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界首支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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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银行界首支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一、行政审批 共1项(一)项目名称: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1、子项:无2、实施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19项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号)第六条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3、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4、承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界首支行金融服务部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

2、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受理(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口头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开户许可的制发开户许可证,准予变更许可的按规定进行变更,准予撤销申请的予以撤销,按规定进行档案留存,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3、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开立、变更、撤销账户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办理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申请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行政处罚 共3项(一)项目名称:关于违反存款

4、准备金、人民币管理、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1、子项:(1)违反有关存款准备金规定行为的处罚;(2)违反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处罚;(3)违反有关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规定的行为的处罚;(4)违反有关清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2、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

5、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

6、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五条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四十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的;(二)未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

7、人民币发行库的;(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销毁的;(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或者专用设备等国家秘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四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

8、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

9、00元以下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

10、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第四十一条 代理支库在业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有占压、挪用税款等违规、违法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报告,上一级人民银行核实后,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对有关商业银行、信用社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上一级人民银行下达。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一)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二)国库经收处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

11、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税款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视同挪用预算收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国库经收处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压票不按规定入账的,按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六)对上述违法、违规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1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

12、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3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非经营性

13、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

14、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

15、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九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

16、责任:(一)伪造、变造票据的;(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 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

17、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2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支付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资质审核、风险评级、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管理、外包业务管理、交易

18、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的;(二)未按规定建立特约商户培训、检查制度和交易风险监测系统,发现特约商户疑似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三)未按规定对高风险交易实行分类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的;(四)未按规定建立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管理制度,或未能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造成特约商户违规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五)未按规定收取特约商户结算手续费的;(六)未按规定落实收单业务本地化经营和管理责任的;-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支付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

19、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一)未按规定设置、发送收单交易信息的;(二)无故未按约定时限为特约商户办理资金结算,或截留、挪用特约商户或持卡人待结算资金的;(三)对发卡银行的调单、协查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出的风险提示,未尽调查等处理职责,或导致发生风险事件并造成持卡人或发卡银行资金损失的;(四)对外包业务疏于管理,造成他人利益损失的;(五)支付机构或其特约商户、外包服务机构发生账户信息泄露事件的;-4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有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

20、、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成银行卡清算机构停止为其服务,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建议采取下列处罚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限期整改、暂停收单业务或注销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二)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1)(2)(3)(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21、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4、承办机构:(1)中国人民银行界首支行调研监测部;(2)(3)(4)中国人民银行界首支行金融服务部。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存款准备金账户透支、涉嫌违反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货币金银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通过业务检查或代理支库报告,对辖区内国库经收业

22、务占压、挪用税款和支付清算等违规、违法问题,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

23、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4、(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项目名称:违反有关征信管理规定的处罚1、子项:无2、实施依据(1)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第三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第三十七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

25、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第四十条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二)因过失泄露信息;(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

26、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4)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第四十一条 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第四十二条 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

27、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3号)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7)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3号)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

28、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五)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六)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3、实施对象:企业4、承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界首支行调研监测部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征信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成立检查组,检

29、查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组织调查取证,并注明证据的来源,现场检查事实应经被检查人确认。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书包括以下内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 地点

30、。(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时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31、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三)项目名称:违反金融统计有关规定的处罚1、子项:无2、实施依据(1)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

32、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2)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者,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3)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数

33、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一年内再次发生的、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4)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第四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篡改金融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字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晋升职务的,由作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

34、的职务。3、实施对象:企业4、承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界首支行调研监测部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金融机构在执行金融统计制度过程中漏报、迟报、瞒报、错报以及不及时提供金融统计资料等事实情节,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检查阶段责任:调查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金融统计执法人员负责,及时对问题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统计执法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执法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35、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检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等相关出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无法贯彻执行的;(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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