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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桥公司内部银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科学、有效地调控公司内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缓解资金供求矛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银行是公司内部资金筹措、调度,监控和管理的职能机构,为各部门和各核算单位提供快速、方便、有效的服务,加速资金的周转,快速提供资金的信息,促使企业资金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内部银行对企业的资金采用“统一开户,统存统贷。统一结算,以存定支”的资金营运方式,即下属企业一律在内部银行开设帐户,公司内部银行再以自己的名义统一在外部银行开户,统一公司的借、存、贷款,统一办理公司内部的银行结算。开户单位的一切资金往来结算
2、,必须全部通过内部银行办理。本着谁施工谁负责收款,谁收的款谁优先使以及先收后支,以收定支,借贷有息,有偿使用,利率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内部银行负责资金筹措,运用信贷机制,调剂内部资金的使用,督促各项目经理部及分公司收取资金,监控资金运用及使用情况,及时反馈各项目经理部及分公司的资金状况及其财务信息。 第五条:内部银行在办理对外融资 、对外结算或贷款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讲求原则,严格把关,减少或避免结算失误。 第六条:内部银行担负公司的金融管理职能,经费开支由公司统一管理,根据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内部银行不承担对外营业和拆借业务。 第七条:内部银行开户,可以预借资金5-10万元(视
3、项目规模进行)。第二章 内部银行职能范围 第八条:对外融资。利用公司资信等级和整体经营规模与优势,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重大项目筹措资金。 第九条:对内结算。通过建立内部经济往来结算交换中心和内部结算体系实现对票据的交换。 第十条:对内贷款和吸收存款。引用外部银行信贷机制,坚持资金有偿占用原则,运用利率杠杆的作用来实现调剂资金余缺。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职能。通过对公司全部资金的日常管理、资金投向的跟踪,实现资金管理的职能。 第十二条:监督控制职能。按照公司内部承包责任制确定的经济指标进行监控,严格结算制度和结算标准,监督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经济往来,保证公司经营行为有序发展。 第十三条:满足内部开户
4、单位的合理资金需求和结算要求,提供“高效、灵活 、简便”的优质服务:严格收费标准,监控开户单位的资金投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各开户核算单位对内部银行要讲求实效,恪守信用,严格杜绝资金的体外循环,接受内部银行的资金监督。第三章 内部银行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职责 第十四条:内部银行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公司内部银行要以精干高效为原则设立机构,配备专业人才。设行长一人(总经理兼),副行长一至二人(兼职),专业人员四人,其中主任兼总稽核一人,资金信贷员一人,出纳员两人。 内部银行是为公司内部部门及下属各单位提供服务的机构,隶属公司财务部管理。 第十五条:内部银行依据有关金融法规建立和完善
5、内部制约机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订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保证工作在有效、快速、准确中运行。 第十六条:内部银行工作人员职责。一、主任兼总稽核职责。协助行长、副行长工作,负责组织内部银行的管理与核算;拟定资金收支计划以及筹集方案;资金收支的总稽核和内部银行规章管理等事宜。负责内部银行票据交换;负责编制内部银行会计凭证,登记帐薄和编制内部银行报表及档案资料的保存、管理工作。二、资金管理员的职责。资金管理员主要负责协调公司与外部金融机构间的信贷关系,办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各类经济担保;负责筹集内部银行信贷资金,办理公司各类银行保涵和资信证明。三、出纳员职责。出纳员主要负责内部各核算单位的银行转帐支票交换;负责
6、与外部银行对帐,负责登记内部银行日记帐。负责现金保管和收付;负责登记现金日记帐;协助检查各开户单位现金使用情况和核定库存限额。第四章 内部银行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内部银行权利一、直接向外部银行金融机构办理信贷资金的借贷手续;负责公司内部的贷款发放和贷款到期后本金回收及利息结算。二、有权调剂公司内部资金的使用,并跟踪监督检查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并有权予以纠错。三、有权检查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支票使用及管理情况;有权检查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银行存款情况。 第十八条:内部银行义务一、协调内部银行与外部银行、各内部核算单位相互间资金使用的有关事宜和业务。二、对内部各开户单位的资金运用进行经
7、常性考核,并提出书面报告,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三、保证内部银行与外部银行、内部各开户单位之间定期进行对帐,并清查每笔未达款项。四、负责统一向外部银行购买支票,负责公司内部银行各开户单位外部支票的换取和签发;负责内部银行印鉴保管和使用。五、负责反馈各开户单位的资金状况。第五章 内部银行结算种类 第十九条:内部支票。内部支票分为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是在内部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内部银行将应付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其中:转帐支票用于转帐交换结算;现金支票用于提取现金,不作转帐之用。 第二十条:各开户单位或个人在公司内部进行工程预、结算、资金划拨商品交易或提供劳务以及其它款项的结算均
8、使用内部支票。 第二十一条:单位或个人在同城或异地进行商品交易或提供劳务以及其他款项结算,凭原始凭证使用内部支票,委托内部银行办理结算。 第二十二条:外部托收承付转付结算凭证,是内部银行专用的结算方式。在内部银行开户单位的水、电、煤气、电话等款项,在外部银行由公司帐户上划出后,内部银行将依据原始单据直接以托收承付方式从存款单位的帐户上划转该款项。 第二十三条:内部银行拨款通知书。是用于内部总分包工程款结算,专项款项和其他需要拨付款项的票据。第六章 内部银行结算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银行全部实现票据交换结算,各种结算票据统一由内部银行印制,各开户单位所需票据从内部银行有偿领用。 第二十五
9、条: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资金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内部、外部一切经济往来,除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可以使用现金以外(国家规定1000元以下使用现金结算),其他必须办理转帐结算。 第二十六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资金结算的凭证,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必须使用公司内部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开户单位到内部银行领用的支票均由本单位出纳人员保管,建立支票领用台帐。 第二十七条:内部支票付款期限为六天,自签发支票之日起,到废止日,其中遇假日顺延。签发填写支票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黑色墨水,字迹要清晰,工整,书写要规范,不得涂改,挖补刮擦,印鉴齐全并必须与内部银行预留印鉴一致。内部支
10、票不背书转让。第七章 内部银行结算制度 第二十八条:各开户单位办理结算,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准签发空头、远期支票,转帐支票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必须填写收款人,对于作废的支票,各开户单位要重新办理借支票手续。不准套取内部银行现金。 第二十九条:存款应先存后用,内部银行按照“谁存钱,谁使用”的存支原则开展存贷业务,不搞一平二调。内部银行未获存款单位指令,无权代任何单位向其他存款单位扣款,并为储户保守存款秘密,保证开户单位在自己的存款额内及时支配。 第三十条:内部银行办理结算,严格执行结算规定,应退回的结算凭证,及时退回,不延误积压结算凭证,不随意截留开户单位资金,未收妥款项不签发支票或垫付
11、资金;不拒绝受理开户单位的正常结算业务。 第三十一条:开户单位办理结算,由于结算凭证填写错误影响资金使用或由于票据和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开户单位自行负责,支票丢失由领票人负全部责任,内部银行不予挂失,但协助防范。 第三十二条:开户单位付款不得超出其存款额,内部银行不予透支,如出现透支现象,内部银行按外部银行的规定按透支额的千分之五比例,按日收取透支单位的滞纳金;签发空头支票或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的百分之五予以罚款并按票面额千分之一的比例扣罚支票出票人的(主管会计和出纳)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组建后,均在内部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首先填写“内部银行开户申请”,
12、经行长批准后,填写“内部银行预留印鉴卡片”并盖章,开立“内部银行结算帐户”。凡是清户的单位,必须与内部银行对帐后,将“内部银行预留印鉴卡片”交回内部银行,剩余内部银行支票交回内部银行予以销毁。第八章 内部银行结算程序 第三十四条:资金定额和费用预算的划拨。享有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和费用预算补贴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经公司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核定后,由内部银行直接划入其帐户。核定的定额流动资金贷款不计贷款和存款利息。 第三十五条:内部银行开户单位,确因生产经营资金紧张,需要借款的,由申请贷款的开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后上报内部银行,经内部银行审核,填写内部借款合同,经财
13、务部长签署意见,副行长(总会)、行长(总经理)审批后,与内部银行办理内部贷款手续,内部银行将借款划入该单位帐户,贷款单位凭批准的“贷款申请书”和内部贷款合同及贷款转存单作为入帐凭证计量工程款到位后,优先安排还贷,然后办理其他支付业务。 第三十六条:内部贷款如需内部开户单位担保抵押的,还需提供担保和抵押书,由内部银行负责审批上报。(内部不以财产抵押担保,只以存款担保抵押)。 第三十七条:贷款坚持审查制度,贷款审查坚持“严格审查,择优扶持,周转使用,勤借勤还”的原则,并根据内部银行资金的存量与增量状况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第三十八条:贷款管理需贯彻“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跟踪检查”的三查制度
14、,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周转性和收益性。如发现开户单位使用不合法或不符合申请用途用款的,内部银行有权由该开户单位存款中扣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该开户单位5000元以上罚款,并建议公司给予责任人以经济、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内部银行实行存贷款按季结息(内部银行存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利率为准),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二十五日,结息日时,内部银行将由开户单位帐户中直接划转。开户单位贷款到期后,按合同协议规定时间,应按时将贷款本金和应付的剩余利息归还内部银行。 第四十条:贷款到期如确有困难难以归还,需办理贷款续借手续,逾期不还贷不予办理续借手续,并按银行规定,对借款单位加罚30%的利息,直到将
15、贷款还清日为止。 第四十一条:开户单位资金收入与支付的结算一、公司内部银行的各开户单位取得的一切资金收入,必须全额存入公司内部银行,开户单位将所取得的支票、现金或银行汇票,填写内部银行进帐单等单据后,连同给对方开立的收款凭证记帐联,送交内部银行,内部银行收妥后,退回一联内部银行进帐单和收款凭证记帐联,同时增加开户单位内部银行存款。二、内部银行开户单位使用资金时,由开户单位填写“公司内部银行支票借取单”,经开户单位领导和财务主管签字后,出纳人员凭单位签发合格的支票借取单以及费用、债务结算卡,报请公司总会计师和财务部部长签批后,向内部银行提交“内部支票借取单”,“内部转帐支票”和有效结算凭证。由内
16、部银行核对计划和存款额度后,办理同等数额的外部银行支票的兑换手续。三、支付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材料费、机械费时,由各单位向机关相关职能部室提交核准的结算单,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内部银行依据票证结算并支付。四、各单位要按月提交“非生产性开支费用计划”,内部银行按照公司非生产性费用开支制度和范围,对各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控。五、内部银行开户单位日常所需的备用金限额,由公司根据国家现金管理制度统一核定,各单位的超限额现金一律交存内部银行,开户单位提取的现金,应与内部银行提前三天联系妥当后,由开户单位持内部银行现金支票,经总会和财务部长审批签字后,到内部银行提取现金。 第四十二条:开户单位之间经济往来结
17、算。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间发生的一切经济往来业务,由付款方签发内部银行转帐支票,收款方送存到内部银行办理划款结算业务。 第四十三条:开户单位与水、电、煤气、电话等单位的经济结算,由开户单位提供与上述单位的合同协议,内部银行在上述相关单位托收款项时,直接由相关开户单位帐户中划转相同的款项。 第四十四条:开户单位上交款项结算。开户单位应上交公司的管理费、各项基金及税金、存贷利息、利润等款项,由内部银行填制划转通知书,直接从开户单位帐户中划转。 第四十五条: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经公司仲裁后,内部银行按仲裁决定书确定的应收应付款额,直接从有关开户单位帐户中划拨。第九章 内部银行审批程序
18、和权限 第四十六条:内部银行向银行金融机构借款是代表公司对外借债,由内部银行按年编制银行借款计划,经公司经理办会和公司董事会形成决定后,由内部银行实施对外借款。 第四十七条:内部银行不允许自行直接对外借款,如需直接对外借款,由内部银行提出申请,报公司财务部部长、内部银行副行长或行长审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审批。 第四十八条:开户单位需从内部银行借款的,由借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内部银行主任签署意见后,报请公司财务部部长、副行长审查,行长审批。 第四十九条:开户单位如遇银行透支紧急情况,需临时借款的,由内部银行报财务部部长审批(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 第五十条:凡属以工程建设或重大项目
19、投资名义所需固定资产贷款或长期贷款资金的投向,必须按照量入而出的原则,依据投资审议制度的程序,经经理办公会讨论审议、董事会审定后,方可办理。第十章 内部银行总稽核制度 第五十一条:内部银行实行资金收付总稽核。一、对资金收入的稽核,审查资金来源渠道是否合法,是否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要求给付资金。二、对资金支付的稽核,审查资金支付是否按合同约定条款,是否按计划、按标准支付,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现象,支付材料物资采购资金点验资料是否齐全,付款的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各单位间同种商品质量价格比是否合理。三、对内部银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稽核,审查会计帐簿与报表数字是否一致,真实准确,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原
20、始凭证是否合法。四、对各类经济的稽核,审查取得的或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否符合经济合同法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五、对内部银行业务管理的稽核,包括对内部存贷款计息、内部银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等。第十一章 内部银行财务收支计划 第五十二条:内部银行财务收支计划主要是资金计划安排,分为年度和月份资金计划。一、年度资金计划,由内部银行依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安排和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年度资金计划(每年末月二十日上交)安排,汇总编制内部银行年度资金计划。二、月份资金计划,由内部银行依据开户单位的月份资金收支安排(每月末二十日上交)和内部银行当月资金状况编制。 第五十三条: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各项收支必须纳入计划管理,计划准确率应达到90%以上,按规定时间上报内部银行,对于漏报计划的项目要及时补报。内部银行严格按照计划办理结算,对予不报计划、无计划或不执行计划的开户单位,内部银行有权拒绝办理结算。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北京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制定、修改。 第五十五条:凡以前公布的章程和规定与本章程有异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工作。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元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