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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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全面协调发展,成为合格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籍在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三条各项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奖学金类型第四条国家及奖学金(一)国家奖学金由出资设立,用以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用以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地方奖学金由地方设立,用以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第五条学

2、校奖学金(一)综合奖学金1 .院长奖学金用以奖励思想道德品质优秀、专业知识功底扎实,综合素质优异,或实践创新能力强,特殊专长表现突出,在学生中起到表率作用的优秀学生。2 .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用以奖励学生中的优秀代表,表彰其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成绩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能起引领示范作用。3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以奖励品学兼优,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该奖项分为一、二、三等奖学金3个等级。4 .毕业生奖学金用以奖励大学期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毕业生。(二)单项奖学金用以奖励在精神文明、专业学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社会工作、文

3、化艺术、体育等某个方面表现突出且有显著成绩的学生。第六条社会奖学金社会奖学金是由企事业单位、个人及社会团体等与学校(学院)签订相关捐资协议设立的,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第三章评选条件及奖励第七条国家及奖学金(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按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按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地方奖学金地方奖学金评选办法按地方奖学金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学校奖学金(一)院长奖学金院长奖学金评选办法按学院院长奖学金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L评选条件:(1)当学年被评为一等奖学金;(2)本科学生

4、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得低于90分(专科生参照执行);(3)学习成绩居本专业或本班级前10%;(4)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以上等级。2评选名额及奖励:全校每学年评选不超过20名。奖励金额每人2000元(一等奖学金不再重复发放)。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学院“优秀学生标兵”荣誉称号。(S)优秀学生奖学金L评选条件:(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与学校学生“知行行动”的各项活动以及院系特色活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协助学校、院系、班级开展各项活动;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和帮助同学,得到师生一致好评;在校风、学风、班风建设中

5、率先垂范,先锋模范作用明显。(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有钻研精神,注意拓宽知识面,重视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培养。(3)坚持经常性体育锻炼,参加健康的文体活动,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品质和卫生习惯。(4)获评学校奖学金的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分值须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获评学校奖学金的专科生应在本学年度学习成绩优秀,平均分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没有不及格科目。2 .评选依据:本科生依据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开展评选,专科生可参照执行。3 .评选比例及奖励:(1) 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2%比例评选,一次性奖励IOOO元/人;(2)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

6、数4%比例评选,一次性奖励800元/人;(3)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8%比例评选,一次性奖励600元/人;(4)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均授予学院“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四)毕业生奖学金L评选条件:(1)学风严谨,成绩优良,必修课无不及格现象;(2)本科毕业生在评选时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3)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以上;(4)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奖学金;(5)在校期间,在以下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和第二课堂,并取得较好成绩的;在就业创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响应国家号召,服义务兵役的;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工作的。2 .评选

7、比例及奖励:占全校毕业生总数的10%o奖励金额为每人1000元。毕业生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学院“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第九条单项奖励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社会奖学金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评选资格:(一)违犯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二)期末考试有一门以上课程(含一门)不及格者;(S)不按时报到、缴费者。第四章奖学金的评审第十二条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办

8、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主要负责人兼任。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是奖学金评审和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奖学金管理办法,领导和监督各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审批全校奖学金获奖名单,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学金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四条各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班团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第十五条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各院系评审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院系可参照相关评选条件,结合本院系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院系的评选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并在院系予以公布。第十六条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在学生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第十七条奖学金的评选实行申报制。凡本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

9、学生,符合条件者均有资格提出申请,本人未提出申请不能获得奖学金。第十八条评审程序(一)国家奖励、地方奖励的申请和评定按照、地方文件精神执行。(二)学校奖励L符合条件的学生、集体提出申请,报院系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3 .院系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申报情况和各项奖学金的要求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院系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4 .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审核上报名单,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请评审委员会审批,行文表彰。院长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并公示。(S)社会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按照学校与企事业单位、个人及社会团体等签订的协议执行。第十

10、九条学生个人对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或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应在院系和学校公示期间内向院系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院系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作出书面答复。如学生对院系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答复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综合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请评审委员会审批后,由学生所在院系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第五章表彰与奖励第二十条国家及地方奖学金获得者由国家和地方发放奖学金、颁发荣誉证书;奖学金在、专项款到达后发放。第二十一条学校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发放奖学金、颁发荣誉证书;奖学金在每年表彰后发放。第二十二条社会奖学金的表彰形式由学校(院、系)与设奖部门(企业)协商决定;社会奖学金的发放按照协议书条款执行,款到后及时发放。第二十三条各项奖学金由财务处通过学生个人入校时办理的银行卡发放。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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