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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1)59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细贝L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以及自治区、柳州市和自治县财政预算专
2、项安排支持我县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第三条衔接资金的使用方向应当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资金整体效益。第四条坚持安全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利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结果,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切实增强衔接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管理第五条自治县财政局根据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并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第六条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
3、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等任务进行分配。第七条对中央、自治区、市、县下达的衔接资金,自治县财政局应及时告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拟定分配建议方案,经自治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收到自治县财政局提前下达资金额度的,应当全额编入本级下一年度预算,并在本级人大批复预算后20日内落实分配建议方案;收到各级财政部门下达当年资金文件的,应当在收到文件后20日内落实分配建议方案。分配方案应明确扶持对象、项目和金额,经自治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人民政府应在收到请示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审议完毕。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衔接资金分配方案有关
4、情况纳入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内容。第八条衔接资金使用计划实行备案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有关要求和资金分配方案,制定每一批次衔接资金使用计划,在资金下达后60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录入项目库系统,并报对应的柳州市、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资金使用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由自治县各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中旬、12月中旬前进行调整并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并重新备案。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九条按照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因地制宜确定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和具体补助标准,并尽量与其他资金实施的同类项目的补助标准相衔接。(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L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
5、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小额信贷风险补偿(中央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除外)、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中央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给予贴息,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专
6、项建设基金及其他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给予贴息。3,支持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补助标准不高于800元/人年。采取就业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1.要综合考虑本地区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需求、技术支持等因素,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
7、建设。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相关扶持标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县财政部门结合产业特点提出补助方案,应与现行的农资价格、生产经营的物化成本相适应。在安排衔接资金支持产业合作经营类项目前,应当充分反映群众意愿,并开展产业类项目带动主体风险评估(生产、经营盈利、带贫能力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重点领域)工作。具体支持方式主要包括:(1)对自主发展或实质性参与优势特色产业且达到规定标准的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进行产业以奖代补。过渡期内,原则上按深度脱贫村累计不高于500万元/村、其他脱贫村累计不高于200万元/村的标准对能带动脱贫户发展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产业项目给予支持。
8、(2)对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经营主体(含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下同),向当地金融机构申请的优势特色产业项目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脱贫户申报的小额信贷按规定适当贴息及风险补偿,风险补偿金从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中支持。(3)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支持经营主体培育或采用优良品种、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实施乡村旅游项目、推动一二三产融合、延伸产业链条、实施数字农业(智慧农业)发展等,单个项目补助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0%o(4)支持举办或参与特色农产品展销活动(中央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除外),农产品展销活动与其他展销会、文
9、化节、论坛等活动联合举办的,衔接资金仅对农产品展销部分的经费予以支持。对当地优势特色农产品的储存、物流成本给予适当补贴。对进入自治区级及以上农产品品牌目录或通过自治区级及以上农产品认证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户及经营主体提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技能培训。(6)支持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建设产业配套基础设施。(7)其他有利于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出。2 .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进村入户道路、公共基础照明、供水保障、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小型公益
10、性生活设施项目的建设标准参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执行。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3 .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第十条自治县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上级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包括村级集体经济产业项目)、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自治县可统筹不超过5%的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对使用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衔接资金形成的并确权到村的村级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进行补助。第十一条根据项目管理
11、工作需要,自治县可从上级衔接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可从县本级衔接资金中解决。项目管理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规划编制、资金监督、工作宣传、信息系统建设等所需的工作经费,由自治县财政通过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二条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第十三条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购买、租赁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12、第十四条在不违反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情况下,应结合实际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第十五条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对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个项目50万元(注:区管理办法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因考虑到我县村级实际,我们建议调整单个项目50万元以下的,请相关单位提出意见)以下的村级微小型项目
13、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对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第四章资金拨付和报账管理第十六条自治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职责。(一)自治县财政局负责衔接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相关部门和乡镇财政所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实时监控衔接资金支出进度,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和会计核算,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对资金拨付申请及凭据的真实性、合规性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行业主管
14、部门同时对乡(镇)政府进行监督指导。(三)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乡(镇)负责实施项目的,可由乡(镇)代替行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资金日常管理、项目实施及验收、支付申请审核等职责,除自治区有特殊规定外不再将相关材料重复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七条行业主管部门是加快衔接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及时掌握并定期向自治县财政局报送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施工,确保完成衔接资金年度支出任务。自治县财政局应实时监控支出进度,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上年结转结余资金列入当年一季度用款计划,并在当年6月底前使用完毕(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结转资金
15、在结转使用1年后仍未使用完毕的,自治县财政局在次年不予办理结转并在上半年全部收回本级财政。对重新安排使用的结余资金当年仍未使用完毕的,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规定执行。衔接资金执行进度纳入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内容。对当年度衔接资金结转结余较大,资金使用绩效低的,自治县财政局适当调减行业部门资金切块分配额度。第十八条衔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一)凡属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到户补助和贴息类项目除外),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与项目实施主体(扶持对象)签订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或协议并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明确规定项目实施标准、项目工期、施工进度计划、付款方式、竣工结算及交付使用的最迟期限、违约追责条
16、款等重要内容。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合同(协议)约定,协调解决问题矛盾,保障施工条件。因施工方原因出现工程延期或质量问题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合同(协议)条款向施工方追偿。(二)凡属衔接资金安排的工程类和以奖代补类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须组织项目验收。按进度拨款的项目,应当严格审核工程进度,按照监理审核确认或组织阶段性验收的工程进度进行拨款。(三)凡属衔接资金安排的工程类项目,按规定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和工程质量复验制度。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质保期满后,经行业主管部门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的,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复验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将
17、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该工程维修费用,并按合同进行相应处置。第十九条全面推行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相关内容必须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受理资金拨付申请时,应当根据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一次性告知并督促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正式申请文件或申请表的附件。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一)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单位负责人签名);(二)承担衔接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三)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到户补助和贴息类项目除外);(四)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预算表(指工程建设类项目);(五)工程监理合同书(指需要实行项目工程监理的项目);
18、(六)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支付原材料、工资、工程款的原始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对由扶持对象自主实施建设的项目,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可由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凭相关材料通过广西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给扶持对象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表(现金补助发放表内容应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银行账号信息;物化补助发放表内容应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七)经监理审核的工程中期计量报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单;(A)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结算表;(九)经有关各方当事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表和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
19、(十)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工程复验报告。项目采取一次性申请拨付资金的,应提供第(一)至第(九)项材料。项目采取分次申请拨付资金的,在申请预拨项目启动资金时应提供第(一)至第(五)项材料;在按项目建设进度分阶段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提供第(一)项和第(六)至第(七)项材料;在项目完工报账结算时,应提供第(一)项和第(六)至第(九)项材料;申请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应提供第(一)项和第(十)项材料。第二十一条衔接资金拨付申请以项目实施单位为基本单位,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在收到经监理审核的工程中期计量报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单后,项目实施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
20、拨付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或缺少证明材料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及时完成资金拨付申请手续。项目实施单位为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单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自治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二)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后,向自治县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公示有异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经核查无误后再向自治县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自治县财政局不再对申请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三)在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行
21、业主管部门应向自治县财政局申请完成授权支付或由自治县财政局直接完成资金拨付。行业主管部门应同步做好会计核算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要加强衔接资金拨付管理,衔接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一)实施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工程竣工结算后一次性报账或按工程进度拨付(预拨)工程款。(二)项目开工后,经拨付申请人申请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最高预拨比例不超过60%。预拨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补助总额的90%,剩余部分待项目验收合格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按照有关程序结算拨付。竣工决算审计不作为衔接资金项目完工报账结算的前置条件。(三)
22、项目资金拨付后,审计或检查发现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按规定应当追回、收回或扣减补助资金的,自治县财政局应依法下达追回、收回或扣减资金文件,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文件要求积极主动追回资金。因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不当导致资金损失的,自治县财政局应当扣减其当年或下一年度衔接资金额度。(四)自治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资金拨付申请的监控,及时拦截违规向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的支付申请。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支付的衔接资金的动态监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申请资金拨付(预拨)的项目或项目实施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拨付资金:(一)未列入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的;(二)项目开支内容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三)
23、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凭据的;(四)项目实施单位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五)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金额超过应予补助额度的;(六)其他按规定不应拨付资金的情形。第二十四条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保管,并作为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申请拨付(预拨)台账,并对项目单位报账时提交的原始凭证原件验证后复印留存,以备查验。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衔接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开,并作为自治县分配衔接资金的重要因素。行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报自治县财政局和乡村振兴局,由自治县财政局会同
24、乡村振兴局汇总编制全县绩效自评报告,及时向市、自治区报送自评报告。第二十六条衔接资金实行通报约谈制度。自治县财政局负责会同自治县乡村振兴局定期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衔接资金使用情况和支出进度。对衔接资金使用成效差、支出进度滞后的部门,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直接或委托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对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各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的衔接资金通报约谈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指导,细化衔接资金支出和使用目标任务,落实相关责任。第二十七条自治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衔接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配合自治县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一)自治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完善衔接资金管
25、理办法或细则;建立衔接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改进监管措施,纠正违规行为;充分发挥乡(镇)财政所监管职能作用,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并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衔接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管、动态监测和年度绩效评价;建设完善衔接资金管理相关信息系统;落实衔接资金项目管理重要事项报备报告制度;建立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受理举报事项;配合审计开展专项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向自治县财政局反馈监管和整改情况。发现工期延误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深入分析原因,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督促实施单位加快项目推进和资金执行进度。第二十八条建立完善衔接
26、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一)相关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鼓励吸收受益地村干部和脱贫人口、边缘致贫人口代表参与。(二)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衔接资金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审计等。(三)建立衔接资金公众投诉举报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对群众投诉和举报事项原则上应当在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
27、九条自治县财政、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一)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衔接资金;(二)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衔接资金;(三)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第三十条使用衔接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由自治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相关单位或个人列入扶持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安排其承担衔接项目或给予扶持补助,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自治县财政局以及自治县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局、民宗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融政办发2017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