(行)账户办理资金划拨。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发生的同业拆借业务在“1211调出调剂资
21、金”、“2412调入调剂资金”科目中核算;农村信用社与系统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同业拆借业务在“1212拆放银行业”和“2413银行业拆入”科目中核算;农村信用社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性公司发生的同业拆借业务在“1221拆放金融性公司”和“2421金融性公司拆入”科目中核算。其会计核算办法如下:资金拆出时:借:1211调出调剂资金同业拆借(系统内拆借)(借:1212拆放银行业(与系统外银行业金融机构间)(借:1221拆放金融性公司(与非银行金融性公司间) 贷:1112准备金存款(1124存放联社款项)等资金收回时:借:1112准备金存款(1124存放联社款项)等贷: 1211调出调剂资金同业拆借(系
22、统内拆借)贷:1212拆放银行业(与系统外银行业金融机构间)贷:1221拆放金融性公司(与非银行金融性公司间)资金拆入时:借:1112准备金存款(1124存放联社款项)等贷:2412调入调剂资金同业拆借(系统内拆借)贷:2413银行业拆入(与系统外银行业金融机构间)贷:2421金融性公司拆入(与非银行金融性公司间)资金归还时:借:2412调入调剂资金同业拆借(系统内拆借)借:2413银行业拆入(与系统外银行业金融机构间)借:2421金融性公司拆入(与非银行金融性公司间)贷:1112准备金存款(1124存放联社款项)等第四章同业拆借资金业务操作流程第二十条填制同业拆借申请(审核)表。拆入、拆出双
23、方计划财务部门按省联社统一要求填制同业拆借申请(审核)表(系统外拆出要提供有关资料),按审批程序经有权人签字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并附同业拆借申请(审核)表按规定权限逐级上报、审查、批准或核准(流程图见附件1、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同业拆借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报省联社核准的五份),加盖公章,并经有权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申请(审核)表经计划财务部门批准或核准后,拆入、拆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市级计划财务部门备案;报省联社核准的,需借款双方的市级计划财务部门各执一份备案外,另一份报省联社计划财务部备案。第二十一条计划财务部门审核。计划财务部门收到申请(审核)表后,在两日内对上报情况进行审核
24、;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拆入、拆出单位的资金现状,拆出资金的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拆入资金用途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拆入、拆出资金是否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要求,拆入资金方是否已充分挖掘本单位的资金潜力等。审核同意后,用快捷方式告知资金拆入、拆出方,拆借双方以此签订同业拆借合同(合同见附件3)。第二十二条签订同业拆借合同。同业拆借合同由拆入方负责与拆出方签订,同业拆借合同一式三份(报省联社核准的五份),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拆借合同拆入、拆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市级计划财务部门备案;报省联社核准的,拆借双方的市级计划财务部门各执一份备案外,另
25、一份报省联社计划财务部备案。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后,拆入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拆入资金,拆出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提前收回拆借资金本息;若拆入方要提前归还借款时,应于还款日前五日内书面与拆出方联系,征得拆出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按合同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息,并按规定权限上报核准的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落实还款事项。拆入联社应在同业拆借到期前三日与拆出联社沟通,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准备还款;拆入资金到期日,拆入联社将资金按合同规定及时划入拆出联社,并同时上报管理机构注销备案。第五章责任与处罚第二十五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农信联200552号)和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
26、暂行规定(农信联200580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有关业务;(二)违反业务操作规程的; (三)故意瞒报业务数据或弄虚作假逃避检查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的; (五)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省农村信用社同业拆借操作流程图(2)省农村信用社同业拆借申请(审核)表(3)省农村信用社同业拆借合同附件2:省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行为,加强同业借款管理,解决各县级联社间资金不平衡问题,增加支农资金供应,加大信贷支农投入,防范资
27、金融通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0210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借款是指省内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县级联社为单位用以弥补支农资金不足而进行的资金调剂行为。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要坚持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借款双方应在组织方的协调下,按有关法律规定签订同业借款合同。在保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效益最大化。第二章同业借款的管理第四条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及县级联社的计划财务部门是同业借款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同业借款的审核和管理。第五条管理部门的
28、职责:(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和完善同业借款管理办法,协调、指导并组织实施。(二)根据当地宏观经营形势和经营计划及微观调解的需求,加强对资金的分析和预测,了解和掌握辖内资金变化规律,准确匡算资金头寸,防止因资金大量闲置而造成资金浪费和因资金头寸不足而影响支农贷款投入。 (三)按有关规定和资金供求状况申报、审批或核准办理同业借款业务。(四)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辖内机构同业借款的日常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管理经验,报送有关业务报表。第六条同业借款在全省农村信用社范围内进行,应坚持“先辖域内,后辖域外”的原则,并原则上不跨省开展同业借款业务。第七条基层信用社不允
29、许直接对外借入、借出资金; 各县级联社负责辖内信用社同业借款的管理(含未统一法人的县级联社);市联社、办事处负责审查、核准辖内县级联社间的同业借款;省联社负责审查、核准辖内市联社、县级联社跨地级市及跨省的同业借款业务。跨县级联社的同业借款实行按规定权限逐级上报(先报市联社、办事处,并力求辖内借款解决,辖内解决不了的,上报省联社)、审查、核准制度。 第八条 同业借款包括借入和借出资金业务,同业借款借出资金是缴足法定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能按期归还借款和上缴各种应缴资金,并在保证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要后仍有富余的资金。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借入的资金只能用于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
30、款和其他农户贷款,不得用于债券投资,不得用于保支付,不得用于发放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第十条同业借款的期限,根据农业生产资金的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九个月。借入方如不能按时归还借出方资金的,应在同业借款到期前五日内书面告知上级管理机构及借出方,上级管理机构及借出方同意后,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原定期限,并报省联社备案。第十一条 同业借款利率原则上按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掌握,也可由借款双方在考虑资金成本和预期收入定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并遵从中国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的有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通过同业借款借入资金的农村信用社组织的存款和收回的贷款及投资,要优先用于归还同业借
31、款。第十三条 办理同业借款业务时,借款双方要严格按照省联社统一制定的同业借款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签订的借款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必须载明同业借款的数额、期限、利率、用途、资金划拨和清算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到手续完备,合同文本、经办人资格、内容等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办理同业借款时,借入方应向借出方提供申请书,第一次办理同业借款时须提供加盖公章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上年度、近期的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和报送)。第十六条 加强同业借款业务的档案管理。各级管理部门要设
32、立和逐笔登记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登记簿,并及时与同业借款合同核对,跟踪监测风险情况。对同业借款合同、同业借款申请表和划款资料等具有商业机密、法律效力的档案资料要妥善保管。第三章同业借款账务处理第十七条 同业借款(含本金、利息)必须在规定科目核算,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和省联社资金清算平台结算,并按合同载明的开户社(行)账户办理资金划拨。同业借款在“1211调出调剂资金”、“2412调入调剂资金”科目中,设 “同业借款”子科目核算。其会计核算办法如下:资金借出时: 借:1211调出调剂资金同业借款 贷:1112准备金存款(1124存放联社款项) 资金收回时 借:1112准备金存款(1124存放联
33、社款项) 贷: 1211调出调剂资金同业借款资金借入时: 借:1112准备金存款(1124存放联社款项) 贷:2412调入调剂资金同业借款 资金归还时 借:2412调入调剂资金同业借款 贷:1112准备金存款(1124存放联社款项)第四章 同业借款资金业务操作流程第十八条 填制同业借款申请(审核)表。借入、借出双方计划财务部门按省联社统一要求填制同业借款申请(审核)表,按审批程序经有权人签字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并附同业借款申请(审核)表按规定权限逐级上报、审查、核准(流程图见附件(1)、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同业借款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报省联社核准的五份),加盖公章,并经有权人签字和
34、盖章后生效,申请(审核)表经计划财务部门批准或核准后,借入、借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市级计划财务部门备案。报省联社核准的,需借款双方的市级计划财务部门各执一份备案外,另一份报省联社计划财务部备案。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部门审核。计划财务部门收到申请(审核)表后,在两日内对上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借入、借出单位的资金现状,借出资金的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借入资金用途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借入资金方是否已充分挖掘本单位的资金潜力等。审核同意后,用快捷方式告知资金借入、借出方,借款双方以此签订同业借款合同(合同见附件(3)。第二十条 签订同业借款合同。同业借款合同由借入方负责与借出方签订,同业
35、借款合同一式三份(报省联社核准的五份),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借款合同借入、借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市级计划财务部门备案;报省联社核准的,需借款双方的市级计划财务部门各执一份备案外,另一份报省联社计划财务部备案。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后,借入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借入资金,借出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提前收回借款资金本息。若借入方要提前归还借款时,应于还款日前五日内书面与借出方联系,征得借出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按合同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息,并按规定权限上报审批(核准)的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二条 落实还款事项。借入方应在同业借款到期前三日与借出方沟通,
36、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准备还款。借入资金到期日,借入方将资金按合同规定及时划给借出方,并同时上报审批或核准部门注消备案。第五章责任与处罚第二十三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农信联200552号)和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农信联200580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有关业务;(二)违反业务操作规程的; (三)故意瞒报业务数据或弄虚作假逃避检查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的; (五)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省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操作流程图
37、(2)省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申请(审核)表(3)省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合同附件3: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其他同业款项的管理,规范存放其他同业款项行为,防范资金营运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我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存放其他同业款项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同)为方便结算或为使富余资金有较高收益,将资金存放在其他信用社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业务。包括存放农村信用社款项、存放商业银行款项、存放政策性银行款项等。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要坚持
38、自愿有偿、互惠互利、恪守信用的原则,在保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效益最大化。第二章存放同业款项的管理 第四条 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及县级联社的计划财务部门是存放同业款项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存放同业款项的日常管理。第五条 管理部门的职责:(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和完善存放同业款项的资金管理办法,协调、指导并组织实施。(二)根据当地宏观经营形势和经营计划及微观调解的需求,加强对资金的分析和预测,了解和掌握辖内资金变化规律,准确匡算资金头寸,防止因资金大量闲置而造成资金浪费和因资金头寸不足而引起的支付风险。 (三)按有关规定和资金供求状况申报、审批或核准权限办理存
39、放同业款项业务。(四)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和检查辖内机构存放同业款项的日常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管理经验,报送有关业务报表。第六条存放同业的对象是经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及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金融许可证和法人营业执照的国有商业银行或经法人授权的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全国农村信用社联社。 第七条存放同业款项应坚持“先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后农村信用社系统外;先辖域内,后辖域外”的原则。第八条存出资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缴足法定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能按期归还支农再贷款等借款和上缴各种应缴资金,并在保证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要后仍有富余的资金。 第九条 基层
40、信用社不允许直接对外存出资金。各县级联社负责辖内信用社存放其他同业款项的管理(含未统一法人的县级联社);市联社、办事处负责审查、核准辖内县级联社间的存放同业款项业务;省联社负责审查、核准系统内市联社、县级联社跨地级市的存放同业款项和跨系统的存放同业款项业务。跨县级联社的存放同业款项实行按规定权限逐级上报(先报市联社、办事处核准,跨市辖(含)以上和跨系统的,上报省联社)、审查、批准或核准制度。 对于存放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结算用途的存放款项,各级管理机构要严格管理,科学核定限额,努力压缩低效资金占用。 第十条对不属于结算备付金性质,存放资金利率高于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的存放其他同业款项,需签订同业存款
41、协议,协议存放同业款项的期限、利率由省联社计划财务部负责指导。存放同业款项的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超过一年的,报省联社计划财务部核准;办理存放同业款项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56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各农村信用联社自行联系的存放同业款项业务,协议存款利率不得低于省联社规定的指导利率,并按规定的审批(核准)权限办理,同时上报省联社备案。省联社可根据全省农村信用社的资金闲置情况,在市联社、县级联社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形成资金规模优势,统一与信誉高,经营质量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通过相关的各级联社与协议单位分别签订同业存款协
42、议的方式,科学定价和确定存款期限,提高协议存放同业款项的利率,进而提高该项存款的收益率,防范资金营运风险。 第十一条 存放同业款项按季结息,并及时将获得的利息入账。对协议定期存款,利随本清的,按季计提应收利息。第十二条 办理定期存放同业款项签订存放同业款项协议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协议必须载明存放同业款项的数额、期限、利率、资金划拨和清算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到手续完备,协议文本、经办人资格、内容等具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第一次办理存放同业款项前,存入方应向存出方提供加盖公章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第一次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43、或核准时,需作附件一同报送。第十四条 加强存放同业款项资金业务的档案管理。各级管理部门要设立和逐笔登记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资金登记簿,并及时与同业存放款项协议及资金账户存款情况核对,跟踪监测风险情况。对存放同业款项的对账单、协议或合同、存放同业款项资金申请(审核)表和划款资料等具有商业机密、法律效力的档案资料要妥善保管。第三章存放其他同业款项的核算第十五条存放同业款项(含本金、利息)必须在规定科目核算,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和省联社资金清算平台结算,并按协议载明的开户社(行)账户办理资金划拨。其发生的业务在“存放其他同业款项”科目下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核算。其会计核算方法如下:存出时:借:
44、1123存放其他同业款项明细分户帐 贷:1112准备金存款(1124存放联社款项)等取回时:借:1112准备金存款(1124存放联社款项)等 贷:1123存放其他同业款项明细分户帐存入时:借:1112准备金存款(1124存放联社款项) 贷:2321同业存放款项归还时:借:2321同业存放款项 贷:1112准备金存款(1124存放联社款项)第四章存放同业款项的业务操作流程第十六条 填制存放同业款项申请(审核)表。资金存出方计划财务部门按省联社统一要求填制存放同业款项申请(审核)表,按规定程序,经有权人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并附存放同业款项申请(审核)表,按规定权限逐级上报、审查、批准或核准。存
45、放其他同业款项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报省联社核准的三份),加盖公章,并经有权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申请(审核)表经计划财务部门批准或核准后,存出方留存一份,一份报市级计划财务部门备案。报省联社核准的,另一份报省联社计划财务部备案。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部门审核。计划财务部门收到申请(审核)表后,在两日内对上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存出资金的来源是否合理,存出资金的对象、期限和利率等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审核同意后,用快捷方式告知资金存出方,存出方以此与存入方签订存放同业款项协议。第十八条 签订存放同业款项协议。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一式三份(报省联社核准的四份),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
46、和盖章,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存入、存出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市级计划财务部门备案。需省联社核准的,另一份报省联社计划财务部备案。第十九条办理存放同业款项时,要加强预留印鉴和定期对账工作的管理。存出联社必须派双人到存入银行(社)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并亲自在预留印鉴卡片上盖章,不得将印鉴交给存入行(社)或其他人员办理。存出单位要加强存放同业款项对账工作,每月由专职对账人员进行交叉对账,确保内外账目相符。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后,若存出方要提前支取款项时,应于取款日前三日内书面与存入方联系,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存款利息按协议约定的提前支取利率和实际天数计算,取款后按权限上报审查、核准的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落实取款事项。存出联社应在存放同业款项到期前三日内与存入行(社)沟通,确保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取款;存款到期日资金按协议规定的账户和账号划款,并在两日内上报审批或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