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母婴保健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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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2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院感科兼公共卫生科科长 陈泽芬2015.12.23,学习目标,掌握母婴保健法的概念、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以及法律责任熟悉母婴保健法立法意义和医学技术鉴定的程序了解母婴保健法的适用范围、医学技术鉴定的组织和人员以及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机构职责和监督员职责,第1节 概述,母婴保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运用医学科学技术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儿保健服务的活动。母婴保健法定义:是调整在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泛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与其相配套实施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母婴保健法的调整对象,母婴保健法的调

2、整对象既包括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母婴保健服务的对象和当事人。,母婴保健法的立法意义,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我国妇幼保健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得到了普遍提高。国家在母婴保健方面做了大量科研、服务和宣传工作,并倡导性地推行了一些保健措施。但是,我国地域辽阔,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在边远贫困地区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还有较大差距,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还很高。而且由于母婴保健工作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加之经济落后和某些旧的传统观念的影响,目前我国劣生的现象仍很严重。先天性残疾、智力残疾在老、少、边、穷地区,尤为严重。如果大量痴呆和各种遗传性、先天性残疾儿出生,

3、势必给国带来更加沉重的经济负担,给千百万家庭造成不幸。,母婴保健法的立法意义,我国出生缺陷监测资料表明,出生缺陷已逐渐成为发展中国家婴儿和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我国是世界上出生缺陷高发国家之一,被称为出生缺陷的“珠穆朗玛峰”。我国每年约有80万至120万出生缺陷儿出生,占全国出生总人口的4%至6%,将近全 球每年出生缺陷儿总量的20%。其中,约有10万例为神经管畸形。,地中海贫血患者,广东省每年新增4000多名重症地中海贫血儿,腭 裂,连体畸形,美人鱼综合症,无 脑 儿,开放性脊柱裂,越南的橙剂孩子,最新案例:人伦悲剧,女白领照顾脑瘫双胞胎13年,绝望下溺死两子。(广东东莞 韩凤群 37岁 银行

4、大堂经理),母婴保健法的立法意义,保障母婴健康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母婴保健法的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都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及其相配套实施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2节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婚前保健:是指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是母婴保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前保健,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遗传病的基本知识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 题提供医学意见;在

5、提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和”暂缓结婚“等医学建议时,应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耐心讲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解释,然后双方签字。,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患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患医学上认为 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暂缓结婚,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 长效避孕、结扎,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不宜结婚,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孕产期保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为从怀孕开

6、始至产后42天内的育龄妇女、孕产妇及胎儿、婴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是母婴保健的中心环节。,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母婴保健,孕妇、产妇保健,新生儿保健,胎儿保健,对孕育健康后代、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提供营养、心理等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针对高危孕妇采取适宜技术进行监护。免费叶酸,生长发育监护、咨询和医学指导;,提供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 服务。消毒工作降低发病率、死亡率母乳喂养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破伤风接种,孕产妇严重疾病,妊娠合并严重的心、肝、肺、肾疾病和糖尿病;严重精神性疾病;严重的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7、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医生发现或怀疑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根据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检查。对确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医师应向当事人说明,并提出医学意见。,产前诊断:羊水过多或过少;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可能有畸形;孕早期接触过可能 导致胎儿先天性缺陷的物质;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的婴儿;年龄超过35周岁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8、因患严重 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健康的。严重缺陷:无脑畸形、脑积水、脊柱裂、脑积膜膨出、内脏膨出或内脏外翻、四肢短小畸形以及其他严重的胎儿畸形。,产前诊断,产时保健,产时保健:是保护母婴健康的重要环节,因此,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采取积极对策,减少产后出血,努力降低孕产妇死 亡率,熟练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提高住院分娩率,完善产科制度,不断提高产科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对不能住院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家庭接生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对家庭分娩要加强管理,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接生前及时与上 级转诊机构取

9、得联系,一旦发生异常情况,能及时将产妇送往上级转诊机构进行抢救。,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接生的人员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在新生儿出手30天内领取,并以其作为申报户口的依据;有产妇和婴儿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婴幼儿保健:是指对从出生到3周岁以内的儿童进行的保健。,婴儿期保健,幼儿期保健,婴儿出生至1周岁以前。卫生保健重点:指导合理喂养,大力推行母乳喂养。做好计划免疫,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注意婴儿的早期教养,培养 婴儿良好卫生、生活习惯。,婴儿出生后1岁至满3岁之前。卫生保健重点:加强断奶后离乳食品的指导,避免发生营养和消化功能紊乱

10、。做好口、眼、耳保健。继续做好免疫工作和早期教养。,第3节 医学技术鉴定,医学技术鉴定:是指接受母婴保健服务的公民或提供母婴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或医学技术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时所进行的技术鉴定活动。,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和范围,医学技术鉴定人员,医学技术鉴定程序,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 会,分为省、市、县三级。办事机构一般设在同级妇 幼保健院内。鉴定范围: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方面的结果有疑义,均可申请技术鉴定。,由妇产科、儿科、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生殖保健、医学遗传、神经病学、精神病学、传染病学等医学专家组成。条件:具有较丰富临床经验和相关

11、学科理论知识及良好医德医风,县级主治以上,市级副主任医师以上,省级主任或教授职务。,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90天。鉴定时必须有5人以上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省级为终级鉴定。,第4节 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母婴保健工作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母婴保健监督员职责,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配套规章、技术规范,并负责解释;分级分类指导,制定全国 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组织推广适宜技术,并进行评价;监督管理。,单位审批和注册:卫生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婚检、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终 止妊 娠手术。人员考核

12、、发证:婚检、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家庭接生。对该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 院中聘任,由省级审核,同级发证。监督检查该法的执行情况;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意见;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其他监督检查任务。,第5节 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1、未取得相应的合格 证书的。2、取得相应合格证书而违反规定的。3、处罚:责令停止;警告;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经制止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诊疗护理过失造成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

13、导致功能障碍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刑法规定:未取得医师 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摘除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由法院以非法节育手术罪,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造成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并处罚金。,母婴保健法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案例1,北京某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术案案情:2005.7.13,法制晚报记者举报:“Y医院超范围经营,部分医生没有注册”。7.14

14、,5名监督员到Y医院进行现场调查并进行录象。经查:该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自2005.4妇科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证实曾对周、齐、张、韩、兰、梁、李和魏8人剖腹产,对商、魏和李3人接生。妇科门诊和病房有人流电动吸引器、检查床和人流器械;坐诊妇科医生王某有资格证书无执业证书。,处理:该单位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违法了母婴保健法第32条第一款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35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母婴保健法第35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40条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四千零壹元柒角;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案例2,钱某参加工作后一直在

15、医院从事妇产工作,1997.6取得妇产科医士资格,1998年经考试合格,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整顿期间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1998.8,办理内部退养手续。10月,经批准,开办私人诊所,并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00.6,在整顿期间,将执业许可证收回,但并未作出停业、注销、吊销的行政决定,也未告知钱某在整顿期间不得行医。2000.12,该省卫生厅签发了钱某的医师资格证书。,2002.3,钱某为产妇云某做产前检查,认为即将分娩,并做了接生的准备工作。云某于当日下午产下一男婴。产后,云某感到不舒服,钱某为云某缝扎并注射缩宫素和使用止血药后仍不能有效止血。钱某和云某家属将其送往当地医院抢

16、救。云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尸检过程中发现云某会阴部阴道口正下方有一5cm皮肤撕裂口,已用羊肠线缝合3针(2针已脱落)。检查结论为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争议焦点具备行医资质但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疗行为的,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一种意见:钱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私自为她人接生,造成了被害人云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另一种意见:钱某具备行医资质,其上述行医行为在主、客观方面均不具备非法行医 罪的构成要件。钱某的接生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云某的死亡与钱某的接 生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评 析非法行医罪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为牟利而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私自行医的

17、行为。客观方面:未经批准而私设诊所或私自挂牌行医;主观方面: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取得执业资格仍开业行医。钱某在执业医师法实施前,经批准开设了诊所,实施后,在整顿医疗机构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收回,但并未作出停业或注(吊)销的行政行为,亦未告知其在整顿期间不得行医,且在整顿期间某省卫生厅已发给钱某医师资格证书,钱某具备执业医师法第13条规定的申请医师执业证书的资质。因此,在本案中,钱某开设诊所行医的行为,从主、客观方面看均不具备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不应构成非法行医罪。,执业医师法:行医必须取得医师资格后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否则属非法行医。母婴保健法:“从事

18、家庭接生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钱某1998经考试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其进行助产接生符合母婴保健法规定。本案中,钱某在为产妇云某助产接生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规章制度和助产接生常规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尚无足够证据证实。综上所述,本案可以认定钱某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案例3:病患者知情权,余先生与韩小姐婚后,长期未育。去年,韩小姐发现怀孕了。夫妻俩惊喜。经常到市某医院作孕情检查,从未发现问题。2月,韩小姐生育了一子“小遗憾”,是头脑先天性畸形。夫妻俩在伤心之余,对“小遗憾”作了医学鉴定:若孕检时能够发现问题,处理掉还来得

19、及。,按照政策规定,可申请生育二胎,准生手续也已办好。夫妻俩烦心:多生一胎,要多花钱,且“小遗憾”以后的生活。经某律师建议,余先生和韩小姐将医院告上法院,请求根据母婴保护法规定,判决确认被告“侵犯知情权”,赔偿原告因医院过错而生育导致的抚养费50万元。医院觉得非常无辜。经过法院委托鉴定,发现小遗憾确实是先天发育不良。,法理评析本案提起侵权之诉的理由:被告侵犯了原告作为病患者的知情权。关于患者的知情权的法律依据:1、如果把病患者与医院之间的关系认定为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那么病患 者的知情权就是消费者的知情权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

20、情况的权利”2、若把患者与医院的关系看成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关系,合同成立以患者挂号行为的完成为标志的话,那么作为调整规范的就不是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而是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母婴保障法第18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从本案的案情来看:(1)原、被告间事先并没有对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进行约定;(2)经法院委托鉴定,发现小遗憾确实是先天发育不良,因此,被告方并不存在“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这种情形;(3)被告在孕检时未能发现胎儿有严重缺陷问题,可能因:a、技术水平所限(主观上无过错)b、业务知识不精、疏忽大意等(主

21、观上存在过失)但是被告不可能是明知问题的存在而对原告有所隐瞒,因此被告对原告不存在欺诈。(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虽两者都规定病患者知情权,但在母婴保健法第六章的法律责任部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章的罚则部分中找不到当病患者的知情权受到侵犯时医院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二者所规定的责任方式大多是行政责任,它们应当属于行政法律规范之范畴。,病患者知情权须依赖医院告知,因而,

22、患者的这种知情权与医院的告知义务是相对,医院的告知则是基于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法定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方履行告知义务的内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病情告知:疾病名称、现状、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健康的后果 等诊断结论;但对患者本人的迟延告知为例外(为防止病情急剧恶化、避免对患者可能或必然造成不利后果的善意考虑)(2)治疗告知:将采取的治疗方案、治疗措施、为避免危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采取手术治疗时,应当由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同意。(3)风险告知:治疗措施可能或必然产生的危险,或因患者体质特异可能发生的 过敏、排异、恶化和并发症等其它损害后果。(4)费用告知:应当承担的费用及

23、其计费依据。,在本案中,原告可以援引母婴保健法第18条或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来主张其享有知情权。在性质上,知情权应当属于人身权中的身份权,因为权利人只有具有消费者、病患者等身份才能享有知情权。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必须举证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存在,才能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原告证明医疗行为的存在是不成问题的,然而

24、,原告要证明人身损害事实是比较困难的,原因在于经过法院委托鉴定,发现小遗憾确实是先天发育不良,既然损害是先天的,就不存在小孩受到了人身损害。那么,原告是否可以以多抚养一子产生的抚养费用作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的事实根据呢?但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这种责任是不可推卸的。原告应当以被告侵犯其知情权,导致对小孩抚养费用的增加作为主张损害赔偿请 求的事实根据。,未取得家庭接生技术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家庭接生活动。严重情节:致人死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

25、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小 结母婴保健法是在调整保障母亲和婴儿,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前保健是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孕产期保健室母婴保健的中心环节。包括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和新生儿保健。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将母婴保健的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法制化,这就要求医疗保健机构和母婴保健人员 必须依法行医,如果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课后练习 母婴保健法 婚前卫生指导 产前诊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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