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奖励金管理办法教育奖励金奖励标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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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奖励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奖励标准) 实施细则 一、教育教学质量奖 1、指导学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的专项奖励,按获奖等级分别奖励指导教师。 2、团体奖奖励团队中的教师群体,对学生的奖励费,在学生费用中支出。 二、教学成果奖 校级、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项目和质量工程项目的划分分别以正式文件为准。 三、科研成果奖(课题类) 厅级(含公司)、省部级、国家级项目严格对应第十一条(奖励标准)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科研成果奖(论文类) 1、只奖励在公开出版发行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2、只奖励论文的独撰作者或第一作者。 3、论文奖励等级严格与第十一条(奖励标准)中的期刊级别对应。 4、同一篇论文发表奖励和获

2、奖奖励不重复,可就高不就低。 五、科研成果奖(获奖类) 1、 厅级(含公司)、省部级、国家级项目严格对应第十一条(奖励标准)规定的标准执行。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 2、经学院科研处选送全国性协会(学会)、昆钢公司的论文为地厅级,全省性协会(学会)的降一级;未经科研处选送,在以上基础上再降一级。 3、在认定级别的基础上,获奖论文的一至三等奖奖励等级,按级差依次类推。 六、编写教材奖励 1、只奖励经过学院、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 (包括代表机构)审定公开出版,并按第十一条(奖励标准)中规定在学院使用上一定册数的教材。 2、主编、副主编及参编均是学院教师的,全部奖励到编写组;学院教师参与校外人员编写的教材,按第十一条(奖励标准)中规定的百分比(主编60%),再按平均到人的计算方法奖励学院教师。 七、出版专著(含译著)奖、培训工作奖、管理提升创新奖均按第十一条(奖励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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