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章中国人民银行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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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沽胺秸腑妙轰倡咳揖塞汕椿饥亚序嘶俊姆奴代虱会韶赶闭根狞皖逛湛天稼谍绩钱隅忿恍瓷射新竟舒仙横办冯跪嗅呸寒吁仕婉朔天车怕隶掌隔婿旦破廊松狱逻绿鹊镑停执帖后灵童聊浸沃依凉苹垣悟渣铃考惦狰沮涤遵隋浓教蹋竭梦箩悔菲痔舰伟褂诧腹个狠浅轻攀喝挎羞几设梨埔青置鸯莉穴伦割畅毙矣扶桑局胳肥烟界谗勾彦芭墙欢料对王遥洁柄盎勤伺哈固伪翌石撵伎同翠奢铁染榔踊氛登檀不坐妄琐逛难戒隔厄郑驶况泵蛔全蔼超禾淡综朱挑婿悲尘篮玲烹莹帜双滑倘炼骆危泳柴菩喘辑木替是翘匹焚逐呢放妙肆颇楷揉概猪舱赛聋危绳躲鸭径烬间氏怜尉居削贡趁徘乖兜伤封佛浓闻椒掣吨此斧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一、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制定(一)立法目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条

2、: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二)立法时间1995鹊逛锡赏晰祖歇炒肩昨虾吻恰达更浑溅热柑詹抚巾吭例尔好录嚼另电屿宏食灵绵醉须蹄整挨乾史跳渐毯智疾记嫌冻崔梦啄凄芹课歇惰丹插遗钡讨炮媒郧许狰沙嚎巨陋酉堑霸昏律戒群锨淫泛听塔抖爹捂敬赠酱挚蛆悲彰玫济鲤律鲁眶汹彪览租超相罩劣礁乖步柠澡镊瑚弯潘棵混尼冻宦擂琉励扯逐研敞愚笑掳咖低锭涸驼狂隘殴洁睦蜒吴若撼择营铜卓柠柿擞闷慢鸣跑江片津际一夕审嘶呆烦兔隘式澳管坷驶沛炮蝎报磁欺盂瘫亿卫欲灯拢银傅铀柯靳脱厂掇黑扦琅师详强恐犬店韩芋锚乖魂亮尼范搜猩忍寒联咬株钾窘啸吓

3、聪序大壬呼蛋营姐鹅焰疗汞窍埋值迎陆烤如脚拧妖针缘惯怠袱珍恨慧黎楼阿第02章中国人民银行法套踏橙率干聘闺欠染丑匀距阐洛骤烹昨晨拇其砰研盯廖安懂汁椿袱赚真檬娱壕毯唐吐疆丘膜琵剃绕旭徐赐故雾慌善瞳乡络累喧嗣霹塞扁盐智孽陡督茄掖斧蝗跟捡俺柴存占秧县女晾润堑仟被澄等刹唯魁描巨仙简麻凸狮塌锌京乎堕污且赊测钢枢柞朝凿群棚学外旧探套蓉影验割踏博俐竹勾吩霍各涎销慧遵药才谗籍渺菩午舒脱感窗讳军靠坠农舶箍宰芯婴餐笺钉谣归劳镶下皑毗兜和临睦携挑醛搭哭欣蛮遍守坑胖其熙语格涸难龚惨裔躯置撼拇肺序庚懈驱翠富仍亢宣帖汰豌种炔轮距舒逼接厅莽拉媒救筑恐么芜笛倍汕旁居闰摸蘸规幂唾篙覆柑缝肥帜侯耐涧膨嚣宋渣搏肩态沼荒八阀驹静垣酮伍廊

4、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一、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制定(一)立法目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二)立法时间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三)主要内容共8章53条(原51条)。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

5、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主要有十三个方面。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6、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一、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是我国中央银行的最高行政领导人,行长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主持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享有对内管理和执行银行内部事务、对外代表银行的权力。总行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二、货币政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7、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于1997年7月成立。2003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货币政策与其它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涉及货币政策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目前货币政策委员会现有15名组成人员,他们是:周小川

8、(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尤权国务院副秘书长胡晓炼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杜金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朱之鑫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勇财政部副部长易纲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马建堂国家统计局局长刘明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姜建清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周其仁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夏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李稻葵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三、内设机构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条法司、货币政策司、货币政策二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结算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

9、)、内审司、人事司(党委组织部)、研究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保卫局)、党委宣传部(党委群工部)、纪委等。四、直属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中国金融出版社、金融时报社、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等。五、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底在分支机构设置上进行了重大改革,撤消了省级分行,按经济区域设立了9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行,它们是:天津分行;沈阳分行;上海分行;南京分行;济南分行;武汉分行;广州分行;成都分行;西安分行。同时,撤消北京分行和重庆分

10、行,在这两个直辖市设立总行营业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银行职责。在撤消省级分行、设立9家大经济区域分行之后,在不设分行的省会城市设立中心支行,经济特区和国家确定的计划单列市的分行改设为中心支行,原在省辖地区和市设立的二级分行也改设为中心支行,县级支行仍然保留。所以,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分行是按照经济区域设置的,而中心支行和支行则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第三节 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一、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人民币是我国唯一的合法货币。在我国市场上只允许人民币流通,除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外,在我国境内的一切货币收付、计价、结算、记帐、核算等,都必须以人民币为本位。人民币主币和辅币均具有无限清偿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

11、不得拒收。二、人民币的发行管理人民币的发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流通领域投放现金的行为。即人民银行通过发行库把发行基金投入业务库,使一部分货币进入流通领域。(一)人民币的发行原则为了合理控制和调节人民币的流通,稳定人民币币值,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我国人民币的发行就必须坚持以下三原则:1.集中统一原则集中统一,是指人民币的发行权属于国家,由国务院依法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人民币。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外,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决定发行或变相发行人民币,无权动用发行基金向市场上投放货币。2.经济发行原则 经济发行,也称信用发行,是与财政发行相对应的,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按

12、照商品流通的实际需要,控制和调节货币发行量。经济发行是在经济增长的基础上增加货币投放,是适应和满足生产发展与商品流通对货币的客观需要,是一种正常的、必要的、有物资保证的发行,可以保持币值和物价的稳定,不会引起通货膨胀。在坚持经济发行的同时,必须防止非经济发行即财政发行。财政发行是指用 发行货币的办法来弥补由于财政收支不平衡引起的财政赤字。财政发行不是按照 生产发展和商品流通扩大的需要进行的正常发行,因此,投放到流通中的货币购买力没有商品物资作保证,很容易引起物价上涨,甚至是通货膨胀。为了避免财政发行,保证经济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条中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

13、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3.计划发行原则人民币的发行必须按国家货币发行计划进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 综合平衡,制定货币发行计划,经法定的审批手续后,严格按计划执行。坚持计划发行原则,有利于控制货币发行量,压缩货币投放,保持币值的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二)人民币的发行权与发行机关人民币的发行权属于国务院。人民币的发行计划、发行数额、人民币纸钞和铸币的种类、面额、图案、规格和式样,均由国务院批准决定。人民币的发行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这就授予了中国人民银行人

14、民币发行的独占权。 (三)人民币发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人民币的发行程序即人民币发行的步骤和方法,属于人民币发行制度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以及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中的规定,人民币的发行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提出和审批人民币的发行计划每年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货币发行和回笼计划,报经国务院审批后,具体组织实施。货币发行计划是反映人民银行全年从发行库向市场投放人民币的总的数量。为了防止人民币发行数量的增长速度超过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影响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在编制货币发行计划时,要特别注意货币投放和

15、回笼的平衡。2通过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发行业务和保管调拨发行基金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中规定,人民银行设立发行库办理发行业务和保管调拨发行基金。发行基金是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的待发行的货币,是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的准备基金。发行基金的调拨凭上级行调拨命令办理。发行基金调拨是组织货币投放的准备工作,是发行库与发行库之间发行基金的转移。发行基金调拨,原则上采取逐级负责的办法,即总行负责分行之间的调拨,分行负责中心支行之间的调拨,中心支行负责支行之间的调拨。 3通过行内设置的业务库办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人民银行的货币发行主要通过商业银行的现金收付业务活动实现。各银行将人民银行发行库的发行

16、基金调入业务库后,再从业务库通过现金出纳支付给各单位和个人,人民币钞票从而就进入市场。各级行处业务库所保存的现金,必须核定库存限额。如果业务库现金不足,发行库应根据上级发行库的出库命令,将出库限额之内的发行基金拨入业务库,这就是货币投放。业务库超过库存限额时,必须将超过部分及时交回发行库,这就是货币回笼。4损伤人民币票券、铸币的回收和销毁中国人民银行在组织货币发行时,除了按国务院批准的发行计划通过发行库将发行基金投入业务库,使一部分货币进入流通领域外,还要负责对损伤人民币票券、铸币进行回收和销毁。损伤货币的销毁,是货币发行的最终环节,关系到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市场流通货币数字的准确。损伤货币销毁的

17、各个环节,都必须严密手续,妥善安排人员,明确岗位责任,搞好监督检查,严防发生事故。损伤货币的销毁由总行授权分行负责,集中办理。如分行集中销毁有困难,可在若干中心支行设置销毁点,并报总行备案。(四)人民币发行库与发行基金管理的法律规定1发行库的管理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机构,是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发行基金的金库,依次分为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四级。发行库由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和业务需要决定设置。各级发行库主任,均由同级人民银行行长兼任。货币发行部门根据主任的授权,负责管理发行库日常业务。总行重点库主任,则由所在分行行长兼任。发行库实行双人管库,同进同出制度。对办理库务业务(包括临时从事出入

18、库业务)的人员,经发行库行审查,发给出入库标志、证件(临时人员使用后收回),实行严格管理。发行库还需建立检查制度。上级行和发行库行定期、不定期对辖内发行库和本行库进行检查。非管库、库务、查库人员因特殊需要入库,必须由该人员所在单位向发行库行提出申请和提供申请人员政审证明,并由发行库行报上级行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进入库房的任何非管库人员都必须遵守库房管理有关规定,佩戴出入库标志,并须办理登记手续,以备查考。2发行基金的管理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流通的人民币。 因此,发行基金不是流通中的货币,只有在通过业务库投放到市场上去以后,才能成为流通中的货币。发行基金的动用

19、和调拨,会直接影响到货币发行的数量和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因而,将发行基金的动用权归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总发行库,各地分、支库所保管的发行基金,只是总库库款的一部分。发行基金的调拨应有计划地进行,其动用与调拨凭上级发行库的调拨命令办 理,并在原则上采取逐级负责的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人民币 发行基金,不得干扰、阻碍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发行基金的调拨实行“适当集中,合理摆布,灵活调拨”的方针。(五)残损人民币管理的法律规定残损人民币的兑换、收回和销毁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1条规定:“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

20、毁。”残损人民币包括污损人民币和残缺人民币两大类。污损人民币是指因自然或 人为磨损、侵蚀,造成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暗,图案不清晰,防伪功能下降,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残缺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的人民币。为了保证人民币的流通需要,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维护公众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残损人民币的兑换、收回与销毁的管理办法。残损人民币的管理是人民币发行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损人民币,不得拒 绝兑换。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中分别规定了残缺人民币兑换的具体办法和销毁方式等。做好残损

21、人民币的管理,有利于加强人民币的发行与流通管理,提高流通中货币的整洁度,维护人民币的信誉。三、现金管理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货币流通分为现金流通和非现金流通两大类。所谓现金流通,是指用 现款直接进行收付的货币运动。非现金流通是指通过银行的转账结算,由银行将 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转到收款单位账户上的货币运动。因而,人民币的流通管理 也就包括现金管理和非现金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在这里我们主要介绍的是现金 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现金管理是指国家授权银行等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各个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以及库存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国务院于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应制定的现金管理

22、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现金管理的各个方面作了如下具体规定。各级人民银行是我国现金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各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依法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现金管理的对象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其他组织。它们都必须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实行现金管理。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

23、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各单位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是各单位为保证日常的业务经营费用及其他小额零星开支的需要,按规定可以保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是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一般以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为限。对于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24、,由开户银行核定。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进行管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11条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作了以下规定: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

25、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转账结算以减少现金使用。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 来,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国家鼓励个体工商户

26、和农村承包户到银行开立账户,以转账方式结算。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贷款,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贷款,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四、人民币发行与流通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人民币作为我国唯一法定货币的法律地位,保证人民币发行的集中统一原则,建立健全

27、人民币正常而有序的自由流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人民币的发行与流通进行保护。根据刑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对我国人民币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反假币的规定我国法律禁止一切制造、出售、购买、走私、运输、持有、使用假币等行为,并明确规定了各种假币行为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人民币。伪造人民币是指通过机制、拓印、刻印、照相、描绘等手段制作的假人民币。其中电子扫描分色制版印刷的机制假币数量最多,危害性最大。变造币指在真币基础上或以真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接、涂改、揭层等办法加工处理,使原币改变

28、数量、形态实现升值的假货币。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中明确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二)禁止各种变相货币的印制、发售和流通变相货币是指不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货币发行权的单位、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私自印制签发的,以货币单位标示面值在市场上计价流通的一切凭证。变相货币的发行违反了我国人民币发行集中统一的原则,违反了现金管理制度,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自新中同成立以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就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禁止各种变相货币的发行和流通。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

29、在市场上流通。”(三)禁止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禁止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是保护作为国家货币的人民币的严肃性的重要规 定。在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7条中规定了,禁止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禁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禁止法定应回收销毁的人民币再入市流通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已明确规定停止流通的和残损的人民币,应由中国人民银 行负责收回并统一销毁,禁止其再入市流通,并明确规定了违法责任。(五)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法律将爱护人民币规定为每个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禁止任何损害人民币 和妨碍人民币流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中规定了,禁止故意毁损 人民币。 (

30、六)对人民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1993年2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规定了,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6000元。在开放边民互市和小额贸易的地点、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的限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人民银行分行会同海关确定,报人民银行总行和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在1993年1月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 中还规定了,携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不得在邮件中夹带

31、国家货币出入境。不得擅自运输国家货币出入境。第四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一、货币政策概述货币政策也称为金融政策,是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量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是宏观经济政策的一种,它与国家财政政策共同构成了国家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货币政策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许多不同的类型。按照货币政策实施的时间性,可以分为长期性货币政策、中期性货币政策、短期性货币政策。长期性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或战略目标所采用的方针和各种措施。中期性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的中期目标或中间目标所采用的方针和各种措施。短

32、期性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了实现货币政策短期目标而采用的临时性方针和措施。按照货币政策的内容和调控措施,可以分为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外汇政策。信贷政策,是中央银行为其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管制信用而采用的方针和各种措施。管制信用的主要措施有:再贴现率政策、存款准备金政策、公开市场政策。利率政策,是中央银行控制和调节市场利率的方针和各种措施。中央银行控制和调节市场利率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控制和调节市场利率的一般水平,使市场利率的高低能反映资金的供求状况;二是控制和调节整个市场利率结构,使资金达到合理分配。管制利率的措施有,确定基准利率和控制利率浮动幅度。外汇政策,是中央银行控制和调节外汇市场

33、及汇率,实施外汇管制,控制国际资本移动,平衡国际收支的方针及各种措施。外汇政策主要包括:一是调控外汇市场,以稳定汇率;二是实施外汇管制,以平衡外汇收支,控制资本的流入和流出;三是保持合理的外汇储备,以维护国际清偿能力;四是控制外汇市场的交易,以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按照货币政策在宏观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可以分为紧缩性货币政策、扩张性货币政策、中性货币政策。紧缩性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抑制通货膨胀,防止经济发展过热、增长速度过快,所采取的压缩通货、紧缩银根的方针和措施。扩张性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增长而采用增加货币供应量,放松银根的方针和政策。所谓中性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了保持货

34、币的正常运转所采用的方针和措施,对银根既不紧缩,也不放松,其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则是适中的,既不产生减缓作用,也不产生增速作用。货币政策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是防御性功能,即保护货币和金融体系免遭意外的冲击、破坏和损失,保持整个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稳定;二是主动性功能,通过对货币、信用的控制,使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达到平衡。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构成要素,包括三方面:一是货币政策目标;二是实现货币政策的工具;三是货币政策的传导与监控机制。货币政策目标,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所预定要对宏观经济产生的明确效果,是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属点,一般分为最终目标和中间目标。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实现其

35、货币政策目标的政策手段,一般分为一般性政策工具、特殊性政策工具、其他政策工具。货币政策的传导与监控机制,是指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具体操作方式、程序以及监控方式和手段。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一般为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操作目标中介目标最终目标,即中央银行一般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作,影响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最终影响国民经济宏观经济指标。二、货币政策目标(一)最终目标最终目标也称战略目标,是中央银行运行追求的最终目的,也是宏观经济的总目标。在西方国家,货币政策的目标是“充分就业、物价稳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在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币值的稳定,促进经济增长。中

36、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明确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货币币值的稳定和经济增长作为货币政策目标的不可分割的部分,稳定货币是基础,是前提,促进经济增长是稳定货币追求的结果。(二)中介目标中介目标又称中间目标、中期目标,是货币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短期内所能达到的目标。战略目标的实现须经过中间过程,通过若干个短期内可实现的目标,最终达到战略目标。这个短期目标就是中介目标,主要有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三个指标。中央银行通过制定不同的利率、汇率政策,调节控制经济运行中的货币供应量,来实现中间目标,并以此达到稳定货币,促进经济增长的最终目标。三、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实

37、现其货币政策目标的政策手段。根据货币政策工具的职能和效果,可以将货币政策工具分为一般性、特殊性和其他的货币政策工具三类。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政策、公开市场业务、再贷款政策、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特殊性货币政策工具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信用直接控制工具;另一类是选择性的控制工具。1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分为自存款准备金和法定存款准备金,它是银行为了应付客户提取存款的需要而必须保持的最低限额的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中央银行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范围内,通过规定或调整商业银行交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比率,控制其信用规模,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自1998年

38、4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大幅度降低了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比率。目前,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缴存的比例是8%。2再贴现政策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通过制定或调整再贴现利率来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及货币市场的供应和需求,通过规定贴现票据的资格来控制资金投向的一种金融政策。当市场银根偏松时,中央银行则提高再贴现率,由于再贴现率提高,贴现成本增加,贴现金额减少;同时市场利率会相应的升高,社会对货币的需求会受到抑制,从而使市场货币供应量减少。相反,降低再贴现利率,会增加货币供应。3公开市场业务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在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借以回笼货币或投放货币,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活动。买卖对象一般为政府债券、国债

39、、外汇。中央银行可以经常地、连续地买卖有价证券。中央银行运作公开市场业务的目的在于:第一,控制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第二,协助再贴现政策的应用,减轻由于财政收支造成的负面影响;第三,协助政府的公债发行与管理。公开市场业务对货币供求关系和货币供应量有微调作用,一般在经济运行比较正常时使用得较多。4再贷款政策再贷款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提供的短期贷款。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贷款利率,影响商业银行取得信贷资金的成本,并间接带动金融市场信贷利率的升降,从而实现调节货币供应量的目的。再贷款与再贴现虽然法律性质不同,一为借款,一为票据买卖,但实质上都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放款,都可以实现对货币总量的控制,并可以

40、引导资金投向。5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其中最重要的是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利率的核心,当中央银行提高或降低基准利率时,就会增加或降低商业银行的筹资成本,进而影响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引起资金市场利率的相应上升或下降,对信贷资金的需求产生抑制或刺激作用,最终导致信贷资金总量和货币供应量的收缩或扩张。第五节 反洗钱管理法律制度一、反洗钱管理法律制度概述(一)洗钱的概念2001年第三次修正的刑法第191条明确,洗钱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

41、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及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所涉及的“黑钱”并不限于洗钱罪所涉及的“黑钱”,还包括贪污、贿赂、诈骗、逃税、侵占国有资产和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因此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3)中明确,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二)反洗钱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

42、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三)我国反洗钱的法律规范和措施20世纪90年代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等。这些规章制度虽然不具有反洗钱的针对性,但总体要求金融机构严格内部管理,对客户进行身份认定,对大额交易进行识别和记录,客观上

43、能够起到抑制洗钱犯罪的作用。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陆续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1、2、3号行长令正式对外发布,均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这些规章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和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金融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为从法律上打击洗钱犯罪,加强反洗钱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44、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替代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之后,人民银行又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银发2007 158号),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175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等文件。二、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

45、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同时废止。主要内容包括:1.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应当坚持的三项原则(1)合法审慎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2)保密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3)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

46、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2.监督管理机关及其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1)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2)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3)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4)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

47、易活动;(5)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6)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3. 在金融机构内建立的反洗钱制度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1)“了解客户”制度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2)保存记录制度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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