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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为规范XX法院对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管理人制度,激励和督促管理人依法勤勉履职,提高破产审判质效,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对全市法院受理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中依法指定的管理人,根据本办法进行考核。第二条管理人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全面的原则。考核结果应当客观反映管理人的履职情况、专业能力和工作效果。第三条管理人的考核,采取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个
2、案考核结果作为确定管理人该案报酬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四条个案考核是对管理人办理具体破产案件的量化考核。年度考核是对管理人每一年度内办理破产案件的综合考核。第五条本院设立管理人考核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小组。评审委员会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及民二庭、立案庭、执行局、信访办、技术室、督查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负责评定管理人年度考核意见。评审小组由本院民二庭的员额法官及法官助理组成,主要负责对本院审理的破产案件的管理人进行个案考核,以及对管理人年度考核提出初评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审定。第六条个案考核注重工作质量和效率,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办理该案的效果。年度考核
3、注重考核管理人专业队伍建设、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相关破产事务参与度、政府相关部门评价等因素的综合表现,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的整体素质和水平。第二章个案考核第七条个案考核主要针对管理人办理案件过程中整体流程及各个节点,考核管理人案件办理中事务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考核分值根据各个流程以及具体内容进行量化,满分为IOO分。个案考核初评意见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负责。第八条中介机构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应向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提交财产接管方案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案件办理工作计划等文件作为个案考核的基础性资料。第九条管理人在办结破产案件10日内,填写管理人办理案件个案考核表
4、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初审后,报本院评审小组审核。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个案考核,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负责,个案考核结果完成后15日内提交本院评审小组。第十条个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1) 90分(含)以上为优秀;(2) 75分(含)至90分(不含)为良好;(3) 60分(含)至75分(不含)为合格;(4) 6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第三章年度考核第十一条年度考核采取年度个案考核分数和年度履职考评分数相加的方式,满分为100分。第十二条年度个案考核分数为管理人在相应考核年度内所有个案考核分数的平均分。年度个案考核分数占年度考核总分的70%O第
5、十三条年度内办结两件以上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个案考核得分以其已办结破产案件得分的平均值计算;年度内未办结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个案考核得分取有终结破产案件管理人得分的平均值计算;年度内无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个案考核不得分,年度履职考评权重调整为100%。第十四条年度履职考评主要对管理人的专业队伍建设、勤勉敬业、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表彰奖励以及执业操守等进行考核。第十五条年度履职考评由评审小组负责召集,基层人民法院办理破产案件的业务庭派员参加。年度履职考评分数占年度考核总分的30%。考核方式为管理人提交年度书面履职报告和管理人年度综合评价表,经评审小组提出初评意见后,由评审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第十
6、六条管理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评审小组提交该年度书面履职报告和管理人年度综合评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年度履职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管理人年度案件办理情况、办理效果、取得的经验和教训;(二)本年度管理人机构规模变化情况、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情况;(S)本年度管理人机构在破产、重组事务上所取得的荣誉和成绩;(四)本年度管理人专业团队对于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的研究成果;(五)对破产工作的意见建议;(六)对工作中不足的梳理及下一步打算;(七)其他管理人认为应当报告的事项。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一)年度考核成绩排名前20%且没有个案考核不合格的,该年度
7、考核结果为优秀;(二)考核年度内有一件个案考核不合格的,该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S)考核年度内有两件或以上个案考核不合格的,该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四)违反廉洁自律准则的,该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五)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收到损害的,该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六)除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以外的,考核结果为称职。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八条个案考核及年度考核的结果应及时向管理人告知并抄送XX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院评审委员会申请复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后续案件管理人指定和调整管理人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管理人,自考核
8、结果公示之日起不得指定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对其正在作为管理人承办的破产案件,应当由审理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更换管理人。第二十条个案考核应在破产案件终结后三十日内完成;年度考核原则上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完成。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在全市法院强制清算案件中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中介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上级法院有新要求的,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管理人办理案件个案考核表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名称:地址:负责人及电话:办理破产个案情况破产案件基本情况破产企业基本信息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电话:受理情况受案法院:案号
9、:受理时间:适用程序:合议庭审理进展管理人履职情况自我评价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其他组成人员:联系电话:委托中介机构情况履职情况自我评价合议庭评价意见合议庭成员签字:备注附件2管理人年度综合评价表中介机构名称:考核年度:序号事项具体内容分数评价1敬业勤勉根据管理人本年度案件办理效率、质量、效果进行评价42队伍建设根据管理人本年度的机构规模变化情况、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评价33表彰奖励根据本年度管理人机构、专业人员在破产、重组事务上所取得的荣誉、专项成就等进行评价44专业建设根据本年度管理人专业人员对于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的研究成果情况进行评价45社会工作根据本年度管理人参加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等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进行评价56职业道德根据管理人及专业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等情况进行评价67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得分的其他情形4合计分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